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 毫秒
1.
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鉴定标准同时废止。2013年10月,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13年10月第1版,以下简称《释义》)。经过对《释义》与《标准》的实际应用,发现某些条款存在歧义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在此,本人就《标准》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进行阐述,供法医同仁参考。  相似文献   

2.
正5.1颅脑、脊髓损伤5.1.1a植物生存状态(重伤一级)。【理解与适用】本条植物生存状态是指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大脑功能严重障碍,临床表现:(1)自身无意识,对外界无反应;(2)对视、听、触及有害刺激无精神行为反应;(3)无交流、表达能力;(4)睡眠-睁眼周期存在;(5)下丘脑、脑干机能尚保留(呼吸、心搏、脉搏及血压等);(6)大、小便失禁;(7)颅神经及脊髓反射存在,但易变  相似文献   

3.
6.1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定了死亡个体生前伤可以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并且明确规定了鉴定的方法,即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  相似文献   

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于2013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发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帮助广大法医临床工作者和相关法律工作者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标准,本刊特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撰文介绍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以及相关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并自本期开始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专栏的形式予以连载。同时,也希望广大读者就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展开积极的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广大读者提出的问题或者建议给予积极的回应。  相似文献   

5.
胸腔由胸廓与膈围成,上界为胸廓上口与颈部通连,下界借膈与腹腔分隔。胸腔内可将其分为三部分,即左、右两侧胸膜腔和肺,中间为纵隔。纵隔内含心脏,并走行大血管、食管及气管等。胸部损伤是常见创伤,也是创伤致死的重要原因。目前,学术界对胸部创伤没有统一的分类,国内胸(心)外科一般按照成因和伤情分为以下两种:(1)闭合伤。胸壁完整,无创口贯通胸腔,但可有胸壁挫伤、胸廓骨折、胸腔内部器官损伤,多由高坠、冲击、爆震等损伤所致。(2)开放伤。胸壁的完整性被破坏,有创口贯通胸腔,可伴或者不伴有胸腔内部器官的损伤,多由锐器、火器所致。相对于1990年与1996年先后发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统一简称“旧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于胸部损伤的条款规定有较大的变化。本文将根据系统分类阐述新标准中有关胸部损伤条款的理解适用与鉴定要点。  相似文献   

6.
正颈部位于头与胸之间,上方以下颌底、下颌支后缘、乳突、上项线和枕外隆凸的连线与头部分界,下方以胸骨柄上缘、锁骨、肩峰及第7颈椎棘突的连线与胸部分界。颈部损伤是常见的人体损伤,轻者可伤及体表皮肤软组织,重者可导致重要血管、器官损伤。本文从对比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GA/T 146—1996《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统一简称  相似文献   

7.
正5.1颅脑、脊髓损伤5.1.2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 cm2以上(重伤二级)。5.1.3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 cm2以上(轻伤一级)。5.1.4b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 cm2以上(轻伤二级)。【理解与适用】头皮是覆盖于颅骨之外的软组织,在解剖学上可分为五层。皮层:较身体其他部位厚而致密,含有大量毛囊、皮脂腺和汗腺。含有丰富的血管和淋巴管,外伤时出血多,但愈后较快。皮下层:由脂肪和粗大而垂直  相似文献   

8.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三年以来,鉴定实践中对于部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本标准中涉及女性性器官损伤的相关条款进行分类,再分别从损伤基础、标准条款的释义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损伤基础是伤残评定的基础,从解剖、病理生理及临床治疗等方面对损伤基础进行全面介绍,为原发损伤及其后遗症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9.
腹部居于胸与盆腔之间,上界为剑突和两侧肋弓下缘,下界为耻骨联合上缘和两侧髂嵴的连线,是躯干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上常用两条水平线(两侧肋弓最低点的连线和两侧髂前上棘的连线)与两条垂直线(经左、右腹股沟中点)将腹部分为九个区,即上方的腹上区和左、右季肋区,中部的脐区和左、右腰区,下方的腹下区和左、右腹股沟区。腹部由腹壁、腹腔及腹腔内容物组成。腹腔内包含丰富的内脏器官和血管,外力作用引起器官、血管损伤的机会较大,后果较严重。相对于1990年与1996年先后发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以下统一简称“旧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于腹部损伤的条款规定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本文将就新标准中涉及腹部损伤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以及鉴定要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正>1骨关节损伤5.9.3b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轻伤一级)。【理解与适用】椎体压缩性骨折多由垂直间接暴力所致,椎体松质骨因压缩而变形,常发生在下胸椎、上腰椎等处,椎体呈楔形。椎体压缩性骨折及其程度主要是通过X线  相似文献   

11.
面部面积虽然只占人体体表总面积3%,但是面部是人体最暴露的部位,在遭受各类损伤后易导致面部皮肤软组织损伤,伤后极易产生局部瘢痕畸形,鼻、口唇和眼睑部位畸形,或者局部组织缺损,使得面部外形改变致容貌毁损。容貌即面部的外貌,从正面、侧面和水平面观察时,对一个人的面型特征、五官形态特征及其配布格局的统称,属于三维空间的立体概念,  相似文献   

12.
眼部损伤主要分为眼附属器损伤、眼球结构损伤和视功能损害3个方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有关眼损伤的条款分列于两个部分,即面部损伤章节中主要包括眼附属器损伤,而眼球结构损伤及视功能损害相关条款主要体现在视力视器损伤章节.本文就眼附属器损伤的条款进行探讨.眼附属器包括眼睑、泪器、眼眶、结膜、眼外肌.  相似文献   

13.
<正>骨盆及会阴部损伤包括骨盆骨折以及盆腔内泌尿生殖器官以及会阴部损伤,涉及临床医学科目较多,要求鉴定人掌握上述各科目临床专业知识,正确理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条款精神,从而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本文仅对会阴部损伤,骨盆骨折,膀胱、尿道损伤,直肠肛管损伤,女性生殖器官损伤,妊娠期损伤,以及上述损伤的后遗症所涉及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与同行专家共同探讨。1骨盆骨折5.8.2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  相似文献   

14.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已3年,鉴定实践中对于部分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对标准中涉及肾、输尿管、膀胱损伤的相关条款按照损伤部位进行分类,再分别从损伤基础、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加以详细阐述。损伤基础是伤残鉴定的基础,从解剖、病理生理及临床治疗等方面对损伤基础进行了全面介绍,可以为原发残情及其后遗症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则分别从鉴定时机和条款适用两方面进行介绍,对于各部位损伤均明确了鉴定时机,也详细介绍了对于各条款的把握重点,为本标准的适用提供具有实践意义的参考。  相似文献   

15.
正耳是听觉器官,由外耳、中耳与内耳三部分组成。本文只涉及外耳道、中耳(鼓膜、鼓室、听骨)及内耳(耳蜗、前庭和半规管)损伤。在生理功能方面,外耳主要是收集声波,中耳将声波传入内耳,然后内耳(耳蜗)将声波转换成神经冲动,神经冲动经神经纤维传至大脑皮层听觉中枢产生听觉。因损伤或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上述任何环节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均可引起不同程度的听力减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称《标准》)涉及听力听器损伤的条款是按照上述  相似文献   

16.
视觉功能是眼的主要功能,包括光觉、形觉及色觉等,作用在于感知光的强弱,识别物体的形状、颜色,确定物体以及自身在外界的方位.临床医学及法医学鉴定实践中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和色觉等检查,评估视觉功能状态.  相似文献   

17.
王旭 《法医学杂志》2016,(5):380-384
正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残标》),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鉴定标准之一,《新残标》的发布备受瞩目。从技术的层面上,《新残标》较现行有效的多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有诸多新意,下面,笔者从宏观上对《新残标》的理解,抛砖引玉,供同行们参考、斧正。  相似文献   

18.
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已经使用20多年,这二个标准使用过程中存在条文规定不明确、对条文理解的差异、一些条文规定与临床不相吻合等诸多问题,导致对同一案件的鉴定,出现多个鉴定结论,影响到司法的准确性.因此,有必要对《重伤》和《轻伤》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共同颁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以下简称“旧标准”)。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自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成为残疾程度评定的最新技术标准.但在实践中,当涉及标准内或标准外诸如关节置换,肘、腕关节部分缺损,脊柱损伤,骨不连,肾移植,排便障碍等情形时,对该标准相关条款在理解和把握上仍存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