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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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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盗窃存折、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上取现定何罪,在刑法学界颇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盗窃存折、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上取现应定盗窃罪.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窃取他人银行存折、汇款单后,冒领他人存款、汇款以及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到银行柜台取现的,行为人虽然有诈骗行为,但该诈骗行为是为实现盗窃目的,也就是盗窃行为的自然延伸和后续行为,因而应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根源在于这几种情形都不具有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在受蒙蔽的情形下自愿处分财产的特征.  相似文献   

2.
刘世明 《政府法制》2009,(13):50-51
盗窃存折、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上取现定何罪,在刑法学界颇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盗窃存折、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上取现应定盗窃罪。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窃取他人银行存折、汇款单后,冒领他人存款、汇款以及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到银行柜台取现的,行为人虽然有诈骗行为,但该诈骗行为是为实现盗窃目的,也就是盗窃行为的自然延伸和后续行为,因而应定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根源在于这几种情形都不具有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在受蒙蔽的情形下自愿处分财产的特征。  相似文献   

3.
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就否认其成立财产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将他人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本犯盗窃财物后隐瞒真相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赃物犯罪人隐瞒真相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是赃物犯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隐瞒真相将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直接出卖给第三者的,是侵占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隐瞒真相将辅助占有的他人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如果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重合,按想象竞合犯论处,否则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4.
被告人张某于2002年4月1日13时许,在晨光华源服装超市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超市经理邱某(与张某0表姐妹关系)放在收款台下背包内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内存人民币115,000元)及身份证各1张。后将存折中的钱款全部取出。同年4月5日下午,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赃款已发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判决:…  相似文献   

5.
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只要各行为人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具有重合性,无论为完全重合还是部分重合,就可成立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不一定要求各行为人最终适用的罪名相同;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同样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属于刑法中的复合危害行为,如果各行为人在实施盗窃信用卡之前进行合谋,互相配合实施窃取行为,而后共同或分别冒用该信用卡的,各行为人均成立盗窃罪;如果后行为人(仅具体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人)事先并未加功于盗窃信用卡的行为,则前行为人成立盗窃罪,后行为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6.
使用盗窃可以构成盗窃罪王礼仁所谓使用盗窃,是指不以百接占有原物为目的,而是以暂时占用原物为目的,使用后将原物归还的盗窃行为。近年来,使用盗窃的现象常‘有发生,如常见的盗用他人耕牛、盗用他人汽车等。使用盗窃能否构成盗窃罪?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1...  相似文献   

7.
南京李某“冒用他人名义”购买飞机延误险案的争论本质,是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客观构成要件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民法规则,“冒用他人名义”所表现的名义主体与实际行为主体的形式不符,并非当然地具有民事违法性,其民事法律效力应根据实质的二阶层路径进行评价。基于统一法秩序要求,刑法中的“冒用他人名义”认定应在民法二阶层评价基础上展开。具体而言,在主体资格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在具有民事违法性的基础上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在主体资格开放性的法律关系中,单纯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因不属于民事欺诈,而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  相似文献   

8.
信用卡诈骗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罪名,其构成要件相对于其他经济犯罪来说较为清晰明了、易于辨析。但是,由于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存在,使得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产生了交叉,易于发生定性上的争议。本文从两个真实的案例入手,从法理层面进行分析和辨别,力求理清冒用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信用卡的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9.
董玉庭 《行政与法》2004,(7):102-104
在司法实践中拾得遗失物与盗窃罪的界限容易模糊,行为人非法窃取有保管义务人的遗失物应认定盗窃 罪,拾得真正遗失物拒不返还应构成侵占罪。拾得支票、存折等证券进一步支取行为应具体分析,当银行对支票、存 折没有实质审查义务时,应构成盗窃罪,当银行对支票、存折有实质审查义务时,应构成诈骗罪及盗窃罪的想象竞合 犯,从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10.
盗窃设密码的活期存折行为的认定梁浩如何认定盗窃活期存折的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规定,即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计算,但对于盗窃设有...  相似文献   

11.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并已经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取款或转账,不属于将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的侵占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被告人无需输入密码骗取银行验证,不具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必备特征,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行为具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盗窃罪和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传统犯罪,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对典型意义上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认定一般不太会产生争议。但如果在犯罪活动中既有盗窃行为又有诈骗行为时,不管是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对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定性意见的现象。本文拟以几例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的案例为视点,以诈骗罪的客观行为特征为基点,再次审视现有刑法理论并对照司法实践的现状,提出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的财产性犯罪定性的关键不仅在于考察行为人取得财产所采用的直接手段,而且要考察行为人取得财产的结果是否需要他人为对应的处分(交付)财产行为,…  相似文献   

13.
一、非法可得数额确定的未遂 具体数额已经明确的未遂,应按已经明确的数额作为确定罪与非罪和适用法律的标准。如盗窃已接近具体盗窃对象(如电视机)尚未置于自已实际控制之下的未遂。贿赂案件对方已经言明了具体贿赂额的未遂,贪污、诈骗已经伪造了具体贪污诈骗数额的未遂等等,都应按未遂实际数额作为区别罪与非罪和适用法律的标准。如盗窃他人一个价值一百多元的收录机,在刚要走出失主家门时,被失主截住而未遂,由于价值较小,行为人则不构成盗窃罪。但如盗窃他人一台价值二千余元的彩色电视机,在刚要走出失主家门时,被失主截获未遂,行为人则构成盗窃罪,适用刑法第151条定罪量刑。在此,有必要指出  相似文献   

14.
修改后的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有几个新的特点:1.修改后的刑法将盗窃罪做了专条规定。修改后的刑法将原刑法第151条、第152条合二为一,并与诈骗、抢夺罪分开做了规定,做到了一条一罪,使刑法的规定更完善、更科学、更成熟。2.修改了盗窃罪构成的标准,原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构成要件是数额较大,修改后的刑法将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做为盗窃罪构成要件,是对盗窃罪构成要件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盗窃罪的规定。这是新时期刑法的一大进步,它更符合当前的客观实际。虽然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  相似文献   

15.
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其行为性质应当依据ATM机是否运行正常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若ATM机出现故障,无论行为人拾得的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还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行为人的取款行为都构成盗窃罪。若机器运行正常,则此时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至于构成何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需要根据卡是否真实再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若行为人拾得的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则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形式的诈骗罪;若行为人拾得的是他人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则该行为人构成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形式的诈骗罪。  相似文献   

16.
论信用卡诈骗罪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明祥 《法律科学》2001,5(2):86-93
信用卡诈骗罪有两种基本类型 :一是利用他人名义下的信用卡诈骗 ;二是利用自己名义下的信用卡诈骗。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其性质仍然是利用信用卡诈骗 ,不宜定盗窃罪。恶意透支不具有诈骗的实质 ,不宜定信用卡诈骗罪 ,有必要另立罪名。  相似文献   

17.
银行承兑汇票本质上属于特殊有价证券,根据是否到期具有不同法律属性。将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转卖他人的行为,认定为票据诈骗罪的逻辑起点是无价值的盗窃行为与有价值的冒用行为分别评价,但诈骗罪形式主义误区却导致认定的情形过于复杂。不论银行承兑汇票是否到期,均应统一认定为盗窃罪,这样认定既于法有据,也符合司法适用便利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新案传真     
“黑客”盗窃银行巨款案主犯判死刑 郝氏兄弟于去年9月22日,侵入扬州工商银行电脑系统,将72万人民币转入其以假名开设的银行活期存折,开在工商银行扬州分行下设的储蓄所取款26万人民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郝景文、郝景龙两兄弟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19.
利用柜员机故障取款,成立盗窃罪;恶意透支成立针对财产性利益的三角诈骗;存款名义人对存款不具有实质性权利而擅自处分存款的,可能成立盗窃、诈骗罪;错误汇款的收款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处分存款的,成立侵占罪;利用捡拾的银行卡取现、转账、刷卡消费的,成立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但利用遗忘在柜员机中的银行卡取现、转账的,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事后参与使用盗窃的银行卡,在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抢劫银行卡未使用的,只有抢劫行为本身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以上,才成立抢劫罪,与事后使用行为构成的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骗取信用卡并使用是否成立诈骗罪,取决于财产处分意思的内容,超出处分意思范围的,另外成立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上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其合理性尚存在争议。认定盗窃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不应该一概以盗窃罪定罪,要根据其使用的不同手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盗窃信用卡后并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诈骗手段就可以获取卡上钱款的情形可定盗窃罪,对盗窃信用卡之后还积极通过猜配密码、非法获取、复制密码的手段并据此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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