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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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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以改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根本要求。从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看,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在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或主阵地,抓手为环境法治,切入点为环境司法。深入推进环境司法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助动力和基本保障。环境司法改革应当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环境的作用;实行环境司法专门化,为环境纠纷解决提供积极的司法服务;实践环境公益诉讼,用司法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2.
李磊 《法制与社会》2014,(10):109-110
加强生态司法、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是当前社会关注一个重要议题。在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性司法,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理论是环境犯罪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目前我国在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性司法具有可行性;"轻微性"和悔罪表现是环境犯罪领域适用恢复性司法适用的基本要件。  相似文献   

3.
李挚萍  田雯娟 《法学杂志》2018,(12):109-121
环境犯罪不仅破坏了环境资源保护制度,也损害了生态法益,保护公共环境利益是刑法介入环境保护最根本的出发点。近几年来,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和环境司法理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环境恢复性措施出现在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与传统惩治犯罪的刑罚措施不同,环境恢复性措施着眼于对受到损害的环境质量、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恢复性措施的应用让犯罪人更清楚地认识到其行为对环境的危害,督促犯罪人主动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有利于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实现社会和谐。但是,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司法在原则和理念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冲突,实践中恢复性措施的应用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存在地区差异大、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环境恢复性司法必须根植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不与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在此基础上注重对环境损害的救济及公众利益的考量,逐步完善环境恢复性司法的法律依据,增设环境刑罚辅助措施,鼓励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恢复性措施,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4.
气候司法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保障。基于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全球性、累积性、科学不确定性,可以推导出气候变化诉讼目的的公益性、手段的风险预防性及其诉讼路径选择的政策性。在中国现有环境司法框架中,环境侵权诉讼对气候稳定权益的公益性定位出现偏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尚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形力所不逮。环境公益诉讼着眼于环境公益,制度初创即将“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救济范畴,是构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制度的适宜载体。构建中国特色的气候变化诉讼制度,还应从优化责任承担方式、贯彻风险预防原则、适度扩大受案范围等方面予以必要调适。  相似文献   

5.
从对司法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来看,我国当前所构建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类型,在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冲突问题。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性质,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范围外部分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补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发现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时,应首先通知赔偿权利人并督促赔偿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及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职责。没有合理理由,赔偿权利人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6.
无论是对海洋环境要素的污染或破坏,还是因污染或破坏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都可归结为广义的海洋环境领域的“公益损害”,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海洋生态利益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利益基础,但是,在现行法尚未对海洋生态利益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需要确定由国家依据其法定责任率先提出赔偿要求,主张以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为优先考虑的责任形式,以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替补责任形式.同时,由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与之配合,形成社会驱动、政府保障的法律救济机制,全面维护海洋生态利益.  相似文献   

7.
宋莉 《法制与社会》2015,(9):243-244
伴随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不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环境风险也在不断的蔓延,环境危机越来越严重,激发出了众多的环境纠纷与环境矛盾,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家园环境急切需要在司法途径的保护下得到应有的保护.然而,目前我国在环境司法上却显得力不从心,不能按照其理论先导与思想指引来对环境实施保护.法学理论界以及实务界现阶段需要探讨与研究的问题就是,怎样准确且理性地分析环境司法对环境法价值的背离,怎样才能使环境司法回归到环境法价值的层面,以环境法的价值为指引将环境司法发挥出更加有效的功能与作用,最终实现人类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完美极致境界.  相似文献   

8.
环境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的隐蔽性和损害结果的潜伏性,由其引起的环境问题当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即会爆发出来,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而基于行政权的服务职能和公民环境权,也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救济、社会监督对环境行政不作为进行全面的规制。  相似文献   

9.
围绕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我国建立了私法主导的生态损害救济体系。这一体系在发展环境法治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政府主导的修复和司法判决难以衔接以及法院主导修复能力有限等问题。而生态损害的公法救济在现行立法中未得到足够重视。影响生态损害救济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有:法律体系对公私法划分的影响;行政机关在救济生态损害方面的权能和保障以及私法救济的困难程度。基于这些因素的考量,我国应通过立法授权、行政执行能力的强化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立公法主导的生态损害救济制度。私法救济在公法框架建立前或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可发挥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环境诉讼机制面临很大困境,问题的根源在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环境权的社会权属性造成的环境法在理念、手段等方面与传统法律理念的差异性,造成了传统司法机制在环境救济中的不足。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法院制度具有统一性、专业性、小规模性等特征,在提高环境司法效率、推动环境守法、解决制度冲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应借鉴环境法院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专门的环境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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