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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王磊 《天津律师》2004,(2):44-45
律师应当积极作为的义务是指律师在依法执业的活动中,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去履行职责。《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相似文献   

2.
刘瑞兰 《政府法制》2008,(14):18-19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律师法》针对突出问题做出修订和补充,条款多达40余条,涉及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律师事业与公众和社会的生活息息相关,规范律师执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也就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将更有保障。  相似文献   

3.
一、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在我国的立法和理论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表明我国立法对律师保密义务予以了关注。与此同时,《律师法》第35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隐满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的规定,要求律师必须履行真实义务,从而将其置于同时履行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的两难境地。何谓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真实义…  相似文献   

4.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规定了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条例》第六条)。“责任”与“义务”意思相近,通常可以替换使用。那么应当如何看待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之间的关系?笔者试以抛砖之作,求教于大家,并期待引起社会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关注。  相似文献   

5.
刑诉法、司法解释与律师诉讼权利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解释的规定必须以宪法和刑诉法为依据,不得与它们抵触或违反。在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方面,司法解释可以对刑诉法的条款作详细具体的解释,但其内容不得曲解、歧解;不得与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司法解释增加规定的条款不得违背刑诉法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6.
修订后的《律师法》于去年6月1日开始实施。成为2008年中国律师行业的一件大事。时过一年,回头看看这部法律的执行,可谓有喜有忧。喜的是,不少地方抓住修订的《律师法》开始实施的契机,全面推进本地区行业的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忧的是,修订的《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比以前实现得更多。  相似文献   

7.
律师的作用,不单单在于为其当事人就特定案件提供法律服务,而在于通过运用其法律知识,能促进社会的普遍正义。《律师法》的第1条、第2条明确指出。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条第2款也指出:“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可见,律师应是正义、法治、公德的侍者.而不能因为金钱等原因而蜕变为当事人的“服务生”。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律师的性质、地位、资格、管理体制、酬金制度和律师的权利等方面对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文章认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律师也应当具有独立性,成为自由职业者;应当提高律师地位,有意识地从律师队伍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国家各级重要行政和司法工作;报考律师资格人员的学历水平应当提高,同时加强对报考人员人品的审查;应当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协会管理律师的行业管理模式;应当承认律师职业商业性的特征,建立“胜诉酬金”、“风险代理”等新型律师酬金制度;应当建立律师权利的保障机制,使律师权利得以充分行使。  相似文献   

9.
修改《律师法》是建设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需要修改《律师法》,中国律师与其主管部门(包括行业协会)近年来达成高度一致的共识。但是《律师法》修改的重心在何处,关键要改什么,一段时间以来却似乎有些模糊。简短回顾一下自1996年《律师法》通过以来的8年,特别是近期中国政治生活发生的那些重大事件,或许对整理我们的思路有所帮助。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决定在任期内“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  相似文献   

10.
德恒律师事务所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德恒论坛”于2005年1月1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举行了隆重的开坛仪式并进行了第一次讲座。该论坛将每月举办一次,邀请中外知名法官、律师、学者,就当前诉讼制度和司法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发表看法。未来三年内,三大诉讼法与《律师法》将会有新一轮修改,在此背景下,本论坛第一阶段的目标就是为法律的修改提供一个非官方的相互交流、推动立法完善的平台,创造一个中外专家学者交流的桥梁,提供一个展示律师界理论水平和参与立法的渠道。·论坛第一讲的题目是“中国律师的走向——《律师法》修改前瞻”。主讲人为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王丽博士;主持人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评论人为司法部律师工作司李仁真副司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和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全球合伙人李贵方博士。主讲人王丽女士在演讲中提出了关于中国律师的六大走向,尤其是她提出的“建设中国律师文化”的观点,得到了全体在场专家的高度认同。陈兴良教授关于中国律师业目前存在的七个不平衡现象的阐述全面而深刻地反映出当前中国律师业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李仁真女士以一个教授专家的身份,结合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介绍了中国律师业的一些基本情况以及《律师法》修改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使听众更加全面、宏观地了解中国的律师制度改革状况。李贵方律师结合其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对于“律师法》修改中的律师定位、权利,《律师法》与《刑诉法》的关系和律师文化等重大问题发表的体会和看法,则使与会听众对“律师法》的修改和中国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处境有了更为直观和感兴的认识。主持人陈卫东教授在总结发言时认为,从历史来看,中国律师制度的最早出现是清末外国列强在中国治外法权的产物针对陈兴良教授的七个不平衡补充提出了第八个不平衡一律师职业身份与当下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的不平衡。在三个小时的演讲和讨论中,与会专家从各自的研究和工作领域出发,针对现行《律师法》中存在的问题,发言互动热烈,并提出了很多实用的建议,共同为《律师法》的修改问诊把脉。与会专家不同专业和工作背景使此次讨论非常富有建设性和实际指导价值。我们节选了王丽博士和陈兴良教授的发言录音,整理刊发以飨读者。希望这样的讨论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对正在进行的《律师法》修改工作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帮助和启示。  相似文献   

11.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第7条第1款第5项(以下简称“7.1.5条款”)规定:“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律师法》第47条第3项规定的律师‘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2.
《法治研究》2006,(2):5-5
基层法律工作者因为没有律师执业证却从事法律工作,而被称为“二律师”。数量庞大的“二律师”们正处于这样一种尴尬境地:按司法部的规章,他们可以代理除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而按《律师法》规定,他们不得有偿代理诉讼。否则将受到处罚。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律师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实国情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律师要完成伸张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职责,就必须授予其必要的执业权利,提高律师的政治地位,就应当对我国相对滞后的律师制度和法律服务体系作相应的改革,而现行的《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律在诸多方面的规定却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因而对它们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就显得尤为迫切。一、强化律师参与诉讼的调查取证权。目前,律师取证难在工作实践中是不争的事实,律师权证难除了传统观念及自身能力不足等因素以外,立法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更是严重影响着律师的调查取证。根据我国《律…  相似文献   

14.
《中国律师》2007,(4):11-12
作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执业权利的《律师法》,从施行至今已超过10年。其问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做过一次修改外,大部分条款一直没有变化。近几年律师业中要求修改此法的呼声日趋高涨,各类讨论修改的研讨紧锣密鼓。在3月初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中,《律师法》修改已明列于其中,时间为6月举行的第28次会议。《律师法》修改进入了倒计时。  相似文献   

15.
杨明仑 《中国律师》2007,(12):14-16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律师法》,该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律师行业的一件喜事,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事业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修订后的《律师法》根据10年来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新要求,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自觉地积极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建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律师法》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个人有权开办律师事务所……一系列新增内容,让人们有理由相信,今后律师的执业权利将会得到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新规定将会推动律师业蓬勃发展。本刊组织有关专业人士对新《律师法》进行了解读,现辑录如下。  相似文献   

16.
“‘天伦律师杯’我来修改《律师法》征文大赛”“‘天伦律师杯’我来修改《律师法》征文大赛”已于年初正式开锣。自从年初征文启事刊出后,不少律师本着从中国律师业长远发展着眼,提出自己对《律师法》修改的见解,见仁见智,其中不乏精彩之处。根据有关部门透露的消息,《律师法》修改经过反复酝酿,已经进入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日程,在可以预见的时间里,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并由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刊和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天伦律师杯’我来修改《律师法》征文大赛”,旨在希望通过征文的方式,将律师中,带有普遍性的意见传递给相关部门,以期在《律师法》修改中得到回应。修改《律师法》是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要求,关乎12万中国律师的根本,欢迎广大律师和关心律师事业的读者踊跃参加大赛,详情见本刊第2、3期征文启事。———编者  相似文献   

17.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律师法》的实施使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得到扩大,也引发了《律师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的讨论。要明确这种影响,必须了解《律师法》修改的立法背景及相关立法趋势。本文分析了国外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相关规定、特点及立法趋势,并通过北京市、  相似文献   

18.
“‘天伦律师杯’我来修改《律师法》征文大赛”“‘天伦律师杯’我来修改《律师法》征文大赛”已于年初正式开锣。自从年初征文启事刊出后,不少律师本着从中国律师业长远发展着眼,提出自己对《律师法》修改的见解,见仁见智,其中不乏精彩之处。根据有关部门透露的消息,《律师法》修改经过反复酝酿,已经进入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日程,在可以预见的时间里,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并由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刊和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天伦律师杯’我来修改《律师法》征文大赛”,旨在希望通过征文的方式,将律师中,带有普遍性的意见传递给相关部门,以期在《律师法》修改中得到回应。修改《律师法》是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要求,关乎12万中国律师的根本,欢迎广大律师和关心律师事业的读者踊跃参加大赛,详情见本刊第2、3期征文启事。———编者  相似文献   

19.
修改后的《律师法》的实施,使律师执业权利更为完善,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部门应当更新观念,改变“口供中心型”侦查格局,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以适应修改后的《律师法》的要求。同时,建议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作必要的修改,保障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22,(2):49-63
我国《民法典》将“利益”与“权利”并列为保护客体,但对于“利益”保护的逻辑基础、实现路径和实现方式,尚存在较多不明确之处。“法不禁止皆自由”具有对各种利益进行正当性证成的解释创设功能,是对利益提供保护的逻辑基础。《民法典》第126条中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实际上属于法益的不同类别,对利益予以救济的实质是实现法益的区分保护。不区分保护模式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逻辑困境与实践弊端,应当予以扬弃,利益在《民法典》中的确认与实现必须以区分保护模式为唯一的实现路径。从法益区分保护的视角来看,规范应由规则、原则和一般条款三种规范类型组成,一般条款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三种规范对于利益的保护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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