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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在实践层面方兴未艾,但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社区的市地方立法作为相应地方立法主体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属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畴。针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有多重价值,既有权威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又有现实紧迫的立法需要,更有成功可行的实践先例和经验借鉴,应在厘清认识的基础上,在实践中积极推行。  相似文献   

2.
关于设区的市之立法权限问题,从《立法法》修改到颁布实施至今,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学者们在争鸣中未对"立法权限"和"立法范围"两概念加以区分,然而这两概念是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我国的立法体制归纳为"一元二级四个层次"比较合适,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性法规同级。立法边界判定主要有遵守宪法、不抵触、一致性、公平性和不宜触碰五项原则。学术界的不少观点及争议在地方实践中存在着现实的不可能性与不必要性,设区的市立法范围在实然上与地方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职能基本一致。  相似文献   

3.
为实现良法善治的目的,2015年3月我国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全国范围内已有许多地方开展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赋予与行使的工作,但在此过程中存在诸多"失范"问题。因此,设区的市必须坚持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思想观念、机制体制、机构队伍等方面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扎实、稳妥推进立法工作,最大化用好地方立法权。  相似文献   

4.
结合城市立法权发生发展以及对我国设区的市行政立法脉络和现状分析,设区的市行政立法的法治指标设计包括"合法性"、"民主性"、"科学性"、"实效性"4项一级指标,以及16项二级指标和80项三级指标的评价体系,这种构建将有助于推动尚且薄弱的设区的市行政立法的成熟规范。  相似文献   

5.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3款的形成经历了“农村-城市”向“小城镇-设区的市”标准的变化,其立法意旨在于通过小城镇与设区的市的区分避免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兼得局面的出现.然而小城镇与设区的市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司法实务界对小城镇与设区的市的界定发展出了的三种学说:严格界定说、目的限制说与目的依据说;从立法目的而言,进行一般化处理后的目的依据说应当成为优先考虑的选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云南省7个新增设区的市的立法基本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分析发现设区的市在立法中存在大量重复上位法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地方立法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地方立法具有从属性和有限性,地方委托第三方起草模式的影响,以及地方立法主体对立法技术掌握和运用的不足。同时,着重关注地方立法重复的合理限度,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基于避免与上位法相抵触、确保立法体例的完整性和构建法律条文间的关联性等考量因素,认可地方立法对规范性、原则性、责任性等上位法法律条文进行的必要重复。  相似文献   

7.
目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在事项范围及对行政行为设定权方面,都存在空间过于狭小的问题,已造成地方治理所需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立法特色难以体现、抄袭上位法现象严重、细化成为多余等现实困境。必须从解决地方治理对法治规范需要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积极性等初衷出发,努力释放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空间。对立法事项的范围要全面扩展;对行政行为设定的立法空间要采取分类设置,通过一事一授权和精准授权方式实现地方立法空间的释放。要通过修改《立法法》等相关法律释放地方立法空间。同时,对立法权空间释放后的各种担心,要从理论上作出分析和解释,以扫清赋权中的理论障碍。  相似文献   

8.
自《立法法》实施尤其是2003年人大换届以来,河北省先后制定了《河北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若干意见》、《河北省地方性法规询问答复办法》、《河北省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报批工作程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等,以及各项操作机制,有力地推进了我省地方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9.
设区的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之后在实践样态表达中逐步形成了对政府部门起草的依赖路径。从法规实施效果而言,部门参与起草有其现实的优越性,但也不得不提防其起草过程中"部门利益"的渗透,因而现时有必要综合分析当下地方立法依赖部门起草的原因,以新时代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标尺评判部门起草路径的价值,从权责清单先行备案、关键事项更为严格审查、引入立法辩论制度及强化立法公开制度等方面规范部门起草法规,从而探索地方立法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10.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的集聚性、流通性和膨胀性等特征不断凸显,在城区发展空间的需求和政府行为的政绩推动之下,"撤县(市)设区"现象不断涌现;政府职能关系的模糊不清导致政府行为的随意性,使得撤县设区作为一种政策手段在拓宽城市发展空间方面的作用有限。政府职能的明晰是赋予政府权力和资源的基础,也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文章以浙江省为例,具体分析了撤县设区过程中的政府内部职能关系及政府与外部社会的职能关系,论证了政府职能关系的协调对于实现撤县设区目标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但目前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就乐山而言,目前地方立法能力建设在立法素质能力、立法行为能力、立法民主性、立法评估机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为此要提升立"良法"的能力,提升立法反映"党心""民心"的能力,提升人大主导立法、政府参与立法的能力,提升立法协调能力,提升地方立法评估能力。  相似文献   

12.
立法主体扩容后,地方立法质量面临着旧患新愁。一方面,立法抄袭、立法冲突等传统问题尚未解决;另一方面,新增立法主体立法能力不足、同时伴生新增立法缺乏可操作性、深化地方立法危害全国法制统一的新忧患。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从明确地方立法权界限、发展并培养专业化法律人才、完善民主立法与监督程序三个方面研究具体的对策,才能改善传统问题,防止新忧患的产生,从而有效控制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13.
“撤县(市)设区”与政府职能关系的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今,在城区发展空间的需求和政府行为的政绩推动之下,"撤县(市)设区"现象不断涌现。文章通过对撤县设区的推动力和现实问题进行分析,发现撤县设区中产生问题的根源在于城市公共权力的配置困境,政府行为随意性的症结在于政府职能关系的模糊不清。中心城市政府与其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职能关系及其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协同,是撤县设区顺利进行以及政府基本政策目标有效实现的核心要素。因此,提高撤县设区的政策有效性需要促进政府职能关系的内外协调。  相似文献   

14.
一、不设区的地级市应如何选举市人大代表?选举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所以,尽管是地级市,但没有设区,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282个设区的市随着《立法法》的修改先后获得了立法权,但地方立法权规定中"等"字的法律含义存在巨大的争议。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结合《立法法》的释义、解读以及地方立法实践,对比《立法法》和其他法律中"等"的用法,地方立法权规定中"等"字应为"等外等"。但从法律的整体制度设计来看,地方立法权规定中的"等"字仍有其相应边界:以不涉及"法律保留"为法律边界,以"本地适用"为区域边界,以"地方职权"为内容边界,以"尊重立法引导"为裁量边界。  相似文献   

16.
省直管县:我国地方行政层级变革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在全国各省、自治区形成了除较大的市以外的设区的市管辖县和不设区的市的行政管理体制,这种状况既增加了地方的行政层级,又阻碍了县域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并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地方行政层级的规定。为此,只有尽快变革地方行政层级,实行省直管县和不设区的市的体制,方能维护宪法权威,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环境保护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国家不断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但法律虽多,环境问题依然存在,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立法不到位、缺乏针对性,市级环境保护立法缺位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设区的市正确把握环境保护立法的空间范围,有利于推进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地方环境立法存在很大的空间,具体的立法内容包括地方自然资源、人文遗迹的保护,地方环境管理事务,法律、省级法规的细化等。  相似文献   

18.
停车泊位不足,车辆乱停乱放,公共停车场建设滞后等,是导致停车难的部分原因。停车难已经成为了现代化城市的通病,停车难困扰着政府管理和城市生活。停车秩序混乱影响城市形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道路通行权。设区的市依法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制度设计,通过政府立法努力解决停车管理难题。  相似文献   

19.
行政区划对国家行政管理有着重要影响。通过对"无辖县城市"的类型学分析,以及对县、市、区这三种县级行政区划主要形式的比较,进一步探究了撤县设区的制度动因,并对改革开放以来40年的撤县设区进行了回顾与反思:撤县设区与城市化应相互良性促进,并兼顾极化效应与扩散效应的平衡;撤县设区与区域一体化提高了中心城市的首位度,有利于区域的整体长远发展;撤县设区是城市化发展的重要工具,但需防止其被工具化使用,要遏制大城市"摊大饼"冲动,形成集约式的城市化发展模式。  相似文献   

20.
设定权本质上属于立法权,从时间的维度看,"行政立法三部曲"中的设定权在设定主体范围、权限和条件等方面呈现出上收的趋势。相对而言,与原《立法法》相比,新《立法法》中立法权在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和暂时调整适用法律等方面呈现出下放的趋势,由此构成了我国当前行政管理领域立法"一个中心,两条主线"的基本格局。对两者共同和相异之处的发掘,正是比较研究的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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