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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实部分,内容纷繁复杂,包罗万象.因此,如何把握好对案件事实部分的审理,不仅对正确、及时地解决行政争议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对人民法院探索以行政审判特点规范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路子,提高审判人员的审判水平具有深远意义.一、着重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庭审中对案件事实部分审理的主干线,强化“证据审”,防止“事实审”,把司法监督审查严格掌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审”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以审查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案证据为审理的主要对象,着重审查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具有证明具体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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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3年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方式改革中引入以强化被告举证责任为主体、紧紧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开展司法审查的庭审方式,摒弃脱胎于刑事、民事诉讼中的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为主线的审理方式,并在开庭前...  相似文献   

3.
所谓证据展示是指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情况,即控辩双方的信息交换。证据展示制度,是控辩式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证。在旧的庭审方式中实行案卷移送制度,使辩护律师能够在庭审前到法院阅览控诉方的证据材料。在新的庭审方式起诉时不移送卷宗的情况下,就产生了一个庭前了解双方掌握的信息以便准备诉讼的问题。目前世界上普遍的做法是实行庭审前的证据展示,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都实行证据展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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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事实审查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审查的标准不是《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而是第54条规定的“主要证据充分”,法院不应以自己对事实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行政审判中的认证标准是法律,行政机关的“心证”不受法院审查。行政判决书中法院查明的事实不是引起争议的事实,而是行政执法程序等事实。  相似文献   

5.
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审判方式作了重大改革,人候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不再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只要求在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入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法院也不再在开庭前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而是强化庭审功能,改过去的纠问式为控辩式的审判方式。法院主要通过控辩双方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来查明事实,核实证据,以确定被告是否有罪。所有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明材料都必须在庭审中进行质证。作为证据主要来源的被告人、证入、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都将在庭审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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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不仅是记载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手段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及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给争议双方所下的公正合法的判断,更要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对事实和理由的叙述则应该是整个庭审过程的客观表现。现行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试行的行政裁判文书式样、排列形式、文书格式及表述方式均表现出职权主义的形为模式,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种脱胎于纠问式审判方式之下的行政判决书式样越来越不能完整反映出现行庭审的特点。笔者尝试对现有的裁判文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首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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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法院就应当开庭。因此,检法认定罪名不一致的问题便由原来的庭前审查阶段转移到庭审阶段,并成为司法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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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是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案件时,由书记员当庭记载全部法庭审理活动情况的文字记录,是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作出公正裁判的主要依据。为保证法庭审判客观公正、必须要实现法院的庭审记录要同步显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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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被告所认定的原告违法事实的合法性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一、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和依据原告的行政违法事实是被告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审查这种案件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1)查明被告所指控的原告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2)如果确实存在,要查明是否行政违法;(3)这种审查是指向被告,而不能指向原告;所谓原告的违法事实,是违反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所指的法律、法规的事实,而不是违反其它法律、法规韵事实。多数行政法律、法规对某些事实作了特殊规定,因而审查行政案件中原告的违法事实,不能按刑法或民法理论来认定案件事实,而只能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该事实的合法性,这是行政审判与其它审判的重要区别。例如,某医院不服卫生局行政处罚一案。该医院医务股长经院长同意,从一药贩子处购得外国药“康宁克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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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行政审判方式的弊端行政审判的中心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于现行行政审判方式存在多种弊端,它已不适应行政审判的要求。脱胎于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现行行政审判方式,继承了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种种弊端,集中在一点,就是诉讼中原告、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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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程序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闵春雷 《中外法学》2007,(2):161-172
<正> 刑事庭前程序也称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庭前程序),是指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开庭审判之前,由专职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被告人交付法庭审判以及进行必要的庭审预备活动的程序。完备的庭前程序对于庭审程序的开启、运作方式乃至庭审结果都发挥着重要影响,是审判程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1996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程序的规定过于简略、粗糙,与庭前程序的目的与功能相差甚远,以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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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审查程序是审前准备的关键阶段,事关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只有科学设计才能有效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庭前形成预断、庭审走"过场"。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规定及其特点、考察了国外庭前审查程序的内容是科学构建庭前审查程序的基础。做到排除庭审法官预断、切实保障辩方了解控方证据,实现控辩平衡、突现被告人的主体地位是完善庭前审查程序的"底限正义"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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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由于事实或适用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原因,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现象较为常见。本文笔者试就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立法已对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肯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此作为审查是否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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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之一,实践中我们贯彻这一原则的主要方法就是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通常所说的5个方面的审查: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执法程序、执法目的。可以说,把握住这5个方面,行政案件的审理就抓住了核心。这是行政诉讼庭审摆脱民事审判模式极为关键而又突出的一步,并已成为行政案件庭审的主要任务。但是,从庭审运作本身的要求来讲,上述5个方面只是解决了合法性审查的内容问题,还没有真正解决合法性审查的方法或者说程序运作问题。比如,上述5个方面在庭审时的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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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举证时限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被告,在法律规定或法院依法指定的期间内,就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相应证据,逾期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行政诉讼举证期间制度。它与被告举证责任制度密切相联。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30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和司法解释,这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行政诉讼的深入开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有的被告故意迟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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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而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从该条规定可以推断出;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交的证据均是合法的。很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原司法解释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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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审方式改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剖析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及其体现的诉讼价值着手,结合现行审判程序存在的主要弊端,就直接言词原则与庭前审查、庭审方式和更新审判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庭审方式改革应着重围绕三个方面进行,即明确审判人员的职责,给法官在法庭的角色重新定位;建立完善的证据展示制度,充分发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对抗作用;加强合议庭功能,纠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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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象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在不同部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受案范围部分,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之外(第12条第2项);在证据部分,规定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32条);在法律适用部分,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第53条)。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第一,原告起诉时不得针对抽象行为向法院提出审查请求,但法院在审理被诉具体行为时可以依职权审查抽象行为的合法性;第二,法院针对不同层次的抽象行为和不同情况下的抽象行为,有的具有审查权,有的则不具有审查权。我国行政诉讼法在关于抽象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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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开庭,限制法官庭前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庭前准备是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这无可辩驳。但是,从行政审判实践来看,审理前准备工作存在什么弊端呢?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突出"纠问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注重职权干预下的必然产物。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就主张方方面面、不厌其烦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所有证据材料并进行实质性市查。通过审阅各种诉讼文书、证明材料,调查证人证言,使合议庭熟悉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应诉要求和理由,做到开庭审理前就明确诉讼争议的全部内容;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新的证据,或由法官依职权向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有时还会根据结案方式的需要,千方百计地动员原告在庭前准备时"撤诉"。这种实质性审查弊端颇多,这就意味着行政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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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庭前准备 确保庭审顺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科学、合理地划分行政诉讼各阶段的工作,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证庭审进程的效率和质量,从而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其中,庭审方式的改革是核心环节,而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入,又对庭前准备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只有积极充分的庭前准备,才能实现庭审的高效率、高质量。为此,上海市各级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上海的实际,对庭前准备工作的改革和完善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是:深刻思考不断增强改革观念行政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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