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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2):152-163
学界关于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理论改革方案,大多停留在“审卷”的重述上,难以深触庭审实质化的核心要求。确保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在于实现从“审卷”到“审人”的转变,然而“审人”的支点在于刑事卷证的合理运用和科学规制。从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看,我国刑事卷证运用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对刑事卷证运用制度的体系优化可从两个维度展开:从立法层面对刑事卷证制度运行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予以明确,适度熔断刑事卷证的证据能力,以主动切断刑事卷证与刑事裁判之间的非正当联系;从司法层面扩张解释直接言词原则条款、限缩解释直接言词例外条款,以达至“审人”的衍新,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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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在1988年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确立的两步式刑事卷证移送制度与其适用的混合式诉讼模式、英美化的预审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意大利刑事卷证移送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全案卷证移送主义的合理因素,又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合理因素,因而在防止追诉权滥用、确保法官中立和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保障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应借鉴意大利的经验,构建两步式刑事卷证移送制度,同时应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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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英美“起诉状一本主义”还是意大利“法官卷宗”移送制度,都对辩护律师证据知悉权的实现不起决定性作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证据知悉权因完全依赖于控方卷证移送而受到“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主义”的压制。辩护律师证据知悉权只有摆脱控方卷证移送方式的绝对控制,获得自身的独立性,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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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供的证据能力即是庭前证供作为一种证据(主要是控方证据)被法庭所接受的资格。庭前证人证言和被指控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具有被法庭采纳的可能性的,并不因为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传闻法则)而排除在法庭之外。然而对于某个具体案件而言,其进入法庭以后,最终得以作为控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者证明被指控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被法庭所采纳,就需要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力。本文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庭前证供作为一般证据的证据能力的角度所应具备的自身属性;二是从证据能力规则角度对庭前证供的证据能力加以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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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证公开防止自由心证的恣意,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心证公开是自由心证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共同推动下所产生的科学成果,心证公开在理论上的研究比较注重的是心证公开的构建,而对如何保障心证公开的实行,采何种符合我国法制和司法审判现状的监督机制来保障心证公开的行使,却研究很少。本文指出鉴于心证公开在自由心证中的重要地位,探悉我国的司法现状,从心证公开自身特点出发,设置一个符合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心证公开保障机制保障心证公开合理、合适、适时地行使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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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证DNA证据以及它所适用的概率模型日益凸显,反映了传统法证科学的局限性,并使人们对法证科学领域的决策产生了越来越多的质疑,焦点集中在对结论的解读方式和实际运用。分析表明,科学证据的本质不是绝对性或确定性的,而是概率性的;同时,事实审判者需要基于这些概率性的证据对事实作出明确的决定。因此,对于法证科学领域的决策,应当是专家在一系列归纳得出的特定假设基础上,就研究结果的概率进行恰当的报告,由事实审判者承担对概率作出决断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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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证推理相对于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而言是最具有创造性的推理,设证推理能产生新的思想,这在事实发现和法律发现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设证推理作为一种推理方法也在法院的事实认定活动中被运用,具体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有所反映。但是设证推理由于裁判者的错误判断和其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容易造成不适当的使用,所以在进行事实认定活动时需要对设证推理的运用设置范围和规则,以求达到更好地追求事实真相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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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证推理相对于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而言是最具有创造性的推理,设证推理能产生新的思想,这在事实发现和法律发现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设证推理作为一种推理方法也在法院的事实认定活动中被运用,具体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有所反映。但是设证推理由于裁判者的错误判断和其本身具有的局限性容易造成不适当的使用,所以在进行事实认定活动时需要对设证推理的运用设置范围和规则,以求达到更好地追求事实真相的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