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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执行程序的独立价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充满“执行难”因素的、纷繁复杂的执行环境下,法院执行人员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大胆开阔思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实践中这种良好的执行结果所带来的满足,可以使尚未来得及掸去身上灰尘的法院执行人员暂时地忘却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艰辛。 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与实体审判程序相比有一个最大的不同点,就是案件纠纷已是相对地尘埃落定,获胜一方的当事人主张权利已经有了法律依据。为此,法院强调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实体审判确认的内容,甚至唯执行结果而是求,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昭示了执行人员忠于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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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是建立在以人为主体的、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理念之上,人的权益是法律保护的核心。在迄今为止的所有法律中,环境始终处于客体的地位。为了人类不被毁灭,就必须放弃人的生存优先于环境系统存在的观念,赋予环境法律上的地位,把创建人与环境同构法作为在法律上解决人与环境问题的终极目标,实现人与环境的最终同构。同构法建立的主要途径,一是要扩展法律主体,赋予环境“法律人”的地位,使其具有主体资格并以平等的地位与人类签订契约;二是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通过创建环境诉讼法的方式,让环境作为诉讼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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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执行难”是指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能得到实际和充分的履行,造成权利人的权利无法付诸实现,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在我国,主要是指民事执行。刑事案件不存在执行难。执行难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普遍性。执行难存在的原因复杂,它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相关;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等诸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理论研究薄弱、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强制执行立法滞后等也是其重要的原因。怎样解决这一问题,可从对执行权的本质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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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我国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解决了环境公益可诉问题;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确定了可以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解决了环境公益谁诉问题。但是,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大量程序方面的问题是否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普通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定,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立案难、举证难、胜诉难、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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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经济体制与司法体制的不完善 ,加上人们对执行工作的认识偏见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克服“执行难” ,需要各级党委、人大加强领导和监督 ,社会多方面共同参与 ,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 ,综合治理和改善执行环境。如此 ,才能使执行工作走出“执行难”的困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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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及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研究的问题是诉讼究竟为何物.就此展开了两大类型的理论:传统的诉讼法律关系论把诉讼视为一种法律关系的总和,而法律状态论则视诉讼为法律状态构成的整体.这两种理论都难以全面囊括和解释各种诉讼现象.德国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以传统的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为根本立足点,融入了法律状态理论的因素,把诉讼理解成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统一形成的现象,并运用"诉讼义务"、"诉讼负担"等概念,实现了对传统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突破,解读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官的职务义务等诉讼现象.它带给我国的启示是:设立诉讼义务和诉讼负担的区分标准;深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研究;该理论应与民事诉讼其他理论的改革与研究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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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新刑诉法有关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新规定 传统理论认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而仅是控诉一方的诉讼参与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极为有限的诉讼权利。而新《刑诉法》的公布,打破了传统理论的界限,将被害人纳入了“当事人”的范围,并赋予其较现行法律更为广泛的诉讼权利。法律的这一变化,不仅使被害人成为了独立的控方当事人,而且也极大地增强了被害人与被告一方当事人抗衡的能力。特别是法律的变化,更促成被害人以下特点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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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力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4,(1)
目次一、“分权而治、协同诉讼”:以促进主体间对话、沟通为内容之诉讼构造的理论构建二、当事人之间平等对话:作为形成裁判资料基础的对话机制三、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互动式的对话:创造具有“亲和性”和“易于理解”的诉讼空间民事诉讼构造,是指以一定的诉讼目的为根据,以诉讼权限配置为基本要素,所形成的法院、当事人三方之间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从根本上讲,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内容,是反映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诉讼主体——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即在诉讼中权利义务的配置关系。上述对民事诉讼构造的定义,存在两组权限配置关系:一是法院与当事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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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经济原则具体地说,就是在诉讼过程中让诉讼时间缩短在最低限度,在诉讼环节上要最简化,并且取得较好、较大的社会效果。诉讼经济原则不是一项法律原则,而是诉讼过程中,由于诉讼主体和诉讼活动本身因时间和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形成的可用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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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的“裁执分离”是人民法院为解决行政案件“执行难”问题而采用的一项创新性制度,从司法实践看,该项制度对解决非诉行政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特别是涉及不动产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此项制度创设过程中法律依据和理论储备不足,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司法实践也引发了不少困难与问题。需要从立法、司法解释、执法以及法律监督层面进行监督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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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历经上百年的更替,从“实体法说”到“诉讼法说”,再从诉讼法说中的“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始终绕不开“法律效果”与“权利诉求”两个因素,两者共同构成界定“诉讼标的”内涵的两个坐标.其中,“法律效果”以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基础,以纠纷的实质解决为导向,是原告通过诉讼程序期望达到的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权利诉求”则立足于程序法,是原告为实现实体法上法律效果而采取的诉讼手段.由于“诉讼标的”内含的模糊性造成识别困难,德国理论界试图寻找一个能够适用于诉讼系属、诉的合并、诉的变更、既判力等各程序领域的“诉讼标的”统一概念,但始终难言成功.于是,相对诉讼标的理论悄然兴起.该理论的贡献不在于建构,而在于突破,即打破固有的“诉讼标的”概念的一体化思维模式,使其在不同诉讼语境和程序场景中呈现流动化态势,以适应不同的政策考量与解释操作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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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处理民事案件,解决纠纷过程中发生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并为民事诉讼法所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一种诉讼关系,这种关系是以多种原因开始而以一种根据结束,而且无论有多少主体参与诉讼,也都只与人民法院才形成诉讼法律关系,其他主体之间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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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人是行政诉讼制度中一个颇具争议且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如何对第三人的种类进行科学的划分,进而确定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摆在行政法学界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通过把行政诉讼第三人与原告、被告的权利义务进行比较,以行政诉讼第三人有无行使或参与行使行政权为标准,把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类似原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和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在此基础上详细探讨了类似被告诉讼地位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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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现代型诉讼不断涌现和诉之利益日益扩散的趋势下,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发挥了多样化的功能:执行法律;适用与解释法律,生成新的权利;形成环境公共政策;推动社会和政治变革。然而,环境公共利益诉讼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司法能力与法官角色定位的制约,又不可避免地影响着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功能的发挥。为此,应尽可能地在现有基础上实现"创造性转化",尝试在某些环境单行法中取得明显突破,予以特别的法律制度设计,适时推动典型案件的裁判,逐步引入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尝试其多元功能的部分实现。这也许才是一条现实、可行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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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问题中,没有哪项制度比执行和解更容易引起非议。执行和解在社会转型期发挥的实际作用为其赢得了不少支持,实务部门多以将提高执行和解率作为执行难的突破口。众所周知,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无论在法律制度上或法学理论中都寻不见“执行和解”的芳踪。执行和解因其强烈的“调解”色彩而难以在一种理论框架下自圆其说,但是如果将其置于法律移植钳宏观背景下,执行和解无疑显露出其衔接两种诉讼模式的桥梁作用,以及在诉讼模式的整体转型期的缓冲器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在执行理论或执行实务中,执行和解制度在当前都是一项必不可少、意义重大的制度。然而,现行法律对于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却严重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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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检察职权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职权的配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检察职责过窄,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性质不相符 1982年宪法和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取消了人民检察院的一般监督权,使检察机关的职权基本上局限于诉讼领域(主要是刑事诉讼领域),因此理论界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名不符实,是徒有法律监督机关之名,而无法律监督机关之实.此外,即使是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权也不完整.例如,目前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使民事执行领域成为检察机关监督的空白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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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的老大难。但对执行法官的苦衷,很少有人理解。就连一些在法院其他部门工作的法官,有时也会有几句怨言:“难什么难,还是不想办。人一逮不就拿钱了吗?”其中甘苦,也许只有执行法官才能体味: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无财产又找不到人的、抗拒执行的……让你无从下手,无计可施呀!而江苏省赣榆县法院执行法官程德春却以特殊的执行方式、惊人的数字,赢得了大家称赞。执行就要顶住干扰程德春认定,在执行中顶住执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意识干扰,才能让当事人真正体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宗旨。无锡锡山市一家企业申请执行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