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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应及于放任型的间接故意,但当行为人不存在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时,不构成本罪。关于场所的界定,只要行为人提供的空间能够给吸毒者一定的隐蔽和方便,使得吸毒者能比较放心地吸食毒品,即对人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侵害,就足以构成场所;关于容留吸毒与共同吸毒行为的区分要把握为他人提供场所这一核心概念;容留他人吸毒,无论本人是否参与吸毒,一年内容留他人吸毒三次以上或一次容留三人以上的,应予以追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向被容留的吸毒人员出售毒品,或出售毒品后又容留购毒人员吸食毒品的,应按牵连犯理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包括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组织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行为。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包括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和帮助故意。  相似文献   

3.
本文案例启示: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容留是一种行为,而非状态。容留行为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形态,而不作为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仅存在既遂形态。行为人提供场所,被容留者进入该场所,或者被容留者进入某一场所后行为人取得该场所的支配、控制权时,即为容留的着手。容留他人吸毒罪存在教唆犯与帮助犯,其中帮助犯应当严格限制其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4.
在卖淫案件中,认定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有异议时,应对其中体现"组织"、"控制"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当案件中的组织性、控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没有达到组织卖淫罪的严重程度时,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5.
汪廖 《法制与社会》2012,(13):65-68
本文主要基于实务中办理容留卖淫罪案件的一些思考。办案过程中,本文认为司法实践中对容留卖淫罪量刑过重又缺乏统一立法解释。本文的论述思路是:论述我国对容留卖淫行为的立法沿革及特点,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对容留卖淫行为不同法律之规定,比较两者间的关联及冲突之处,结合三个案例分析实务中的处理方式,得出立法之不足,最终提出对容留卖淫罪立法修改的设想。  相似文献   

6.
【要点提示】现行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都有规定。由于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手淫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即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因本案被告人介绍、容留多名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属新类型问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为获取金钱等利益而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不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  相似文献   

7.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正确理解其客观表现形式,解决认定中的棘手和难点问题,对正确区分违法与不违法、违法与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铁石  刁智 《天津检察》2007,(3):47-47,19
《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规定“以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无需以行为人具有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营利与否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主要是因为:1、不以营利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侵犯的客体同样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  相似文献   

9.
在毒品犯罪中,吸毒型犯罪是造成吸毒者不断增加、毒品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必须予以严厉打击。近一两年来,温州市鹿城区容留他人吸毒案件频发。针对这一现象,本文通过对该区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现状分析,提出应对现状、打击犯罪的对策。  相似文献   

10.
尤越  杨亚东 《法制与社会》2013,(34):248-248,250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三的制定对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类案件有重大影响,特别是该标准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做了较大变动,值得我们关注.本文解析新标准对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条件的变化,论述上述变化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提出该规定中尚待解决的问题,希望对该规定的实施形成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本文案例启示:共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容留人之间关系的不同、所处的场所的不同,处断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主观方面不及于间接故意,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应当从严,但也应设定一定的入罪和出罪标准:在入罪上可以设定容留的次数或其他情节,出罪上可以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  相似文献   

12.
正歌手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于5月27日上午在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朝阳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代沫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2千元。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网等20余家媒体近60人旁听了该案。朝阳法院官方微博进行了全程微  相似文献   

13.
聚众吸毒较容留他人吸毒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且聚众吸毒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不同的行为,前者具有相当的独立性。鉴于此,聚众吸毒行为是一种独立危害行为,应独立于容留他人吸毒罪加以评价。合理调整刑事政策,兼顾打击容留吸毒行为和聚众吸毒行为,将聚众吸毒行为入罪化。本文提出规范化的设计思路,设置聚众吸毒罪,从法条归属、法定刑设置、行为定型等方面对聚众吸毒罪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4.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妇女卖淫或者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此罪的必备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以营利为目的”,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例如,被告人雷某系个体户,夫妻二人在公路边开了一家饮食店,生意不甚兴旺。为招徕顾客,雷某雇佣了女青年何某、王某为服务员。雷在教何、王二人如何接待顾客时说:“他们要  相似文献   

15.
[案情]2010年10月24日、11月4日,林某在某市某快餐店内,以收取10元的价格提供场所,容留妇女陈某为异性男客人按摩生殖器共二次。2010年11月7日20时许,林某又在该快餐店内以收取30元的价格容留妇女陈某与洪某进行性交易卖淫活动,后被当场查获。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随着花都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加,卖淫类犯罪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据统计,2011年以来,花都区检察院共办理介绍、容留、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犯罪案件共29件43人,同比2010年分别上升约30%和25%,其中,强迫卖淫犯罪案件3件7人,组织卖淫犯罪案件1件11人,介绍卖淫犯罪案件25件25人。而且,从花都区范围来看,卖淫类犯罪案件较之以前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亟待重视。本文拟从分析花都区当前卖淫类犯罪的最新特点为出发点,从社会原因、立法现状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分析该类犯罪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打击和预防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7.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本质区别是,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必须是经营管理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要看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在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未参与经营活动且不是给组织卖淫者提供便利的人在经营者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只能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相似文献   

18.
2015年1月9日,北京市东城法院公开审理了陈祖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并当庭宣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陈祖明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东城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陈祖明(别名:房祖名)在其居所内,分别于2012年下半年某日、2014年7月10日、8月13日容留柯家凯吸食毒品大麻、于2014年8月  相似文献   

19.
1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张默容留他人吸毒案,当庭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默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张默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村海澜东苑8号楼某房间内因吸食毒品大麻被民警查获。经现  相似文献   

20.
组织卖淫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都属于卖淫嫖娼类的犯罪行为,它们的客观行为相互交叉包容,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比较模糊,不能将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拥有的特征作为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而应将目的行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作为该罪的本质特征。组织卖淫罪与其他组织类犯罪相比,具有很高的法定最低刑,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根据法定刑的配置情况,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沿着以刑制罪的思路,对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进行非常严格的理解,才能符合罪刑相称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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