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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建 《中国律师》2001,(10):9-11
众所周知,判例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体系,肇端于英国并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它是一种以体现在判例中的法律原则成为法律渊源的法律制度。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判例法的释义:“是根据以往法院和法庭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所作的概括”。由此可见,判例法的根本所处是依先前的判例看作一种规范,并期望从中得到根据惯例应该,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遵循和适用的原则或规则。法院确定规则的判决将会并且必须为今后的司法所遵循。这就是判例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即“遵循先例”原则。西方许多学者对判例法提出不少理论,撷其精华,即判例法是指以判例的…  相似文献   

2.
试论判例法的适用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例法主要通行于以英美法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 ,一般是指某一法院的判决 ,或者是一个判决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对其他法院(或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具有作为前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这一法律形式与制定法不同 ,主要是司法活动的产物 ,其创制和适用是为同一司法过程所实现。认识判例法 ,关键在于认识其司法过程及其适用中的方法和技术 ,这种方法和技术通常表现在司法过程中对判例的遵循、分析、归纳、创制和解释中。这里主要介绍其两种适用方法 :一、遵循先例遵循先例是英美判例原则的一个最为普遍的术语。该术语是拉丁语“遵守判例 ,不…  相似文献   

3.
<正> 在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人们对判例是毫不陌生的。而对判例的重视当首推英美法系国家,以致一些比较法学家又称英美法系为判例法系。英国是判例法的发祥地,判例法实则是由威斯敏斯特各高等法院创立的普通法的别名,是普通法的工作方式或活动方式(包括创制、发展)的最典型的概括,其理论表现就是遵从先例,或先例规则。人们是在法的渊源上将从遵从先例的原则中滋生的法律说成是判例法,以求得与制定法平衡。西方许多学者对判例法的内  相似文献   

4.
判例法是指上级法院判决中所含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法律规范赖以确立的案件被称为先例,根据遵循先例原则,这些法律原则或规则对本院和下级院日后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或者说服力。  相似文献   

5.
判例在我国不宜具有拘束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判例是法院对案件判决的成例。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的是先例拘束力原则,因而构成了与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这一重要的法律渊源。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一些学者主张借鉴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确立由最高法院制定并公布的判例的地位和效力。这一精神对于加强立法与司法的紧密结合,保证  相似文献   

6.
李游 《中国司法》2001,(8):60-61
“遵循先例”原则是英美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英美法系的代表性特征,本文仅就该原则在英美法律中的适用问题作一粗浅探讨,如有不当之处,还望各位同仁指正。一 “先例”一词在法律上有3种含义:首先指审判程序惯例,即令状和其他诉讼程序的格式,这些惯例在以往一直被证明是正确、有效和有用的,可以再被使用和模仿;其次是指财产转让惯例,它们是财产转让、清算和在财产转让活动中的其它行为及其条款的格式,可以有效地为人们效仿和采用;再次指司法判例,它们是高等法院先前的判决,这些判决被认为包含了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可被看…  相似文献   

7.
论对我国台湾地区判例制度的借鉴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台湾地区判例制度概论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制度属大陆法系。在认识到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之局限性的基础上 ,现在台湾学者大部分承认判例之拘束力 ,这与台湾地区在法律之中对判例的确认是不无关系的。台湾“宪法”中并无判例的规定。在台湾 ,判例是判决先例之简称 ,依照其“司法院变更判例会议规则”第2条第2项之解释 ,是指 :“经采为判例编入判例要旨 ,呈奉司法院核定者而言。”由此可见 ,能被采为判例之判决是指“最高法院”各庭审理案件时所做的判决 ,而且还仅仅限于“呈奉司法院核定者”范围之内。台湾“法院组织法”第25条规定 :“…  相似文献   

8.
判例法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桂英 《法学家》2000,(4):43-46
判例法(Case Law)为英美法系的一种重要法律渊源,是指某一判决或裁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判例”也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所谓“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  相似文献   

9.
“遵循先例”原则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韩小勇(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272119)“遵循先例”的原则是英美法系中判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  相似文献   

10.
判例法,是指某一判决或裁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判例”也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即“遵循先例”原则。[1]我国的法律传统虽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可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判例也曾以不同形式与成文法相伴而行,以弥补法律漏洞。虽始终未形成主流,但其历史价值却不可否认。当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引入判例制度以弥补成文法不足、解决其滞后性问题时,能否回归我国古已有之的“判例制度”,使其成为我国当今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效力渊源?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11.
英国判例法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据说,在英国,法律曾经是根据有试验必有错误的原则学习的。一位美国的法官认为,在那个时期,法律只是一麻袋的琐细东西。这样说来,构成判例法的成千上万的判例便都是这样的琐细东西了。然而,判例法确实是一种法律制度,而不是许多判例的简单堆积。把这些判例按某种原则串联起来,使之前后一致和系统化的是著名的先例学说。这是判例法历史的主线。  相似文献   

12.
判例是英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也就成为英美法的法律传统。而作为支撑这一法律传统的一大支柱—遵循先例原则,则成为英美法系的代表性特征。在英国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是与英国的各种制度和民族特点相关的,在司法过程中也体现了其存在的司法价值,但在我国由于体制上和历史上的诸多原因,还不宜把它作为一项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一、先例制度概述 先例制度是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制度.它是一种在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和内部联系的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体系.这是一般意义上的先例制度,与"判例法"在本质上都是"法官造法",但理论界认为"先例"比"判例"更适合我国的法治语境.  相似文献   

14.
判例与俄罗斯法的发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判例是指具有先例作用的法院判决。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 ,判例的地位和作用迥然有别。判例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解析为两个相关的问题 :首先 ,判例是不是法律渊源之一。对这一问题的不同态度构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基本分野。其次 ,对前一问题作肯定回答的 ,需解决判例与其他法律渊源的关系及相互作用问题 ;若作否定回答 ,则必然面临判例在法律实践中事实上的作用问题。无论具体情况如何千差万别 ,判例都以不同的方式体现着法的多样性、灵活性 ,实现着法自身所要求的明确具体和可预测的特质 ,促进着法的发展。在俄罗斯法中 ,判例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15.
康熙《现行则例》:从判例法到法典法的回归郑秦叛例法与成文法冲突的历史渊源中国传统法律以国家制定法为主要特征,特别是成文法典的制定,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魏国的《法经》开其滥觞。其后,一代之兴必有一代之法,历秦、汉、魏、晋、隋、唐、宋、明、清各代莫不修律...  相似文献   

16.
民法的法律渊源,是指民法的实在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式,是“借以将法律规范确定为实在的和强制性规范的那些形式。”①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因为法律传统的不同,民法法源也彼此各异。一般来说,大陆法系的民法渊源主要包括制定法(其主要形式是民法典)、习惯法以及学理等其他渊源,而普通法系国家的民法渊源则主要是判例法,判例法曾经是普通法系中法律的唯一来源。判例法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主要民法渊源,与普通法系国家特定的历史背景、深刻的社会原因以及独特的法律文化传统紧密相关。经过近千年的发展和完善,判例法特有的价值理念和法律特…  相似文献   

17.
<正> 英国法由判例法和制定法两部分组成,其中判例法是其主要的法律渊源,它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所谓判例法,是指基于法院判决而形成的实定法,即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某一典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从而建立起一个典型“范例”,或称“法律原则”,以后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以以此为依据,通过判决所建立起来的这种“范例”,就称为“判例”。由于判例对以后的案件具有拘束力,便形成为判例  相似文献   

18.
在当今世界上存在着两种判例法制度。一为以英美两国为代表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二为以德国为代表民法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 英国是判例法制度的始作俑者。当今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各国将判例奉为法律的主要渊源,法官的裁决就是法律,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赋予判例以法律的拘束力,并一直奉行以遵循先例原则为特征的判例法制  相似文献   

19.
判例法发源于普通法系并成为民法的主要渊源,在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它又成为民法法系的实在的法律渊源,对于基本承继民法法系的中国来说,首先思考判例法作为民法渊源的意义和局限这一问题,要注意利用判例法制度符合法律制度的基本特性和法律价值,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能的有效机制,使成文法与判例法相得益彰。同时,要认识到判例法制度存在的遵循先例可能导致司法的僵化以及判例法引用的判例汇编的局限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20.
一正如大家所知道的,判例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的普通法系国家中法律的主要渊源(所以,普通法系又称判例法系),而大陆法系显然与判例无缘,大陆法系的国家以编纂法典为其特征(故又被称为法典系)。如果我们对这两大法系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就会发现判例在这两大法系国家中以不同的形式起着法相同的作用。由于不同国家历史和文化的差异,在西方形成了两大主要法系,这两大法系最醒目的区别点就是一个是重判例,一个重法典。普通法系号称判例法系,判例的作用之大不言自明了——判例被视为主要的法律形式,即判例的作用不仅是“实施”,而且是“总结”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官在法律活动中有遵循法院判决先例的义务,所以,判例被赋予了不同予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的权威。大陆法系国家名义上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所指出的:“它们企图强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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