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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王利明 《法学论坛》2001,16(1):36-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以下简称《解释》)第 1 1条规定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 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这对于法官在审判实践中 ,正确审理代位权诉讼 ,保障债权人正确行使代位权 ,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代位权的行使要件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  相似文献   

2.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据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应当确定。债权数额的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加以确认。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相似文献   

3.
代位权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文结合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代位权的有关规定对代位权诉讼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  相似文献   

4.
代位诉讼程序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国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责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田债务人员担。”该法条首次将代位诉讼以法律的形式明示规定了其构成要件以及适用的范围。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操作,尚存在一些争议。笔者试就代位权的行使及相关的程序问题,结合有关的法学理论,从诉讼角度,作如下探讨。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原告(代位人),是代债务人…  相似文献   

5.
债权人代位权性质辨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是我国目前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唯一专门性规定。按此规定,债权人代位权(以下简称“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  相似文献   

6.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  相似文献   

7.
如何确定被代位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根据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基本明确了债权人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债权人对第三人本无诉权,因债权人(代位权人)与债务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对第三人本无债权债务关系,故不能对第三人起诉;但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人)是以自…  相似文献   

8.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似文献   

9.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采取“直接受偿规则”,使得代位权的制度本旨从债权保全转向债权实现,由此导致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内部关系和诉讼结构出现了本质变化,不再符合传统的诉讼担当原理,需要重新进行理论阐释和制度构造。按照“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作为实体法利益归属主体本身即属于适格当事人;债务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既判力。  相似文献   

11.
根据债的相对性,债的效力仅及于债的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法律则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这就是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着眼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成立,那么则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我国并没有采纳传统的“入库规则”。  相似文献   

12.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遭受 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突破了传统民法关于债的相对性理论,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除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外,还引入了次债务人;除债务人的财产外,债务人对外的债权(即次债务人的财产)也成为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物质保障,这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代位权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行使代位权的债权范围与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涉及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3.
夏勇 《律师世界》2001,(11):23-24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均源于《合同法》。所谓代位权,是指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所谓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有…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就是说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获得了“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具有排他效力。但民法学界大多数观点认为“这一规定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还会损害债权平等原则”,以此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提出质疑。另…  相似文献   

15.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代位权之诉中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两层法律关系,当次债务人以其和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仲裁协议为由对债权人进行程序抗辩时,便产生了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仲裁管辖之间的冲突,导致代位权诉讼的管辖裁定结果各异。代位权诉讼不能完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首要保护债权人的法定权利时,应适当兼顾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原则上不能约束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仍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仅当债务人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并要求中止代位权之诉时,法院才予以支持。《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8条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冲突提出两种方案,建议采取方案一,并将条文中“次债务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债务人申请仲裁,或者向管辖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为“次债务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管辖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首次开庭前对债务人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16.
代位权诉讼既判力理论之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中为债权人创设了一项新的权利——代位权。这无疑对保证债权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  相似文献   

17.
论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是近现代民事立法上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即债的保全的两种形式。1999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次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写进法律,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民法关于债的保全制度无疑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债权人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上便是法律关于债权…  相似文献   

18.
关于代位诉讼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辨析代位权诉讼与代位诉讼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来实现自己的权益。那么,由此而引发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公告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11条称之为“代位权诉讼”。笔者认为这一称谓定位不够准确,准确的定位用语应为“代位诉讼”。  相似文献   

19.
陈晓君  郝振 《人民司法》2021,(7):101-105
本文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为中心,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代位权是否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标准,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划分为4种类型。无论是哪种类型’债权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申报破产债权;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行使之债权的性质、数额和范围,与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并无本质差别;在代位申报债权确认方式的问题上,因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破产程序关于债权的确认程序无法吸收合并代位权诉讼程序,故应坚持分别审理主义原则;破产程序中,各代位债权人可以各自名义和份额享有表决权;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此前在次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统一由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次债务人的管理人应当予以变更。  相似文献   

20.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而,代位权作为一种崭新的制度,在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被确定下来。代位权的确立,无疑对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笔者将从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意义、法律适用及代位权的行使、效力等方面谈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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