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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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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4年7月10日约1820时,原告所属“琯海88”轮(集装箱多用途船,2453总吨,中国籍)与被告所属“若星”(M.VYOUNGSTAR)轮(杂货船,784总吨,伯利兹国籍)在大连港锚地发生碰撞。当时海况:东南风3-4级,轻浪,有雾,能见度200~300m,雾浓时不足50m。碰撞发生前,“琯海  相似文献   

2.
一、事故梗概 1989年4月14日,湛江某水产公司“Z”轮在北海港装载冰鲜鱼5000余件(净重约92吨),同日2050时启航开往香港,主机前进器定速航行,航速约12节。4月15日凌晨,船航行至雷州半岛西部海面时遇雾,但未备机减速和报告船长,亦未派员了头,仍以原速航行。0532时,船抵凉州海峡西部(氵窖)尾角附近海面,值班大副遂驾船转航向为090°,当时偏东风3-4级,视程约60米。0545  相似文献   

3.
1991年12月24日,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下称明华公司)与台湾台北REGAL海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定期租船合同。合同约定由明华公司将其所属的“卡西亚”(CACIA)轮租给台北REGAL海运公司,租期为半年,租金为每日3800美元。租金以美元现金并提前15天预付。如租船人未及时支付租金,或违反合同,船东有  相似文献   

4.
湖北省××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方”)于1992年7月31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大连××××货运公司(以下简称“租方”)偿付该司所属Q轮由日本细岛至大连的运费、船期损失及因租方违约而造成船方Q轮下一航次的运费损失(并加计利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1993年10月10日对此作出了终局裁决。现将该案的裁决书摘选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5.
1988年8月5日,物业公司与香港华利贸易公司(下称华利公司)签订定购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向华利公司购买18英寸大宇牌彩色电视机显像管6000个,总货款为55.2万美元。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于8月15日至8月25日先后四次通过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海外)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华利公司支付货款330万港  相似文献   

6.
申请人: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被请人:PT.LINTASTRANSASIALINES一、申请人的请求及理由申请人于1995年3月31日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称,1993年10月25日,申请人承保了由“GOLDFAITH”轮承运的两批(764件十840件)总值约1,700,000美元的马来西亚夹板。199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致函船舶代理人称该轮机舱于1993年11月24日发生爆炸事故,并有消息报道称该轮沉没于菲律宾南部。随后,货物所有人向申请人提出了赔偿要求,申请人于1994年6月22日赔付了货物所有人损失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据悉,某一专门负责调查国际海运欺诈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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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被告:浙江省舟山市海运公司一、案情介绍1993年4月22日,深圳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下称深圳粮油公司)向原告的青岛分公司投保一批冷冻鸡腿、牛肉等货物,共计14,813件,价值为人民币170万元。该批货物由被告所属的0浙舟53号”轮承运,4月25日起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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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义焕等二十一位塞浦路斯籍“帕马”(PAMAR)轮现职韩国籍船员。被告:希腊山奇士海运有限公司(SUNKISSEDMARINECO.LTD.GREECE)。一、基本案情广州海事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3月4日,利比里亚卡帕海运集团公司(KAPPAGROUPMARITIMECORP.)(下称:“卡帕公司”)代表“卡帕玛丽”(KAPPAMARY)轮之船舶所有人与“泛珍”签订“代理合同”(AGENCYAGREEMENT)。该合同约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同意指定“泛指”为雇佣船员的代理,“泛珍”作为代理,同意向“卡帕玛丽”轮提供和配备韩国船员的服务…  相似文献   

9.
“和田”轮提单纠纷案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案情 1992年1月30日,原告北京××进出口贸易公司与案外人新加坡金太平企业(Golden Gate Pacific简称金太平企业)订立了一份2000吨黑豆的出口“销货确认书”,价格条件为F.O.B。装运期及运输方式:Frist shipment of 1000m/t before 15th April Second shipment of 1000m/t before 15th May.1992年5月13日,原告将上述货物中的972.948吨交由被告所属的“和田”轮承运。原  相似文献   

10.
1988年7月4日,被告外经公司与案外人香港友恒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友恒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友恒公司向买方外经公司出售金星录相机3000台,单价300美元/台,总金额900000美元,信用证结算,88年10月31日前分批装运。7月23日,外经公司依合同向中国银行海口分行(下称海口中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7月31日,海口中行为外经公司开出了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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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收据引起的纷争随着改革与开放,海外航运公司、外资企业以及它们的办事机构纷纷涌入我国沿海港口城市。一些新的情况、新的单证带来的新的纠纷不断进入海事审判领域。当“货物收据”(CargoRece…)成为新类型案件的争议焦点时,对其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的认定,便成了海事审判人员思考与研究的新课题。上海海事法院曾审理几起涉及货物收据纠纷案件,现择一予以剖析。原告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医保)于1994年11月与美国DC公司签订两份铸铝公园家具销售合同。根据DC公司的要求与安排,原告递交出口货物明细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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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从事航运业的人(包括海事仲裁员和海事律师)来说,常常回顾一下航运方面的基础知识可能是非常有益的。近几个月,笔者参预了数宗仲裁案件,大多涉及到货物积载问题,而且裁决的金额很大。这些案件大都起因于租用的船舶未能装满货物,导致承租人向船东索赔短装货物的损失,而船东向承租人提出亏舱费的反索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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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上诉人):杭州海运总公司(破产清算JJ、组)被告(上诉人):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案情1992年7月5日原告杭州海运总公司(下称海运公司)与被告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下称外贸集团)下属仓储运输部签订一份租船合同,约定:原告将一艘新建1类航区的江海货轮“清风洲”轮租给仓储运输部从事运输经营,并负责配备船员29名;租期自1992年8月1日起至1994年3月对日止;月租金15o000元;原告除承担“清风洲”轮船员工资、劳保福利及常规修理费和航养费外,其他一切在经营中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被告负担;在租期内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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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gi言近年来在本刊讨论的案例,大多是围绕实体法或诉讼法的适用产生的问题。例如1997年刊载的“一起成功的鱼粉追偿案”一文。而本文独辟暖径,从商品检验的角度,探讨在海上运输中,诸如鱼粉、豆粕这类易燃货物发生大规模损失时,商检部门如何判断自燃原因和责任归属,以及合理估算贬值损失。这项业务被商检部门称之为具有公证性的残损鉴定业务。由于鱼粉、豆粕、黄麻和印度原煤等属于易燃、并存在着潜在缺陷的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发生损失的概率较大,如何界定发货人、承运人及保险人的责任就显得十分重要。以货物保险人为例,常以固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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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航次租船合同而言,确定一条船舶是否为到达船舶,将直接决定该合同能否履行以及装卸时间何时起算的问题。因此,定明判断到达船舶的标准,划清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责任,对航运实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以上考虑,笔者欲就题述问题进行一初步探讨。针对不同的合同条款及出于不同的商业目的,到达船舶的概念是有所区别的。在确定标准的问题上,应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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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租租船合同 1.滞期费和速遗费的争议案例(1)在中国港口,船舶是否必须在通过联检后才能算是准备就绪的问题,仲裁庭认为,在租船合同的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中国港口习惯。在中国港口,通过联检是一切外籍船舶进入中国港口的必要条件,船舶不通过联检便不具备装卸货条件,因此租方有权在船舶通过联检后接受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除非船方能够证明由于租方的责任造成联检的延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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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英国一审法院和1993年5月英国上诉法院均判决“德克萨斯星”(Star Texas)轮纠纷一案租约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英国法院应停止诉讼程序。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我们认为英国法院关于确认了一则“浮动”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是完全正确和有益的。现在让我们从头说起,本案发生在四年前,1989年12月30日中国某公司托运的危险货物环氧氯丙烷共32个集装箱,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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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原因并无明确规定,不论是依合同,或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均可成立留置权,如台湾“民事法规”。而我国《民法》及《担保法》则将留置权限定于合同之债范围内,只有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方可成立留置权,如《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海上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依海运合同产生的债权。我国《海商法》第87条、第94条及第141条明文规定,承运人为其应当被支付的费用有权留置债务人货物。既是法律规定,我国《海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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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留置权的性质及其影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性质影响着留置权的构成及实施,它不仅是留置权体系的基础,而且是实践中承运人运用货物留置权首先应明确的问题。遗憾的是,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往往过于重视货物留置权的结果而忽视其基础,从而,实践中经常有错误留置的出现,承运人不但未能及时地收回运费及相应费用,反而饱受承担赔偿责任之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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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货物的财产所有权是货物买卖中的核心。在当今世界贸易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货物运输是由海运来承担的,货物交付运输后,承运人对该票货物签发提单,正确判定提单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对于保证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全,促进贸易的发展,以及避免减少纠纷的发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其他的法律、法规对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均未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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