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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张斐,魏末晋初人。生卒年月不详。曾任明法椽、僮长。据《隋书·经籍志》载;“汉晋律注一卷,晋僮长张斐撰,杂律解二十一卷,张斐撰。”《新唐书·艺文志》记有“张斐律解二十卷”。遗憾的是,这些著作均已佚失,现仅在《晋书·刑法志》中存有张斐《律注表》一篇,是张斐为晋律(《泰始律》)作注,注成后给晋武帝上表略述其概要。由于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又由于晋律没有留传下来,使我们不得了解晋律的全貌。所以,张斐的《律注表》对于我们了解晋律的内容以及了解中国法律的发展,就显得极为重要。它是一篇内容丰富的法学著作。在不到二千字的篇幅里,既阐发了深刻而广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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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律学在魏晋律学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其主要成果有:修订《晋律》律注,去除了张斐、杜预对《晋律》"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的弊端;在对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的探讨中,形成一些新的法律解释;推动了律令法典体例的改进,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南朝律学具有研究领域宽泛、儒家伦理色彩浓厚、注重法律解释统一等特点,并不比魏晋及北朝律学衰微,学界关于南朝律学的评价与历史不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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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张斐,魏末晋初人。晋武帝时任明法掾,因注解晋《泰始律》闻名于世。著有《律解》二十卷、《杂律解》二十一卷、《汉晋律序注》等。原书均失传,仅存《律注要略》一篇,载《晋书·刑法志》。张斐注释的《泰始律》,开始制定于司马氏代魏之前。曹魏元帝咸熙元年七月,晋王司马昭认为,汉代律令“本注烦杂”,经陈群、刘邵等人制定的魏律也“科网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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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斐是西晋初期的律学家,曾任明法掾,并为晋《泰始律》作注。《晋书·刑法志》所载其《注律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篇重要文献。关于张斐的法律思想,法史界已有专文论述,并予以高度评价。笔者认为,对张斐提出的法学理论及其历史意义尚有深入探讨的必要。他在研究方法上深受魏晋玄学的影响,为我们认识魏晋律学与玄学的关系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也值得我们注意。故撰此文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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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末晋初律学家张斐的法律思想主要见于《晋书·刑法志》中的《注律表》,其有言曰“夫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格”,这里的“道、器、格”即是“律”的表现形式,而“道器格”其中又蕴含着“确定”与“衡平”,即庞德所言“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之意。以此角度观之,可对张斐的法律思想做出一番法理念的解读,明晰其思想的法理与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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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斐是中国晋代杰出的律学学者 ,在当时律学领域的研究中独树一帜 ,并以其高深而独到的律学见地积极地影响着当时的司法审判以及后世的律学和审判活动 ,为中华法制文明的发展写下了较为精彩的一页。尤其是他的法哲学观点从抽象的高度阐释法律的原理和运作 ,用形而上的“道”指导形而下的“格” ,这一理论研究是前人所不及的。他的刑法概念理论和刑法定义具有较高的逻辑性和科学含量 ,使得司法活动对于界定概念 ,区分不同主观心理和犯罪行为有章可循 ,操作简便。他的司法审判理论具有相对的科学性 ,认为犯罪行为的客观活动会影响犯罪者主观心理并且显现于外表形色 ,以此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辅助依据 ,丰富了西周以来司法审判察言观色的“五听”制度 ,对法制建设和律学研究构建了新的思维方式 ,研究张斐的律学成就 ,对于现代法理学以及相关法学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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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魏晋律令法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有些学者已经作过一些研究,取得不少成果。不过,现存的某些观点仍有令人疑惑之处。如日本学者堀敏一在分析晋律令的制定及其意义时指出:“在普以前,今后随附罚则,律和令区别不清晰。晋令去掉罚则,入之于律,律和令相互独立、分工明确。因此,晋律设‘违令罪’意味着晋代律和令建立了划时代的关系。”中国方面,韩玉林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晋律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体例更加完善,首先表现在:“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魏律对汉律删繁去芜,扩充了正律律文,节省了傍章科令,比汉律有很大改进。但它对律令的界限,始终没有明确区分。晋律开始别令于律……”《晋书·刑法志》述及晋修律令时对:”其余未宜除者,若军事、田农、酤酒,未得皆从人心,权设其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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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周与其子延年是西汉著名的律学家,《汉书》专为之立传。杜周所著称《大杜律》,杜延年所著称为《小杜律》。大小杜律对两汉、三国、两晋都有影响。杜周在两汉的名气很大,其律学影响也颇为不小,是封建律学家和执法者的代表人物。杜周的“大杜律”早已散佚,不仅全豹,一斑也无从查考。仅在《汉书》中保留了几百字的言行录。但是,这短短的数百言,却为我们提供了透视封建法制的端倪。杜周在汉武帝时开始作过廷尉张汤的“廷尉史”,因为“奏事中意”,很得武帝的赏识,被信任重用。张汤死后,继任廷尉。廷尉是汉朝最高审判官,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院长。杜周的为人不好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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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国伊始,就颁布了《晋律》,晋律制定历时四年,参加人员前后有十五人,其职务也发生了变化,但是《晋书》的编纂者没有注意变化出现了许多失误。《晋律》编纂取得的最大成就是简约,只有六百多条,这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编纂者集体努力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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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起于兵”,战争的严酷性及作战实践需要产生了军事法律,即早期的军法,这些军法的某些规则也构成了早期刑法的重要内容。发动军事行动以及管理士兵要有严格的法律才能号令一致。《易经》卷一《师》中也明确地指出:“师出以律,失律凶也”。本文所论述的“降敌罪”就是古代刑法中来源于军事的一项罪名。而“士家制”是指专列“士籍”的士兵及其家属,在历史上“士家”的社会地住究竟如何?本文中拟以“降敌罪”为切入点进行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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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改法为律”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始于《唐律疏义》和《唐六典注》,可谓由来已久。《唐律疏义》云:“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注》云:“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唐六典注》云:“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法,造三族之诛,加车裂镬烹之刑”。睡虎地秦简出土之后,学术界普遍认为,《简》文为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提供了有力的佐证。因为“律”字在简文中出现88次,其中不少的法律条文为商鞅所作。于是,商鞅“改法为律”说遂成为不易之论。笔者以为,仅据以上史料,还很难说“改法为律”始于商鞅。故在此提出质疑,以求教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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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太宗李世民是一位重视法治建设的皇帝。贞观元年(627年),李世民一上台,就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主持修订和完善唐高祖李渊时期制定的《武德律》,历时十年,于贞观十一年(637年)完成了《贞观律》(12卷,500条)。《贞观律》的颁行,对“贞观盛世”治国安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