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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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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一般信息公开不同的是,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关涉公民的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拥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此类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更关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整体发展。然而在具体实践中信息公开面临着“商业秘密”内涵的宽泛性、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强约束性、行政机关行使利益衡量职责的消极性以及司法审查的有限性等困境。在制度层面完善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必须完善政府信息之法,为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提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加强行政机关能力建设,为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提供内部支持;健全司法审查制度,为涉“商业秘密”信息公开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2.
一、商业秘密之界定 何谓商业秘密,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来看,叫法极不统一。在英国商业秘密被称为“trade secret”;而在美国虽然也常使用trade secret”,但也会使用“know-how”一词;在我国台湾,商业秘密则被称作“营业秘密”;从我国前阶段来看,叫法也不统一,有人称之为“贸易秘密”,有人称之为“技术秘密”,也有人称之为“技术决窍”等等。但值得注意的是,自我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使用商业秘密这一概念来,商业秘密的叫法基本上达到  相似文献   

3.
商业秘密民刑案件管辖错位、民刑诉讼证明标准差异和诉讼目的区别,以及商业秘密的特性,致使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备受关注。现有“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和“民刑独立”模式各有利弊,均无法有效弥合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间的鸿沟。与其在单一模式中寻求一条可能不存在的解决进路,不如综合刑事和民事诉讼的优势,实行“民刑并举”模式,真正发挥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审判集中化、专业化优势。具体可从建立商业秘密案件归一化管辖制度、组建民刑交融的审判庭、案件基本事实由刑事和民事法官统一认定,以及侵权与犯罪分别认定等方面推进“民刑并举”模式的落实。  相似文献   

4.
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是法定的公开例外种类之一。与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属于强制例外不同,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具有部分自由裁量权。然而,由于缺乏对“商业秘密”、“公共利益”等要件的界定,同时也没有明确行政机关对此类政府信息的审查程序,因此,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必要对政府信息公开语境下的商业秘密界定、公开程序的操作设想以及此类信息中的可分割性原则的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5.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成因与抗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经营的生命线,与重要财产一样受到每个企业的青睐。在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的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滋生、蔓延状态。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成因,探讨其抗制对策,理应从经济文化层面、被害自身层面、法制层面探索正确的抗制方略,寻求有效的抗制措施,以达到整合抗制系统的最优效果。  相似文献   

6.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由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是一个新设立的罪名。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包括:产品制造技术、配方、图纸、生产工艺、专业设备、材料、技术决窍等。经营信息包括:经营战  相似文献   

7.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应包括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刑法分则中的“应知”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其应理解为“应可推为明知”,是一种推定故意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对商业秘密须具有实用性的限定并无必要 ,因实用性是应用技术与基础理论的根本区别 ;而“经行为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规定将商业秘密的外延限制得相对狭窄 ,逻辑上也不够严谨 ,改为行为人具有保密意思更加合理。刑法对不同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没有确定统一的划分标准 ,致使有不同程度社会危害性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在量刑上未显出差别 ,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结果犯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实质上只能构成中止犯或未遂犯 ,导致此条文形同虚设 ;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规定混淆了泄漏商业秘密与使他人利用商业秘密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从保护“未披露信息”和防止滥用商业秘密权两个方面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从整体上来讲,我国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则还不是非常完善,尤其是防止滥用商业秘密权限制竞争方面,立法比较零散,应当从强化商业秘密权的保护和防止商业秘密权滥用两个方面加以改善。  相似文献   

10.
一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法律问题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目前,商业秘密的保护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引起重视,这些问题主要有:(一)雇员侵犯雇主商业秘密现象日趋严重,现有法律法规不足以防范和制止。当前,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已由过去的计划分配而全面转向市场配置,企业人事自主权也进一步扩大,人才流动十分普遍。与人才流动相伴随的问题就是在人才流动中出现的商业秘密的流失和泄露。一方面,一些雇员频频跳糟,这些雇员…  相似文献   

11.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重大损失应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应包括因侵权而导致的荣誉、名誉的损失.重大损失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不能等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重大损失应综合考虑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计算.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方面不应包括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应知”不同于刑法总则中的疏忽大意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刑法分则中的“应知”是一种对犯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其应理解为“应可推为明知”,是一种推定故意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2.
商业秘密是竞争的必然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的激烈竞争,必然使工商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为长期取得竞争优势而对自己掌握的某种特定的技术及经营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因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生存竞争的必然结果,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已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任务。由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具有特殊的作用,世界各国都日益重视对它的法律保护。我国刑法已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3.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为此,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均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立法规制为结果犯,因此“重大损失”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加上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重大损失”的计算问题予以明确,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较大,影响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从“重大损失”的地位、内容、计算方法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索,可以对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陈辰 《工会论坛》2010,16(1):100-101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分析出我国现行法律保护中存在立法过于分散,缺乏统一性;保护不充分、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在现有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改进审理程序,确保审理方式的统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5.
印度作为经济快速增长的新兴大国,其发展速度、模式、前景为世界所关注。印度借助信息产业的优势实现经济的崛起,而现代科技人才的培养、储备是印度信息产业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印度的国际竞争力尚不如中国,但其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潜力和优势。中国应在邻国崛起之中抓住合作契机,实现优势互补,发展自己。此外,中国还应借鉴印度发展之经验,在国际竞争中确立人才竞争的比较优势,走人才强国之路。  相似文献   

16.
随着中国商品经济走向成熟,人才和信息逐渐成为我国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之引发了一系列的相关问题。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频繁发生,这有很大一部分是与企业人员流动有关的,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修改完善其他部门法中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范,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17.
由于商业秘密属于保密信息,不同的人可以从不同的途径获知,法律上也允许不同的人可以同时拥有相同的商业秘密,因此在商业秘密诉讼中被告作为侵权嫌疑人,获知商业秘密的途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在很多情况下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违法性。这些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可以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从而使被告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商业秘密”作为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中,对商业秘密“概念比较清楚的界定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竟争法。综观我国现行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有几大弊端:一是法律法规比较分散,中间缺乏联系;二是规定不够全面,许多重要的关系未作规范;三是保护措施软弱。笔者认为,应建立以《商业秘密保护法》为中心的,以其他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商业秘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形成的法律制度体系。这样,将有利于对商业秘密切实全面的保护,也有利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一商…  相似文献   

19.
商业秘密法对技术秘密的保护,有可能使危害公共安全的技术信息规避法律而获得事实上的保护。现行法律通过商业秘密的强制公开措施回应公共安全保护的需求,但这一措施对技术秘密而言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因而有必要将技术秘密的"直接公开"模式转化为"保密技术数据但同时公开其实施效果"的模式,而技术秘密的公共安全审查机制的建立就是实现该模式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20.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观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已经纳入刑事保护范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身的技术性和复杂性,要求必须对刑法定罪范围和量刑尺度做出适当规定。而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观要件的规定容易产生歧义,就其中“应知”主观要件的规定本身而言,应当属于过失犯罪。但是,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和整个知识产权犯罪体系来说,在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规定过失犯罪则有失公允。建议将过失犯罪排除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之外,以维护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体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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