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长期以来,根据英美法系下提单是documental of title的经典表述,提单的法律性质一直被误译为物权凭证。然而,提单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使命是转让和流通,提单的流转性正是源于财产交易高速流转的要求,形成于农耕时代以对财产的所有和利用为目的的物权、债权、占有等法律概念无法容纳提单的法律性质,只有形成于近代的以其权利证券化的法律技术性设计满足了现代财产交易无极限的需求的大陆法系法律概念有价证券,才能吻合提单在经济活动中的功能运作机制,其发展机理与提单document of title性质认定如出一辙。因此,document of title和有价证券的内涵基本相通,将提单法律性质归结为有价证券,与英美法系国家将提单视为document of title的性质不仅不相冲突,反而是殊途同归,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2.
提单是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传统纸面提单的滞后性、风险性等问题逐渐凸显,直接导致了国际社会在提单实践中的混乱,其中最为突显的便是承运人的无单放货问题.电子提单具有怏捷、安全的特点,成为解决提单流通速度与船速的不协调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鹿特丹规则》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电子单证适用的法律框架,但其并没有将这些规定与电子提单的流转实践相结合,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要解决.  相似文献   

3.
提单之中往往印制或并入了仲裁条款,其效力问题历来受到争议。在国际公约中目前尚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一规定,而在各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其效力的认定也颇有差异。我国法律对于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没有明文规定,而司法实践以否定为主。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和提单流转的特点来看,承认提单仲裁条款的有效成立是有充分依据的。而判定提单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时,一个关键问题是法律适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提单仲裁条款应该适用仲裁地国家的法律。  相似文献   

4.
法院在审理海事提单纠纷案件时需要解决海事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本文结合案例对提单纠纷中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海事提单实务操作中存在的提单首要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问题,就海事国际私法中提单纠纷的法律适用列举了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5.
世界各国法律对涉外收养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如何解决这些法律冲突问题和确立国际收养应适用的法律,成为各国国际私法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涉外收养的法律冲突、法律适用原则及我国的相关规定的分析,对我国的涉外收养法律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针对2009年3月5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关于对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责任属性的定性以及第11条和第13条关于无正本提单放货人和无正本提单提货人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采用剖析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动态物权进入流通领域的法律特征的方法,在分析和论证后指出:首先,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不改变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不免除承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在卸货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问题上是处于卖方托运人交货代理的法律地位,承运人虽未凭正本提单错误放货,并应对无单放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承运人无单放货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侵占或损害他人财产权的侵权特征,故承运人无单放货只构成违约,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3条将其规定为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当具有财产权的货物进入流通领域以后,在货物交易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该财产即货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相对人之间只表现为债权的相对财产。虽提货人未付款,在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时仍占有货物,但该行为依法只构成不当得利,而不能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害。《无单放货规定》第11条规定由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运人与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最后,在提货人与提单持有人达成付款协议以后,该行为依法应是提单持有人对交货代理人即承运人超越代理权无单放货行为的追认,由此依法应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违约民事责任。《无单放货规定》第13条规定仍不免除承运人民事责任,与民事代理法律制度不符,且损害了承运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7.
提单批注是航海贸易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由于法律对提单批注没有严格的标准而时常产生纠纷,这种纠纷会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本文旨在对提单批注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以及对提单批注与不清洁提单的关系和提单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最后分析我国《海商法》有关提单批注的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8.
论提单首要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翁杰  刘萍 《法律科学》2005,23(2):89-96
提单的首要条款是指明提单特定事项受某公约或某国家特定国内法支配的条款 ,从性质上讲 ,就是法律适用条款。提单首要条款与提单一般法律适用条款地位相同 ,如果提单中这两类条款同时存在 ,且规定不同 ,则可考虑采用“分割适用互相补充法”或“重叠适用和谐解释法”。提单首要条款有效与否关键是要经过法院地国法官所认定的内国的具有绝对效力的强行法的考验  相似文献   

9.
提单与票据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定尚不完整 ,因提单和票据实质上有许多相似之处 ,人们可以利用票据法的一些规定来解决提单的一些问题。本文比较研究了提单和票据的法律性质以及二者在转让中的前后手权利优劣等事项。  相似文献   

10.
针对中国《海商法》有关海运提单强制适用问题,分析国内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引发的中国《海商法》是否对进出国内港口货物签发的海运提单具有强制适用,以及根据提单法律适用条款引用的外国法违反了中国〈海商法》第44条的强制性规定是否给予确认的争论。论述中国《海商法》第4章虽为强制性规定,但并不能得出强制适用于所有进出口的海运提单。中国《海商法》只有作为提单的适用法时,才具有强制效力。提出中国《海商法》应明文规定其强制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1.
电子商务与冲突法的变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黄进  何其生 《中国法学》2003,(1):145-157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冲突法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文章通过对美国、欧盟、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OECD有关立法文件的分析 ,指出 :在管辖权上 ,协议管辖和其他一些新的管辖权标准将得以确立 ,管辖权本位主义再度扩张。在连结点上 ,主观性连结点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其限制逐渐减少 ;连结点弹性化倾向将更加明显 ;传统属地性、属人性连结点将继续适用 ,但连结点的含义呈多样化趋势。在冲突规范方面 ,电子商务的冲突法立法将在规则趋向、价值取向和立法基础上发生一些变革。在准据法上 ,电子商务实体法的趋同化和统一化趋势明显 ,电子商务的自治规则将在规范电子商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公法适用的可能性增加。  相似文献   

12.
论电子商务交易的流转税法律属性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廖益新 《法律科学》2005,23(3):109-114
如何确定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数据化产品的流转税法律属性,是目前中外各国财税当局在电子商务税收实践中面临的共同问题,税法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在我国现行流转税体制未进行结构性的改革调整的情况下,在线交易的数据化产品提供,不宜视为增值税意义上的销售货物行为,而应该区别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为营业税意义上的提供服务或转让无形财产交易。这样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和实现课税公平,也有利于我国对电子商务课征流转税的制度与未来可能形成的电子商务流转税国际协调规则的接轨。  相似文献   

13.
金明 《政法论丛》2007,47(4):22-28
从法理学的角度审视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可以看出,国际私法尽管是与法律冲突相伴而生,但它的任务却并不是要解决法律冲突,而且事实上也解决不了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解决只能依赖于各国“应然法律”的趋同,而国际私法的任务则是通过确定涉外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去建立并维护一个合理的、正当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秩序。  相似文献   

14.
经济全球化与反垄断立法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许明月  侯茜 《现代法学》2004,26(5):109-116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基于国内因素的考虑而制定的反垄断法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各种问题,美国和欧盟等都开始对传统反垄断法进行调整。经济全球化也促进了反垄断国际规范的发展。中国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应该及时制定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并且在制度安排上应注意:坚持垄断中性的认识,充分体现合理规则,中国反垄断法应以规制限制竞争行为为中心,充分考虑国际市场因素,合理安排责任制度,有克制地赋予域外效力。  相似文献   

15.
目前各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都是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分开规定,并主要采取混合制的做法。我们应根据国际社会的实践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立法。  相似文献   

16.
刘琳 《时代法学》2011,9(1):104-108
文物由于具有稀缺性被视为保值增值的上佳投资品,因而其跨国流转日益频繁,不过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盗掘或盗窃后进八国际市场交易。不法分子利用各国所有权取得的种种歧异的规定,将非法获取文物的所有权“漂白”后转手给善意购买人,而最后的纠纷往往在原始所有人与善意购买人间发生。在相关国际公约在解决此类纠纷存在不足的情况下,应从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角度探讨解决上述问题的现实可行的方法,即:扬弃“物之所在地法”既有原则,引入文物最初来源地法,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一套更具灵活性和综合性考量的法律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17.
The aim of this article is to scrutinise the uncertainty of the Iranian Electronic Commerce Law (IRI ECL 2004) provisions especially on the issue of capacity of parties. Issues of parties’ legal capacity have been resolved in traditional contracts but they are still debatable in electronic commerce transactions. Under UK law, contracts formed by minors for things other than necessities are unenforceable against the minor but enforceable against the merchant (seller) while according to US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in online contracts capacity is not recognized as a legal excuse to nullify a contract. At the mean time, contracts made by incapacitate person is considered null under Iranian law. In spite of technical developments such as digital signatures and smart cards used in verifying the identity and capacity of parties in electronic commerce transactions, the legal certainty on capacity of parties is still questionable. The article also examines the application of traditional contract general rules on parties’ legal capacity in Iran to electronic commerce with reference to EU law. The EU law which is already at an advance stage serves a guide for futur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law in Iran.  相似文献   

18.
WTO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各种协议、协定是国际经济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现行的经济法律 ,如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 ,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是相通的。但是 ,对与国际经贸规则接轨、国民待遇、公平竞争、法律透明度及法制统一等理念还要进一步深化到经济立法中去。同时 ,要加紧制定民法典 ,加强电子商务等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立法 ,进一步完善商事法律体系 ,改进行政执法和司法。  相似文献   

19.
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于 1991年颁布了新的国际私法法规。该法规已经被纳入到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 35 15 - 35 4 9条。新立法既接受了美国冲突法革命中所提出的灵活、开放的法律选择方法 ,又没有放弃传统的大陆法系的冲突规则 ,而是将两者有机结合在一起。路易斯安那国际私法的这种“混合”性质充分体现了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相似文献   

20.
Since the OECD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issued model conventions and guidelines on various aspects of electronic commerce, the quest for harmonization and global agreement for electronic commerce laws and procedures has intensified.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contentious issues where the legislative development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commerce is concerned. When an e-commerce contract (a contract concluded by electronic means) is disputed, questions of jurisdiction and choice of law have arisen with increasing frequency. Indeed, questions of jurisdiction and choice of law are even more pertinent when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are domiciled in different jurisdictions. Equally, when one party acquires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 one country and the infringement of this right is alleged in another country, the question of which jurisdiction the holder of the IP right should be entitled to raise proceedings.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