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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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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军舰实施的海难救助依其是否属于军舰职责可以分为两大类.通过梳理军靓实施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明确军舰实施职责范围外的海难救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享有报酬请求权.军舰可以请求报酬的情形主要有路过、应召和非用于军事目的时.  相似文献   

2.
刘正江 《中国律师》2000,(10):64-65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它是针对海上的特殊风险产生的,但传统的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来包括当前经常出现的国船东弃船所形成的海上特殊风险。被弃船船东的债权人及海事法院对这类海上特殊风险所进行的特殊的司法救助的实践,暴露了现行海上救助制度的缺陷,也为海上救助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课题,现就弃船产生的特殊风险来探讨对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我国现行的海难救助的构成买件我国海商法第九章对海难救助进行了规定,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构成海难救助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被救助的标的必须为海商…  相似文献   

3.
袁曾 《政治与法律》2020,(1):151-161
在海上救助遇险人员历来是船长的义务,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船长等责任主体漠视海上人命的极端案例。海上人命救助人的义务过重,加之缺少有效激励与保障机制,使得人命救助人面临巨大的道德风险。根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人命救助人面临着义务与权利不对等、救助人命的系统性规制缺位、缺少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等多种不利因素。现行海难救助国际公约和英国海商法已经将海难救助客体作了扩大,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对救助人的责任做出了限制,适用准合同理论确认了救助人报酬的取得依据,有效地保护了救助人的救助积极性。借鉴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海难救助的实际,有关国际法律和我国《海商法》应明确生命权属于海难救助的客体,承认独立的人命救助报酬并建立报酬支付制度体系,结合优先救助人命的强制性规定,以法律的系统性调整促进海难人命救助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海上打捞引起的赔偿请求能否限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予以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对碰撞船舶之间追偿的打捞费规定为应受限制,但不周全,建议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海上救助制度是海商法的一个特殊分支,其历史悠久,甚至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现代英国救助法律的框架是在18、19世纪海事法院的判例基础上初步形成的。在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英国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本文将从救助的定义、救助成立的要件、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关系,救助报酬的厘定和对救助人的救济等几个方面简要论述英国海上救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沈木珠 《现代法学》2004,26(5):182-186
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被各国普遍采用并成为国际海上救助法的基本原则。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确立的无效果无报酬例外原则却引起了海运界和贸易界的极大关注,并对许多国家的海商法产生影响。本文试图就海上救助公约的重大发展、海上救助公约对中英海上救助法、共同海损制度等的重要影响分别予以分析论述,以便我们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上救助法。  相似文献   

7.
海商法上的人命救助笪恺一、海上救助的理论。有关海上救助的法律是在衡平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海上救助的法律体现了两种指导思想,一是不当得利,二是鼓励救助。对前者而言,救助报酬主要是基于救助的得益者有义务补偿施救者,这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至于鼓励救助,是...  相似文献   

8.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救助款项不属于可限制性债权的范围,但这仅针对被救助方而言。当被救助方将自己所支付的救助款项作为己方损失要求对方赔偿时,因该救助款项是碰撞所致损害的一部分,对方可以主张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如果一次海难事故一方存在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另一方存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请求不能依据民法债的一般原理先行抵消,应依法适用各自的责任限额,最后再实现债的抵消。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责任方主张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应视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因此在被保险人享受责任限制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请求金额应当适用"先抵销、后限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中美海商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关于"过失船舶承担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在世界绝大多数航运国家都得到了贯彻,中国也不例外。但中国并不承认"对物诉讼",因此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具体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并没有给出答案,因此这个问题有赖于司法解释的澄清。2008年4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对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但该规定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司法解释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针对上述碰撞规定中的相应条文,就以"光租登记"作为光船承租人承担碰撞责任与否的判定标尺是否可取、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是否应限定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这两个问题进行讨论,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美海商法的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中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规定的不足,指出美国海商法下的多重可诉主体、直诉保险人制度等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0.
<正>【裁判要旨】因台风引起船舶锚链断裂、走锚、失控漂移所导致的多船碰撞并触碰桥梁事故,均系船舶走锚失控所致,系因同一原因发生多个事故,船舶碰撞与触碰桥梁之间紧密相关,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视为一次事故。多船碰撞是否应对桥梁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应综合考虑因果关系的远近、气象水文及其变化情况、船舶配员状况、采取防台风措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桥梁设计及维护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碰撞各方的责任比例。生效裁判应更多体现鼓励人命救助、倡导航运安全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1.
随着海上石油化工货物运输的迅速发展,污染遇难船避难救助事件日益增多,沿海国是否给予避难准入对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对这一问题的决策应当依据对我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的规定,但是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污染遇难船的无害通过权与沿海国对环境污染的干预权是矛盾和冲突的,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对此问题也没有明确约定。我国应当尽早建立起明晰统一的污染遇难船避难准入制度,以促进通航合作、保护我国作为海上石油进口运输大国的船货利益,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12.
一起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案涉及船舶碰撞以后对证据的认定、碰撞责任和救助款项是否应在海事赔偿限制责任基金内受偿等问题。  相似文献   

13.
<正> 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一点作为国际法规则是没有疑义的,但军舰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在理论上,对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以下简称“58年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82年公约”)有关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也不相同。多年来各种意见争执不下。本文拟对几种主张作一综述,并着重研究82年公约通过后的国际实践,尤其是有关的国家立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一问题的发展趋势。 一、对外国军舰无害通过领海问题的不同主张 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主要涉及这样几个问题:(一)58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二)82年公约是否规定军舰享有无害  相似文献   

14.
一、前言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遇涨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且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海难救助是海上运输中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也是海商法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救助人若能成功地使遇险财产脱离危险,即有权请求救助报酬,这一点是陆上任何救助行为  相似文献   

15.
海上人身伤亡案件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加害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违约或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应根据民法通则、海商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原则,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承担过错责任不合理。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而特殊侵权行为为无过错责任。现行的关于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损失计算、责任限制的规定标准不一,相互不协调,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16.
海上船舶碰撞事故的归类应属于交通事故,但海上船舶碰撞事故与一般陆上交通事故不同,两者相比较,海上船舶碰撞事故具有以下特点:  碰撞事故的现场不易保留,查清事故原因难度较大。陆上交通事故的现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保留的。警察根据车辆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马路上留下的印迹等,可以进行事故的推理,最终查明事故原因。然而,海上船舶碰撞事故现场是在海上,海水在不停地流动,船舶也在不停地移动,因此,当两轮发生碰撞后事故现场一般是无法保留的。分析船舶碰撞事故经过及原因的手段来自对各种船行记录的综合分析并论证以后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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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清除沉船沉物纠纷案件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但这种“危险”并不急迫,财产所有人可以在均衡财产的价值和打捞费用后,决定是否委托他人进行打捞。这种情况下,第三人自行决定进行的打捞,不属救助行为,不得主张救助报酬。三是救助人必须是无救助义务的第三人。如果对被救助人负有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就不具备救助人的主体资格,如:引航员执行引领任务,因引领疏忽等原因造成船舶遇险,如搁浅等,引航员采取脱险措施,这是他履行引领职责内的义务,无权请求救助报酬。四是救助必须有效果。也即“无效果,无报酬”的海上救助原则。除了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  相似文献   

18.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了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规定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下称基金)的程序,第十章规定了债权登记和受偿的程序。但两个法律均未直接明确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方式的问题,即限制海事赔偿责任是否以设立基金为必经程序?在未设立基金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主动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目前,海商法学界对此问题认识不一,在海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9.
从海盗赎金的双重性质看船东与货主的博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船东遭受的索马里海盗赎金损失,同时符合海难救助和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从船东单方利益看,船东支付赎金的行为是海难救助,但此主张无法使船东从海难救助制度中获益。若主张共同海损,船东可从船舶保险中获赔,获得共同海损的多种担保方式,对无法从货主处实现的共同海损分摊可从船东保赔协会获得补偿,甚至船货同属一人时,该主张亦成立,这符合船东的利益;从船货利益的一致性看,这符合船东与货主的共同利益;从行业特征来看,作为海上运输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货主与船东一起分担海上风险,这符合海运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共同海损的主张是船货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体现了海商法为平衡船货利益和维护海运业发展在这背后所进行的调整。  相似文献   

20.
本文案例启示:受聘护林是否属于公务,护林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行使与职权相关的监管职责,如果行为人行使了与职权相关的监管职责,就是受委托从事公务,受聘的护林员即使是合同制护林员也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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