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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54-60
<正>晋政办发〔202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按照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安排,结合我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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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8):2-12
<正>粤府办〔2023〕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2023年6月27日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实施更多创造型、引领型改革,打造更加优良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设统一大市场,制定本行动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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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64-70
<正>晋政办发〔202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2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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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7):55-59
<正>苏财规〔2023〕9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苏省财政执法领域第一批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试行)》(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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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4):13-29
<正>苏文旅规〔2023〕3号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文化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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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7):21-25
<正>鲁政办字〔2023〕14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9月20日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加大力度提升通关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推动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有关工作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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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1):28-31
<正>晋市监规发〔2023〕12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审批局、示范区审批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晋政发〔2022〕16号)工作部署,落实《2023年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改革事项清单》任务要求,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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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营商环境一直被认为是地方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软实力之一,好的营商环境引得来企业、留得住企业、做得活企业。2023年以来,广西接连印发《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2023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关于全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持续对标一流水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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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7):5-15
<正>苏政规〔202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维护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打造法治政府等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及国家政策调整,经2023年4月24日第5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省人民政府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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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要求,持续深化我省“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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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北京市应充分发挥“两区”政策叠加优势,加快服务业开放步伐,进一步推进服务业外资准入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营商环境,营造既准入又准营的营商环境。服务业开放是北京市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北京市应充分发挥“两区”政策叠加优势,加快服务业开放步伐,进一步推进服务业外资准入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营商环境,营造既准入又准营的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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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4):14-15
<正>杭规划资源发〔2023〕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总部类等商业商务用地出让管理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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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营商环境决定发展环境,优良的营商环境不仅是一个地方稳定发展的软实力,更是高质量发展的竞争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营造高品质营商环境,再造发展优势,全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4月3日,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动员会,启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41个涉及全域营商环境评价单位的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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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7)
正甬政办发[2019] 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打造优质营商市场环境工作措施清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4月2日打造优质营商市场环境工作措施清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4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打造优质营商市场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措施清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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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7):7-8
<正>粤交〔2023〕6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为进一步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精神,落实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切实保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以下简称《清单》)。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