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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政治理论,包括法、术、势三大方面。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作了批判总结,提出了君、势、法、术相结合的系统理论。势,指君主的权势、权力;法,指由君主统一公布施行的法律、法令;术,指君主的统治术。三者虽有各自相对独立的价值,但"皆帝王之具也",都是君主权力的表现,也是维护君主权力的工具。在法家的价值体系中,"君主"是"神圣"的化身,"权势"是"胜众"的资本,"法制"是治世的法宝,"术数"是御臣的工具。君主处于最高的价值层次,居于主体地位,而作为"帝王之具"的势、法、术则属于较低的价值层次。或者说,君主是"目的性"价值,势、法、术是"工具性"价值。法家价值体系的逻辑结构为:君←势(权)←法←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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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是我国历史上有名的重刑主义者,但他们关于奖赏方面的法律思想也是很丰富的。法家法律思想中重视奖赏之法的思想启示我们,奖赏与刑罚一样,既是法律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不可缺少的手段。为此,我们应重视激励性立法的研究工作,在法律中增添有关奖赏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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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论》中的政治观念与先秦法家思想同是现实主义的政治思想,二者之间在"性恶论"、"实力论"、"统治权术"等方面有着相同点,但在其社会历史背景和所代表的阶级利益上又有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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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2):138-140
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与现代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和原则有许多相通的地方。因此,在前哲时贤认识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对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关君权至上与法律至上的问题、君主本位与国家本位的问题、重刑治国与轻刑治国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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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科学领域,早已形成了理学与工学并立的知识格局.在法学领域,按照理论思维与工程思维的分野,则可以形成法律理学与法律工学的并立.法律理学侧重于法学基本原理的探究,可以称为理论法学或法律理论.法律工学主要在于实践与运用,它追求的目标是马克思所说的“改变世界”.法律工学就是法律工程学,也可以理解为实践法学.先秦法家学说主张以法治国,并强调通过以法治国实现国家富强,具有法律工程学的性质.至于法家第三期,则可以视为法律工程学的典型样态.阐明法家学说作为法律工程学的性质,有助于厘清法家学说与法学的关系,亦有助于法学知识体系中法律理学与法律工学二元格局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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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重刑思想的逻辑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家有其独特的重刑思想的逻辑。以“民性”、“民情”为法家重刑理论的归宿,基于人性发展起“以刑去刑”的理论,着眼于轻罪重刑。法家总是把“富国”放在首要地位,否定了“富民”、“足民”的意义,只是单纯使用重刑。法家讲求“胜民”、“制民”、“弱民”,高度发达了告奸理论。法家重刑的出发点和最后归宿,都被说成是善良的,是基于“爱民”、“亲民”而达到“利民”的。法家的重刑思想到秦灭亡前夕,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致使其二世而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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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显识别:穿行于商号、商标与域名之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为识别性标记 ,商号、商标与域名的识别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彰显程度不一。识别性标记的多样性和识别的共性决定了商标、商号与域名在彰显识别功能的同时 ,又彼此发生冲突。在商标与商号、域名的较量中 ,商号与域名总是处于劣势 ,商标却可以保持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于商标的绝对“强彰显”识别功能。对经营者而言 ,实现商标与商号、域名一体化无疑是其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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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纠纷是网络民事纠纷的一种,使用诉讼和ADR来解决域名纠纷将面临“纠纷解决的会面成本较高”等缺陷,同时域名纠纷的责任要件的认定有时借助网络就可以完成而无需当事人双方会面.为此域名管理机构创立了专门解决域名纠纷的域名ODR机制,以便快捷、廉价的解决域名纠纷.为鼓励当事人选用域名ODR来解决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机构把域名ODR设置为附条件的诉讼前置程序以保证域名ODR有充足的案源,另外裁决结果易于执行性、专家裁判、裁判快捷高效、费用低廉等优势成就了域名ODR,但是域名ODR也面临着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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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警务建设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基石。在社会管理创新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新形势下,社区警务建设需要承继公安工作优良传统,专群结合、亲民为民,切实履行好社区民警的职责;还需要变革,不断创新社区警务的内涵、工作方法、形象和服务等。只有这样,才能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服务群众的第一个平台,巩固政权的第一层基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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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国家安全观也由单一的、注重本国的、以国防安全、军事安全为核心的传统安全,向多样化、多层次的以综合安全为特征的新的安全观转变。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瞻远瞩,以求实的精神和非凡的睿智,准确把握时代脉搏,在国家安全理念上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理论特色,实现了国家安全观上的新飞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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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名称能否具备商标的属性,是游戏名称商标权保护的前提.这需要考察游戏名称是否能够具备商标法要求的显著性,能够标示游戏产品的特定来源.在判断游戏名称商标侵权时,需要考察被诉侵权人的使用是否是商标使用行为,以及是否容易导致相关游戏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购.只有被诉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使用,并且容易导致相关游戏消费者发生混淆,才构成对游戏名称商标的侵权.有一些游戏名称本来能够标示游戏产品的来源,但是由于管理不善,逐步演变为某一类别游戏的通用名称.这样,原本特有的游戏名称成为公有领域内的符号,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他人使用这些游戏名称,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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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了牟取不当利益,以炒作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域名产品"、恶意引诱他人抢注域名的行为背弃了域名注册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性质,扰乱了正常的域名注册服务秩序.因此类行为而达成的"域名注册合同"应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而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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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中若干法律问题探微——兼对一起楼名权行政诉讼案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名是用以确定或代表某个地方并与其他地方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地名权的本质属性是人身权。地名经过一段时间使用后会获得一定的商业价值,由此而转化得来的利益应是一个派生权,其原生权仍属人身权。因此大楼更名权的诉讼,是具有人身权内容的行政诉讼。地名权属准共有的范畴,为所有权人共有,应适用所有权共有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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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128-144
社交网络账号为用户与网络服务平台之间的服务协议,社交账号的继承问题本质上为用户对自己网络信息的支配权限界定,属于个人对其数据及信息的利用范畴。社交网络账户具有财产性、身份性与人格性多重法律属性。社交网络账户具有可继承性,其性质、用户协议及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均不排除账号继承的可能性。社交账号继承规则的构建首先需要区分社交网络账号本身与账号中存储的信息,其次根据社交性网络账户的类型构建不同维度的继承规则。账号内存储信息的继承应当优先保障用户的自主权,可以通过构建数字化信托的模式实现,保障用户决定是否允许继承的自主利益,并消除社交账号继承中的负外部性。同时《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的“遗产”的内涵应当做扩大解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