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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避免介入持续上升的劳资等矛盾,许多劳动者纷纷将目光投向了集体劳动合同。基于及时引导,国家也对此进行着专题调研,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0年就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专职协商"。通俗地说,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鉴于各位劳动者的个体情况毕竟不一,而集体劳动合同又意味着应当步调一致,那么劳动者在集体协商机制下,该如何维护个体合法权益呢?下列案例也许能给你启示。  相似文献   

2.
【案例】:李某2007年11月1日经人介绍至某木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工作,在李某多次要求下,与单位签有期限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六个月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用人单位提出于2008年1月28日提前一个月通知李某2008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表示同意。于是,厂长找到李某说:“你在单位共工作五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不满六个月,只能给你半个月工资1,000元的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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