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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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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扬 《法制与社会》2010,(22):270-270
公司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是如何划定国家强制和私法自治的界限,这个问题也是公司立法指导思想的始终困惑。如何把握国家强制与司法自治的利益抗衡,寻求一个合理的标准,成为了公司法中长久争论的话题。  相似文献   

2.
研究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对于公司的组织、设立、变更与终止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是一个体系的、动态的概念,它是指国家在公司法领域中以公共目的为基础的所施加的强制,其中包含了公司法行政、立法、司法等环节,所以,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要比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的定义要广阔的多。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的应用和发展趋势的阐述,发现目前国家强制在我国公司法领域中仍存在着一些弊端,并探讨出了如下策略:一是明确国家强制在公司法中的界限,建设科学化和市场化的强制体制;二是以安全高效的标准实现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三是以公司的自治为重心,平衡公司有限自治与国家强制。  相似文献   

3.
杨志壮 《政法论丛》2020,(4):101-113
私法自治与国家监管是两种对立的理念。如何协调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营商环境优化背景下公司法的必然选择。公司实践中所出现的国家监管困境,与传统的法经济学理论密切相关。法经济学者将构成市场机制的各种制度分解为各个"交易制度"进行分析,且一味信奉私法自治至上的理念,从而导致公司治理困难重重。为此,解决公司滥用自治原则的有效方法之一,是需要重新审视公司法中国家监管的机能。具体而言,政府管制的价值尺度、技术路线是基础理论选择,而国家监管的决策框架和制度安排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方法体现。在此基础上,作为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可以有效避免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泡沫经济现象。因此,公司法的部分规范可以作为公法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4.
公司僵局的产生,不仅是公司本身特性与公司治理机制缺陷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破解公司僵局的路径包括有效的事前预防机制和多元化的事后救济手段。为及时解决公司僵局问题,股东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做出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借以预防公司僵局,亦可选择司法解散、强制股权置换等司法救济手段及各种替代性救济措施化解公司僵局。  相似文献   

5.
本文指出与公司法相对,在公司章程的各种属性中当以契约性、自治性为其主导因素,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而相对减少国家强制因素。  相似文献   

6.
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公司可通过内生性制度安排,促进公司参与者的福利。公司合同属于关系合同、长期合同和不完备合同,需要公司法提供标准合同文本,释放解决自治空间,纾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带来的交易成本。公司参与各方可通过合同排除公司法、补充公司法以及引入外生性制度设计获取效率和公正价值。国家强制不能代替公司合同中的意思自由。公司法应通过市场检验规则获得正当性。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律规范的种类应当包括强制适用规范、授权适用规范和推定适用规范。强制适用规范是强行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法律规范,授权适用规范和推定适用规范有助于私法自治原则的推行。解析公司法律规范的研究目的在于,重构公司法律规范体系,即内在的规范体系和外在的规范体系。内在的规范体系由公司法、民法、合同法等私法规范构成,外在的规范体系由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和内在规范体系共同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相似文献   

8.
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公司立法对公司自治的保护和约束体现了国家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公司规范进行的干预和调节。在西方国家私法发展较为完善地建立了公司自治基础的前提下,公司立法的主要方面体现为国家对于公司的管制或干预,即对公司自治的约束和限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良好的管制传统的国家,如何实现国家对公司自治的适度干预,找到国家强制和私法自治的界限,是一个颇为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贺少锋 《河北法学》2007,25(6):184-186
由于公司自治的基础是意思自治,强调的是主体的自由、自主和独立,追求的是个体利益的满足;国家强制的基础是在市场失灵情况下的国家干预,体现的是国家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两者具有不同的价值诉求,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来讲,惟有将两者的平衡作为指导思想,恰当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才能协调两者的冲突,在个案中实现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有机平衡.  相似文献   

10.
公司法作为公私结合的法,其中适度的国家干预是必要的,因其可以解决公司领域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但国家干预必须适度,否则会影响公司的健康发展。国家干预的适度性主要体现为国家只在适当的领域以适合的方式对公司自治进行干预。  相似文献   

11.
论公司章程的功能及其发展趋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章程之所以能够成为公司的宪章,根本在于公司章程具有独特的功能。从公司内部构造的角度看,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及独立人格的基石,是股东自治的基础,是公司管理者的行动指南;从公司的外部关系看,公司章程能够保障公司内外部参与人的权益,促进公司内部人员以及国家与公司的衔接,保障公司组织与公司法律的和谐并促进公司法律制度创新。随着公司法律的变革,公司章程的功能也随之变化,公司章程逐步演化成为公司治理的宪章。  相似文献   

12.
【要点提示】公司股利的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股利分配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更为关键的是股利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的批准通过。否则,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司法干预,强制公司分配股利。  相似文献   

13.
股东自治的基础、价值及其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的法人性仅是公司外在的特征,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承担者,公司为股东投资的工具则是公司最为基础的本质。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在公司自治中居于核心地位,现代公司自治实质上即为股东的自治。公司及公司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均是以股东为核心力量进行的,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股东自治的实现。在我国,股东自治的实现要通过公司立法的完善、政府角色的转变和法院能力的提升等多渠道建构。  相似文献   

14.
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公司又被认为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但公司又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这决定着公司法既有任意性规范,又有强制性规范;既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又要受到国家强制的限制。股东资格的取得是公司自治的始点,而是不是股东要以法律标准来判断:一是股东是否对公司出资;二是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在自治范围内,公司可以依法或章程对个别股东除名。公司自治应当受到限制,主要原因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司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5.
在内部治理方面,小型公司与大中型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或公泉(开放)公司应存在立法差异。出于政策的考量和基于小型公司自身特徵的考虑,小型公司内部治理的意思自治原则更应给予强调和强化。国家和政府对小型公司内部治理的干预应降至最低甚至从根本上予以消除,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无为;公司法仍然应当封小型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化进行法律指引。我国《公司法》体现了小型公司内部治理意思自治原则,但需进一步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公司的管制与自治是公司法的基础理论问题,管制意味着股东意思自治的空间较小,而自治则意味着股东享有较大的意思自治空间。进一步看,管制分为事前与事后两种模式,结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需要放宽和减少事前管制,但同时又必须强化事后管制。  相似文献   

17.
《北方法学》2022,(1):50-65
公司形态是自然进化与法律演化交互作用的产物。公司法律形态是对公司构成要素的法律配置,它既使公司形态得以健全,又因标准化导致法律与现实的脱节或偏离。公司法律形态始终面对着现实选择和法律重构,创新之路是将有活力的组织元素杂交塑造成中间公司形态。公司法律形态既不能极端化为杜绝自治的安排,也反对抛弃法定原则、追求绝对自治而走向另一极端。我国公司法应区别不同公司形态,对上市公司以及牵涉第三人利益的外部关系强调法定化;对小型封闭公司或纯粹公司内部关系进行弹性化设计,留足公司自治空间;增加和创新小公司法律形态,从而为小额投资者提供选择机会;确立公司联合经营的法律形态"公司集团",并建构积极与消极有机统一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8.
沈四宝 《时代法学》2006,4(1):16-19
新《公司法》是在总结1994年以来我国的公司法实践、吸收了世界先进国家的公司立法中的新内容,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科学地处理了公司法中十分敏感的六大关系在强制性规定、指导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相结合的前提下,突出了任意性规定的地位,强调公司自治;股东有限责任与非有限责任相结合,加强了实施公司有限责任的力度;较好地处理了“两事一高”的诚信义务及其个人责任;进一步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落实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相似文献   

19.
公证属于事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商事活动主体,公证介入我国公司法具备合理性,并且是国外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现有的公司登记制度不能取代公证的作用,在我国公司法中引入公证规则并不会破坏民商领域里传统的私法自治理念,不会造成市场主体过重的交易负担.  相似文献   

20.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针对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有关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的管辖、当事人地位、申请费用收取等方面问题,仍然存在不明确之处。本文针对上述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力求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有助于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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