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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2020,(1)
当前,国际上多数国家将精神损害赔偿权仅限定在侵权责任中,对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在我国,立法上对违约损害赔偿呈现出模糊不清的状况,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日常生活中发生大量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在某些情形下,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远远大于实际财产损失,若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将难以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违公平正义,难以体现民法的人文关怀。本次《民法总则》的颁布也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及司法案例,根据我国的国情进行本土化整改及调整重构。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立法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当中的典型案例,论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权具有正当性,对完善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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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国内外的比较研究,主流的学者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逐渐站不住脚。综合比较国内外的立法和实务,违约损害赔偿获得了更多的支持。实践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并不会抑制交易,相反可以促进合同的完成。如今,在旅游,医疗,美容,婚庆典礼,运输等服务性合同中可以见到支持违约精神损害的例证。笔者对现有的支持违约精神损害的立法和案例进行简单的归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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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尽管以精神利益为合同标的,但这并不代表其违约责任中应当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必要,但世界各国均未在旅游合同中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即使修改现行立法,考虑到相关后果,也不应该支持旅游服务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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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世界各国极力宣传尊重人权的社会思潮中,我国的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才刚刚伴随着《侵权责任法》而建立,同时,这一项制度仍存在着诸多缺点,因而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已势在必行。在我国着手编订《民法典》之际,笔者试从侵权死亡精神赔偿制度的法理出发,通过探究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发现不足,并给出笔者的一些思考,以期对我国侵权死亡精神赔偿制度略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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