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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债权而言,债权是对人权、请求权。基于债的相对性,一般而言,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相应地,也只有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不会涉及无关第三人。但近年来,生活中又有一种新的纠纷出现,即第三人未与债务人协商、明知自己无义务但主动向债权人承诺履行或实际履行了债务人的债务,由此引发诉讼。如果第三人是以赠与为目的,并全面履行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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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是指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时,执行法院发给申请执行人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申请人申领债权凭证后,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俟发现被执行人(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收执的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法院再予强制执行。去年以来,浙江省一些法院已对实施债权凭证制度进行了探索,社会反映较好。本文拟从实施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程序和效果等方面作一探讨,以为引玉之砖,求教于大方。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必要性 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之最终目的为最大限度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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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对于公民财产权的国家保护义务,给债权人提供及时、充分和更加人性化的违约救济,并避免对于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施加不合比例的限制,《民法典》第581条确立了一种兼具强制履行和金钱赔偿特征且较接近于回复原状理想的“违约救济”: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对于此种请求权,在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为“不作为”或者“给与的给付”时,即使债务不得强制履行,债权人通常也不得主张。只有在债务人负担的是种类行为之债或“种类行为因素”占据重要地位的“混合给付”,且债务的履行不依赖其他债务人的信赖、与其他债务人的长期协作、磨合,以及替代履行无需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协助时,债权人才可以主张。债权人主张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无需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实际进行了替代履行为要件,更无需等待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外,除了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远高于金钱赔偿的数额以外,债权人既可以主张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请求权,也可以主张金钱赔偿,二者构成请求权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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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法院对抵押物的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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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效是指执行依据所载的债权人之私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而不应当是指公法上强制执行申请权的存续期限。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法院不应主动审查、适用执行时效。执行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应发生时效抗辩权之放弃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仍可就债务人为强制执行。执行时效届满后双方对债务重新予以确认或达成新的履行债务协议时,亦发生时效抗辩权之放弃的效果。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执行时效是否中断和重新计算,应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申请执行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的,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而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时,因法院对本案执行程序采取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之处置方式的不同,其时效中断效力的认定也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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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城市建设速度不断加快,人们在享受城市发展带来各种成果的同时,对城市生活的质量要求更高了,期待着政府的服务和管理在硬件及软件上都能“更上一层楼”。即对城市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实问题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导致城市管理中的矛盾日渐突出。甚至暴力冲突也时有发生。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本文着重分析了强制法的出台给城管执法①带来的重要影响。探讨了如何应对实践中城管执法存在的行政强制问题.以期找出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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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生态是指法院执行活动所处的环境和氛围,主要包括组织纵向生态、横向生态组成的法院内生态,以及政治生态、经济生态和社会生态组成的法院外生态。对基层法院的调研表明,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来自法院外生态的压力过大,这些压力包括政治生态的治理压力、经济生态的救济压力和社会生态的互动压力,而法院内部生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这些压力。执行生态的过重压力催生出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与偏好,导致法院一方面通过终结本次执行及执行和解来规避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周期性启动运动式执行来缓解压力。非均衡执行策略容易诱发执行不规范现象,有损执行权威。要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需要改善执行生态,弱化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其中的关键是要建构社会场景下的执行权威,实现良性的执行生态与能动的均衡执行的相互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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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执法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要确保人民警察执法公正,就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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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一般由公共执行所垄断,但是,公共执行事实上却存在机构设置、公法责任等方面的局限性,因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不应由公共执行所垄断,还应引入私人执行,因为私人执行不仅是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也是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之一,有助于弥补和矫正公共执行的不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可采取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等三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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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6,(2)
《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4号案例对行政机关将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能否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予以明确。根据该案判决理由,法院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必须同时符合行为要件、时间要件以及处罚种类要件。但是在三要件的构成上,14号案例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三要件最重要的功能在于明确提出了刑事优先原则,但只是有限刑事优先,而不是绝对刑事优先。该案在案情事实中认定的行政机关的移送方式与已有的规定以及执法实践有着差异,带来了一定困惑,包括:针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采取何种步骤移送;移送后行政执法应处于何种状态;移送后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能否实施;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如何折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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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在性质上虽是一种刑罚,但同时具有公法上的债权之属性。依照债权实现的一般原理,借鉴日本、德国的立法司法经验,对财产刑的执行机制进行诉讼化改造,确立财产刑的执行权与审判权分别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行使的分离机制,既有利于维护刑事裁判的严肃性,确保财产刑的有效执行,又能实现财产刑执行程序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