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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瑕疵证据补正都作了明确规定,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欣喜之余不免产生担心:瑕疵证据的过度补正会冲击非法证据的正当排除。一直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就存在对瑕疵证据的补正,不过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不免具有随意性。考虑到美国也存在瑕疵证据,只不过通过预审等程序予以转化,因此可以为我国的瑕疵证据补正和合理解释构建提供借鉴,以防止瑕疵证据的过度补正。  相似文献   

2.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会遇到瑕疵证据。当前瑕疵证据补正规则存在缺乏程序限制、补正范围过大、判断标准不清等问题。应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建立补正的程序机制,明确补正的范围和细化审查判断的标准。  相似文献   

3.
公安侦查程序中的瑕疵笔录证据属于主体真实的证据,与合法证据、非法证据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中国式"创新——瑕疵证据可补正的排除规则,附条件的承认公安侦查程序中的轻微程序违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在刑事诉讼理论日益完善,警力资源严重匮乏背景下,系统分析公安侦查机关侦查程序中的瑕疵笔录证据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并提出具有现实操作性的建议显得格外重要。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能够有效证明案件事实但却具有轻微不合法性,各种主体在运用时往往陷入两难境地。文章侧重分析了狭义的瑕疵证据的表现形式、特征,并对瑕疵证据补正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完善的措施,使这类证据在实践中得到正确运用。  相似文献   

5.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确立的瑕疵证据理论是证据法学界的大事件,对我国刑事证据法理论的建构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瑕疵证据”的地位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其“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治愈规则也备受争议.就实质而言,所谓瑕疵证据应是一种证据取得禁止规则,它规范着相关国家机关的行为,其与非法证据产生重大分野,取证行为瑕疵的出现并不当然导致证据的排除,瑕疵证据可以通过相关治愈规则恢复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6.
电子数据是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所衍生的新型证据形式,其虚拟性特征使得电子数据鉴真具有重要意义.在电子数据及其原始存储介质的"一体收集"和"单独提取"两种模式下,其鉴真对象存在差异.电子数据鉴真主要包括笔录证据、见证人鉴真、事后鉴定等多种方法,对不同鉴真方法应遵循"强制性适用为主,裁量性适用为辅"原则.电子数据鉴真规则是技术操作规范而不是权利保障规范,违反鉴真规则所收集的电子数据属于瑕疵证据而不是非法证据.对保管链条存有瑕疵的电子数据可进行程序补正,以恢复其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程序瑕疵物业服务合同存在无效、有效两种效力状态,与当前城市社区基层民主建设实际并不契合。为推进城市社区基层民主建设,个案中涉诉程序瑕疵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应认定为附条件的效力待定状态。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的补正瑕疵情况认定程序瑕疵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并根据案情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送达优化监督管理工作的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是证据能力条款还是证据转化提示条款,应结合证据能力理论的基本法理进行讨论,即应将该条文理解为赋予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证据能力。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并不绝对导致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在区分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的基础上进行探讨。行政主体应当包含授权行政组织,但不宜涵盖纪检监察部门。对条文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作限缩解释,强调其与四类证据具有同质性。对现场笔录的适用,应区分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证据形式,作分类适用。强化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要注意加强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对瑕疵证据补正可以使用刑事诉讼法54条的规定予以补正;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款的适用其他人员条款。  相似文献   

9.
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是证据能力条款还是证据转化提示条款,应结合证据能力理论的基本法理进行讨论.即应将该条文理解为赋予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证据能力。取证主体合法性理论并不绝对导致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在区分强制侦查和任意侦查的基础上进行探讨。行政主体应当包含授权行政组织,但不宜涵盖纪检监察部门。对条文中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作限缩解释,强调其与四类证据具有同质性。对现场笔录的适用,应区分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应证据形式.作分类适用。强化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要注意加强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和行政执法人员出庭。对瑕疵证据补正可以使用刑事诉讼法54条的规定予以补正;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二款的适用其他人员条款。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证据种类及证据能力历来是影响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从其表现形式和生成程序来看应归为鉴定结论类证据,其证据能力因形式上存在的瑕疵而使审判人员在证据运用上产生困惑,应引起司法实务界的足够重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医疗诉讼中的唯一证据,其法律效力如何应结合全案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1.
公安行政执法权力的良好运行需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公安行政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背景下,实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公安行政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整体框架并未搭建,具体规则亦有很大欠缺。应统一行政瑕疵证据的认定和补正规则,以完善公安行政非法证据制度体系。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为内容建立明确的行政执法非法证据排除体系。将自由心证规则引入行政法领域。  相似文献   

12.
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不仅是为了满足厘清案件事实与保障基本诉权的现实需要,也是稳定社会秩序与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欲有效降低瑕疵发生之频率,需规制侦查取证之流程与拓宽监督取证之形式。不仅如此,立法还需发力,一方面可将被追诉者对瑕疵的明示同意增设为治愈瑕疵的路径之一,另一方面应当明确救治瑕疵之程序。为提高侦查人员救治瑕疵的积极性,不妨赋予法官一项处罚建议权。  相似文献   

13.
刑事瑕疵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探讨价值。纵观现有的理论探讨,大多未区分瑕疵证据的内部差异,产生了制度的混同状态,具体表现在"治愈"对象的混同、"治愈"手段的混同以及"治愈"方式的混同。刑事瑕疵证据内部具有两个维度,分别为证据收集阶段的瑕疵与证据使用阶段的瑕疵。以此为视角,从"治愈"对象的厘定、"治愈"手段的明晰以及"治愈"方式的区分三个方面入手,得以探寻"治愈"瑕疵证据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排除供述的理由有,不能排除存在取供手段非法的可能;取供手段非法;程序违法;未补正或合理说明的瑕疵证据;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复供述。我国法院排除供述呈现的特点有,在以取供方法非法为由排除供述时,法律多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8条而非第54条;排除供述的理由存在突破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程序违法既可以作为认定"不能排除存在刑讯等非法方法"的支撑性因素,也可以单独作为排除供述的理由;排除非法供述通常不影响有罪判决。法院排除供述的深层次原因有,法官对人权保障观念潜移默化的接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设计趋于完善;供述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排除供述不影响定罪;排除重复供述的理由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对重复供述是否产生"实质的波及效力"。未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做到,进一步转变观念,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真正理解为人权保障规则;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体内容;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15.
书证是民事司法审判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书证出现瑕疵的情况琐细复杂,多数外国民事立法未对瑕疵书证的审查规则予以规定。国内民事立法也缺乏相关准则,司法实践中认定书证的标准也不一致,理论界探讨瑕疵书证真实性的审查规则可谓各有偏重。瑕疵书证真实性的审查规则应当以形式审查为主,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对其实质证明力予以评价。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类型除了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外,还有狭义上"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狭义上"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大体上可以分为7类。通过对这类证据进行类型化梳理和特质揭示,可以帮助法官准确理解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升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确保案件审理和认证的质效。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司法解释中确立了大量为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而排除证据的规则。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回应了我国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有利于解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难的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确立一定数量的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规范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活动,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但鉴于我国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的局限性,在具体法律规范的制定上,尚需严格限制绝对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确立法官违反规则的法律救济;明确"补正"与"合理解释"的标准,强化相对排除规则的规范效力;完善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明确控方对证据真实性的举证义务。  相似文献   

18.
程序轻微瑕疵是指未对相对人实体权利产生影响的程序违反。山东、湖南等省份的行政程序规定中关于"程序轻微瑕疵不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说法并不准确,有忽略程序权利在合法权益范畴中地位的嫌疑,建议修改。补正制度符合行政公平与效率并重的目标模式,是程序轻微瑕疵的最优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面临困境,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排除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始终未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目的:不得以侵害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为手段取证。以此为中心判断派生证据的先天瑕疵是否为实质性瑕疵,再进行利益衡量确定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构建庭前会议与庭审中心“阶层式”证据审查制度,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起到推进作用。非法言词证据的派生证据应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的派生证据采取绝对排除与相对排除并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   

20.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瑕疵可能对公司的人格及商事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如何理顺已经存在的有设立瑕疵公司的法律关系应当是公司设立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定过于粗糙,瑕疵设立否认制度实行的原因过于模糊,并且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诉讼程序。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救济制度要做到以下几点:扩充公司瑕疵设立的具体事由;建立公司瑕疵补正制度;建立公司设立无效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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