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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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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滑稽模仿与网络恶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对电影《无极》的恶搞在互联网上的迅速传播,人们对“网络恶搞”产生了广泛的关注。人们在讨论网络恶搞是否构成对原作著作权的侵害时,往往借助于法律对滑稽模仿合法性的审查加以论证。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传播者和传播者的创作方式两个方面来比较网络作品与影视作品在“恶搞”上的异同,并分析、比较由于创作者的差异使这两种作品在社会效果取得上的不同角色分配。  相似文献   

3.
"恶搞"作为当前网络中的流行名词,从图片到视频,从文字到软件,从人物到事件,几乎都会成为其对象。恶搞在娱乐大众的同时,其颠覆性的解构方式亦引发了诸多争议。本文拟在分析"恶搞"涵义及其现实争议的基础上,探讨"恶搞"的法律控制边界。  相似文献   

4.
恶搞现今已是网络甚至日常生活中的高频词,从kuso演变而来的恶搞,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可归结于人类的世俗性的娱乐需求、后现代思潮、市场经济以及现代传媒科技的发展等诸多因素。其发展还需加以疏导,其理想发展方向应该是对世俗关怀和终极关怀的共同关注。  相似文献   

5.
网络影视中的"滑稽模仿"行为,又被称为"恶搞".我国研究"恶搞"与著作权侵权的关系,源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案纠纷.<馒头>所代表的"滑稽模仿"现象时下已愈来愈烈,甚至于"无所不能搞",但我国目前仍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涵盖此现象,对于其是否侵犯著作权,观点不一.从实践角度看,"滑稽模仿"和"恶搞"二者长期被混合使用,已为同一含义.从侵权行为法角度并结合著作权理论,对"滑稽模仿"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认定侵权行为标准作一些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6.
"恶搞"由日本的娱乐游戏界传入中国内地,该名词是对早已存在的"恶作剧"等滑稽行为的新说法,其含意逐渐拓展并在网络世界得到广泛的传播."恶搞"文化继承了"无厘头"的衣钵,借助于网络自由参与的双向传播特性,形成了一种以"戏仿"为主要行为特征的另类创作风格,符合以年轻人为主体的网络使用者的文化取向.……  相似文献   

7.
孙悟空跟白骨精谈恋爱,武松爱上潘金莲,就连我们的“诗圣”杜甫也曾成为被恶搞的对象,这种“无厘头”的“创作”失去了基本的道德判断和是非观念,正邪不分,真假难辨,粗俗不堪,无聊至极。“当‘搞’的对象被不乐意地丑化或被传统道德不接受的时候,‘搞笑’就成了‘恶搞’。”当恶搞的对象是历史传统文化,还“风靡一时”,受人“追捧”的时候,就危险了。  相似文献   

8.
《法律与生活》2010,(9):19-19
春节过后,一部根据春节联欢晚会改编、“恶搞”房地产的《楼市春晚》曾红极一时。近日,其主创团队再次发力,在论坛推出了新的恶搞短片《烂砖奖2010》,对楼市怪现象“一片打尽”,颁发了六项“烂砖”大奖:魄力大奖、飘渺大奖、利民大奖、尊严大奖、求是大奖、公平大奖。  相似文献   

9.
浅论"恶搞"文化的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现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政治坏境的日益宽松,我国社会文化多元化趋势日益凸显,其中一突出表现是恶搞现象泛滥。面对荒诞离奇的恶搞现象,我们应在批判的基础上,剖析它的社会功能,从而对这一全新的社会现象进行辩证解读。  相似文献   

10.
随着网络“恶搞”喧嚣尘上,反“恶搞”的声音也日渐高涨,在此背景下,广电总局意欲出台《互联网视频管理条例》——想播放视频短片么,来拿证吧!依笔者管见,法律对网络视频的传播应予以规制是无庸置疑的,但是否必须通过行政许可才能规范网络视频的传播呢?实际上,现行法似乎并不存在失灵的问题,我们已经有了足够的法律调整手段——著作权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上的相关规定都是网络视频的“紧箍咒”,那么,《互联网视频管理条例》所带来的恐怕只剩下横亘在人们面前的一项行政权力了。一广电总局是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行政管理者,从其名称即…  相似文献   

11.
网络的迅速发展构建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的虚拟的网络世界,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现实生活.人们在网络世界中遨游、获取大量信息的同时也做出了的许多的网络行为,这些行为有的严重地侵犯了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失.这种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称之为侵权行为,又因其发生在网络是世界中我们称之为网络侵权行为.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如何用法律规范网络视频的传播,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2006年初,一部署名为“胡戈”制作的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在网络广泛流传,并引起轩然大波。这部“恶搞”陈凯歌大片《无极》的网络作品受到网民的热捧,连并其它网络“恶搞”作品诸如“小胖”PS群图、“恶搞”红色经典的《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等等也在网络遍地开花。在这些网络“恶搞”作品大肆横行的背后有何深刻的根源?它们对民众、对社会有何影响?喧闹之后,有关网络“恶搞”作品是否侵权、损害他人利益、危及社会风尚等问题引起了民众的争论,也引发了人们的的理性思考,有关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的法律与道德建设已严肃地摆在人们面前。  相似文献   

13.
网络"恶搞"行为的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恶搞"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文化,是指在网络上极尽夸张和荒诞的表演手法,同时运用视频剪辑,图像处理、录音合成、动作模仿等技术手段,通过对传统作品的颠覆和解构,以此来达到搞笑、讽刺、评论等效果的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文化.其在带给人们欢乐的同时却又不可避免地侵犯了一部分人的合法权利.网络文化的发展需要与传统社会中基本的人身权、著作权等相互协调。  相似文献   

14.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已不限于交互式传播,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及造成的纠纷已逐渐出现。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虽对“信息网络”作了扩张性解释。但“网络传播行为”仍末含有“非交互式”特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做了一定修改,看似变动不大但意义非凡。笔者认为,草案中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不仅能有效规制现今的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对今后技术发展可能产生的传播行为也有一定的制约力。  相似文献   

15.
苏航 《法庭内外》2021,(3):34-35
一次当事人的“群发”投诉,让互联网创作生态再次经受检验。近日,某知名导演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向多名B站UP主致函,直指后者制作上传的视频中包含人身攻击言论。据媒体梳理,涉事视频多围绕该导演作品及参加的综艺节目展开,部分视频中出现“滚吧”“撒泼打滚”“道貌岸然”等评价字眼。由于早在2005年时,这位导演就因其电影遭遇网络恶搞而声讨二次创作者,因此16年后的又一轮“较真”不出意料吸引了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16.
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其侵权认定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针对目前司法界在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中遇到的困惑,本文指出,正确地界定“网络传播行为”是认定侵权的前提条件。“网络传播行为”只能指将作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联网服务器或计算机中的“交互式”传播行为,包括P2P软件用户“共享”作品的行为,但不包括对第三方网站中作品设置链接等辅助传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将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作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前提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根据“红旗标准”,如服务提供者明显知晓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仍然予以帮助的,应当认定构成“帮助侵权”。  相似文献   

17.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版权纠纷日益增多,而司法实践中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适用的标准不一,导致网络版权保护困难重重.我国立法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充分规范新技术条件下出现的各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包括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它们是“一机两翼”,缺一不可的关系.在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应当灵活适用“服务器标准”,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并受到合理使用原则、法定许可原则、技术中立原则等的限制.“用户感知标准”、“法律标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弥补“服务器标准”适用的不足.  相似文献   

18.
根据各国著作权立法中“发行”行为的构成,以及“网络传播权”这一新型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成因,可以认定在所有规定了“网络传播权”的国家中,“发行”与“网络传播”行为必然是互不包容的两类行为,双方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作品有形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香港屯门地方法院在“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中的判决混淆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在适用法律方面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19.
焦和平 《法律科学》2009,27(6):143-150
作为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网络传播方式,“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因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上任何一项专有权的规定而游离于法律规则之外,原因在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当缩小了国际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的范围,将规范的对象仅限定于“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我国应当在保留现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名称的基础上完全依循国际条约中“向公众传播权”的内容,使其能够适用于所有网络传播行为并达到国际条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20.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包括电视节目网络直播行为和网络定时播放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调整范畴,应当根据著作权法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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