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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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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跃 《法学家》2020,(2):103-117,194
指导性案例与抽象司法解释的互动,主要体现在制度、规则和法律方法三个层面。在制度层面,两者的制度成熟度差距较大,且相互衔接不足;在规则层面,两者的裁判规则供给能力之差距过于悬殊,具体的互动方式也存在一些瑕疵;在法律方法层面,两者在互动时对法律方法的运用还不够充分,相关标准亦有待明确。可以通过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地位,并加强其与抽象司法解释的制度衔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供给结构并规范其具体方式、加强法律方法在两者互动中的运用并明确相关标准等路径,实现对指导性案例与抽象司法解释之互动模式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吴秋萍 《法制与社会》2013,(22):259-260
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经常脱离个案,对法律规范进行规范而抽象的解释,带有明显的"立法化"倾向,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下其合法性是受质疑的;但结合立法与司法实践,有必要赋予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权限,使其成为法律解释的主要主体,同时对于此种法律解释的定位也应制定专门法律从各方面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在当前被认为仅有事实上的效力而无法律效力。调查发现,这一效力定位导致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遭到忽视。在被参照的过程中,指导性案例实际上决定判决结果,应被赋予法律效力。阻碍指导性案例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原因是一理念瓶颈,即认为在中国非成文法不得有法律效力。而从一种务实的角度出发,作为法律表现形式的法律渊源应该以法律目的为导向,而非固守意识形态化的理念。中国当前面临类似案件判决差别过大的难题,唯有指导性案例具有法律效力才能解决之。赋予指导性案例以法律效力最简单易行的方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扩大司法解释的种类范围,将指导性案例规定为一种新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4.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刑事指导性案例具有重要的地位。刑事指导性案例对犯罪认定与刑罚裁量等有关法律问题,采取提炼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的方式,确立了有关司法规则。本文以潘玉梅、陈宁受贿案为对象进行规范分析,重点研究裁判要点,认为这一裁判基本上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意见的重复,案例指导制度的设立初衷并没有实现。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通过本案,发现一些在阅读条文化的司法解释时不能得到的收获,尤其是具体的案情对于我们理解司法解释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5.
司法解释批复四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解释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本文通过对司法解释批复历史和现状的考察 ,认为由于其建立在案件请示制度基础之上 ,脱离了诉讼程序约束 ,脱离了法定的审判组织 ,脱离了个案案情 ,名不符实。在现行体制下 ,亟待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司法解释批复的质量。但司法解释批复是加剧司法随意性的重要因素 ,最终必须彻底废止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试图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由于涉及司法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应更为审慎。实务部门和学者对案例指导制度似乎给予了一边倒的支持,片面夸大了指导性案例在填补法律漏洞、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指导性案例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审查和控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宪政风险。因此,应当理性地评估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在坚持立法务必先到位的基本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宜采取立法解释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进行立法性司法解释、重视批复类型的司法解释并将生效裁判文书附在批复之后、经批准后对必须依赖于案情而无法抽象出一般裁判规则的问题制作成案例并赋予一定拘束力等四步走的方法,走出一条既满足实践需要又真正安全的新路子。  相似文献   

7.
保证期间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在无约定时由法律规定,因此其既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也并非除斥期间,而仅应视为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代偿义务的期限。对当下保证期间(限)制度的考察显示,司法解释仍具有超越上位法的冲动和纪录,从而使得既有的司法实践经验即便在法律出现大幅度修改的情况下,仍可通过司法解释得以保存和延续。而将上级法院观点预先成文化的做法,恰与严格限制法官个人在个案中诠释法律的惯行构成鲜明对比。从2011年12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不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但若想以其取代相沿已久的司法解释制度,恐怕还有待时日。  相似文献   

8.
作为劳动法领域的第一个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18号对广泛存在的末位淘汰制给予了司法回应。就该案自身的判决理由和结论来说,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都能够证成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但是,作为指导性案例,该案在全国范围内的扩展效果却不容乐观。这从地方法院和劳动力市场两个方面都可以看出。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指导性案例所依附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共政策功能存在着不少缺陷。成功的个案未必能够成为成功的指导性案例,因此需要对指导性案例所附带的公共政策功能抱持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9.
刑事指导性案例基本上属于一种案例形式的法律解释,“两高”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发布权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权属。指导性案例是“两高”行使司法解释权的表现形式,不存在形式合法性的问题,但在实质合法性层面,在缺乏必要的监督之下,指导性案例中解释内容的合法性仍值得怀疑。目前,对刑事指导性案例的监督主要体现为“两高”的自我监督,优势与缺陷并存。对刑事指导性案例为何要纳入法律监督、能否纳入人大法律监督以及如何监督等问题仍有待厘清。通过对刑事指导性案例属性的认定、现有立法的解析以及对纳入法律监督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视,刑事指导性案例可以被纳入现行人大法律监督制度中,并以其特有的监督方式和内容发挥着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0.
裁判摘要的性质追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裁判摘要的性质追问,关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如何择取指导性案例的问题,关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如何演化和定型的问题。目前裁判摘要的功能主要是概括和抽取判决中的判例规则,其抽象的、一般的规则形式,几与成文法国家的制定法规则无异。但指导性案例的判例规则应由未来在审案件的法官亲自概括和抽取,裁判摘要的最佳形式是内容提要,其功能只应限定于对未来法官做出初步指引。中国的司法解释制度已是过大于功,应逐步由案例指导制度取而代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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