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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相似文献   

2.
条子     
婶子来了,王县长好高兴。他从小没了父母,是婶婶一手把他拉扯大的,他对婶婶不仅有对母亲的爱,更有对恩人的感激和崇敬。他注视着婶婶爬满皱纹的脸,心里很不是滋味。他知道,婶婶脸上的皱纹有很多是为他操劳而刻下的。婶婶看着王县长半天没言语,忙指着身边的小伙子说:“小顺子也来了。”王县长望着小顺子,往事的回忆象潮水般涌来。王县长和小顺子的爸爸大宝是同年人,大宝又是婶婶唯一的宝贝儿子。到了上学的年龄,由于家里太穷,供不起两个孩子上学,婶婶狠狠心,还是留下了大宝让侄儿背上了书包。为这,王县长一直觉得对不起大宝,…  相似文献   

3.
达县、大竹17起校园强奸、抢劫案的调查和反思发生在四川省达县、大竹两县的这起校园系列强奸、抢劫案实在骇人听闻:2001年4月至2003年5月的两年间,一个叫杨传山的色魔在月黑风高之夜17次潜入乡村中、小学,强奸11至16岁的女学生14人,猥亵11人,抢劫、盗窃现金600余元。造成1人精神失常、2人轻伤、10余人辍学的严重后果。比这更令人痛心和吃惊的是,案发时受害者的怯懦软弱、目击者的见死不救以及校方的漠视麻木和瞒案不报……这起震惊全国的校园系列强奸案虽以杨传山落网并于9月10日开庭审理,达县教育局局长刘富民引咎辞职,杨军等多名校长和党…  相似文献   

4.
2001年5月以来,新疆吐鲁番、石河子市、奎屯、独山子等市区和沙湾县连续发生系列持枪抢劫、强奸案件。石河子市公安局在自治区公安厅刑侦处的协调指挥下,锲而不舍,攻坚克难,充分运用侦破系列杀人案件工作机制,经过缜密侦查,于2002年3月3日将犯罪嫌疑人杨四个缉拿归案,成功破获“2001·02·14”系列持枪抢劫、强奸案。案件概述 2001年5月23日,一名歹徒持小口径手枪和匕首抢劫并强奸奎屯市南郊312国道边一家旅社的一个女服务员。 2001年6月2日,两名歹徒抢劫奎屯市南郊312国道旁的一家个体旅社,用小口径手枪击伤一人后潜逃。 2001年6月4日,三名歹徒窜至奎屯南郊312国道旁的月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相似文献   

6.
严力 《检察风云》2003,(21):44-46
发生在四川省达县、大竹两县的这起校园系列强奸、抢劫案实在骇人听闻:2001年4月至2003年5月的两年间,一个叫杨传山的色魔在月黑风高之夜17次潜入乡村中、小学,强奸11至16岁的女学生14人,猥亵11人,抢劫、盗窃现金600余元.造成1人精神失常、2人轻伤、10余人辍学的严重后果.比这更令人痛心和吃惊的是,案发时受害者的怯懦软弱、目击者的见死不救以及校方的漠视麻木和瞒案不报……  相似文献   

7.
看了《法学评论》1983年3·4合刊中的《对误以为女性的男性儿童施行强奸而致死人命应定何罪》(以下简称《应定何罪》)一文后,对此文认定被告郭六社前一个犯罪行为是强奸既遂,我有点不同意见,试述如下:《应定何罪》一文认为:"被告郭六社的犯罪行为虽未能实现奸淫目的,但他具有强奸决意,以暴力手段实行强奸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依据刑法第139条第3款之规定,  相似文献   

8.
读了今年第二期《法学杂志》刊载的许雄同志关于崔亚强一案的分析介绍,我以为崔亚强的行为应定为强奸未遂。首先,不能认为崔的行为构成了流氓罪。流氓罪与强奸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查明犯罪分子有无奸淫妇女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当然有无奸淫犯意并非以罪犯的口供为依据,而应当综合案情的各具体情节进行分析,才能查清罪犯的真正目的。主张崔亚强构成流氓罪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人既否认有强奸目的,又没有动手脱王的裤子、没有强奸得逞的事实。我以为这不符合本案的事实。案情告诉我们,崔将王骗到家后,当王刚睡下,崔就迫使王开门。崔冲进房间后,先关房门,接着对王搂抱摸乳,  相似文献   

9.
读编往来     
编辑同志: 《法学杂志》第三期刊登的《夏翔已构成强奸未遂罪》等三篇文章,从标题到内容都有“强奸未遂罪”的提法。我认为不妥。一则强奸罪似乎有“强奸已遂罪”和“强奸未遂罪”两罪之分。实际上,“未遂”是就其犯罪未得逞而言的,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强奸未遂罪”。二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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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27岁青年强奸邻居八旬老太“   1998年3月20日,河南省的平顶山日报《社会新闻·人与法》版上刊登了一篇题为《一青年强奸老妪丧尽天良》的爆炸性新闻,该报道称:“3月9日,我市郏县渣元乡渣元村27岁的男青年王旭亚,因强奸78岁的老妇被警方刑拘.2月23日上午,渣元乡渣元村一中年男子到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称:家中年近八旬的老母昨天夜里被人强奸,因被奸后大出血现住在县人民医院.大队长秦中杰接报后立即带人来到发案现场.……  相似文献   

11.
婚内强奸是一种一直以来客观存在的家庭暴力行为,但是,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却决定了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社科院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报告》披露,在《婚姻法》和《妇女法》修改讨论过程中,"婚内强奸"都是热门话题,但最终两度被弃。长期以来对于婚内强奸归罪问题的讨论可谓是如火如荼,关于该种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一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主要通过国外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的社会现状探讨婚内强奸能不能定罪以及如何定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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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法学》八三年第二期戴福康同志的《怎样掌握强奸未遂犯的量刑问题》后,受益匪浅。但对文中“一般除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轮奸妇女的从重处罚,主犯从重,累犯从重,教唆犯从重外,对那些手段毒辣残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老弱病残、哑人、孕妇进行强奸的,利用职权、从属关系、教养关系实施强奸的等等也应从重”一节,似觉有商榷余地。  相似文献   

13.
一、过去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旧刑法”)第139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4.
<正> 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的强奸罪,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民主权利罪中的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这种犯罪不仅直接地侵犯人身自由权利,而且也破坏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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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条成年公狼,孤独地四处游荡,自2001年以来, 他在鄂豫交界的老河口市和邓州市一带播撒恐怖,成为摧花色魔。他也是一个抱着《性犯罪心理学》睡觉的善于学习的狐狸,与鄂豫两省专案民警较量了三年多。2004年7月8日,在湖北省公安厅和襄樊市公安局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老河口市公安机关终将恶魔张光旗缉拿归案,在鄂豫两省交界发生的孟楼系列强奸杀人案终于告破。破获自2001年6月以来张光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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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投毒”内容修正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其它内容均相同。笔者认为: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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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9,(7)
“两高”于1984年作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作了司法解释,具体应用上弹性比较大。因此,有必要作出进一步的探讨分析。一、关于强奸“手段残酷”《解答》中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列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第一种情况。怎样才算残酷,区分残酷不残酷的界限是什么?我们认为,手段残酷是以暴力为基础的,暴力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称得上手段残酷。暴力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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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云,男,四十五岁,河北省张家口市某照相馆电工,一九七九年与女青工宋××相识。同年六月,宋去照相馆取物时,王见无旁人,便起邪念,将宋按倒,欲行强奸,宋极力反抗,未遂。宋当即要告发,王跪地求饶,并拿出一百元的存折给宋,遭拒绝。但宋怕名声有损,没声张,其后不久,宋到照相馆取像时,王将宋骗到电工室内,施行强奸,宋虽极力挣扎,无效。被奸后,宋哭泣不止,声言告状,王即威胁说:“我四  相似文献   

19.
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冰上运动中心的男保安员强奸男同事一案,其判决结果至今仍在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有法律界人士就此剖析说,被保安员老张强奸的倘若不是男同事而是女同事,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仅强奸一罪就会让他面临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更何况他的行为还同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势必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0.
中国社科院蓝皮书《中国妇女发展报告》曝出内幕押在《婚姻法》和《妇女法》修改讨论过程中,“婚内强奸”都是热门话题,但最终两度被弃。自王卫明案以来,各界持三种观点,即全盘肯定,全盘否定以及折衷说。笔者认为,“婚内强奸”非强奸罪,但这并非肯定“婚内强奸”的合法性,妇女的权益仍然赖于法律的保护,当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时,理应严惩不贷;此外,在法律无能为力时,我们还是需要道德的约束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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