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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和“非法获取巨额财产”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只能是不作为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是司法人员的责令。行为人受到责令时 ,如实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 ,不能视为自首。行为人的本罪被定罪判刑后 ,又查明其以本罪判处刑罚之涉案财产为贪污、受贿所得 ,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构成本罪共犯。为弥补本罪之立法缺陷 ,应直接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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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派驻纪检组原副组长张庆借办案之机,利用手中特殊权力,胆大妄为,瞒天过海,大肆贪污勒索钱财,案件款项竟成了他盘中的“大餐”。其贪污索贿手段之恶劣,令人震惊。但作茧自缚,张庆最终被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妨害作证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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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目前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贪污治罪条例”中。台湾地区“刑法”中没有关于贪污罪的专门规定,但对贪污性质的犯罪规定了三个条文,即第129条规定的违法征收罪和抑留或克扣款物罪、第131条规定的公务员图利罪及第336条规定的公务公益及业务上之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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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刑事立法中的“赃罪”孙玉荣唐代刑法中的“赃罪”是现代刑法上抢劫、盗窃、贪污、贿赂犯罪的合称。我国古代历朝为维护其统治,十分注重对“赃罪”的惩治。唐代积前朝之经验,在刑事立法上对“赃罪”正式确立了“六赃”的概念。《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入罪条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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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罚金”出现频繁,而“没收财产”则出现在这么几处: 1.对二类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个人犯贪污贿赂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不管其刑期的长短和主刑种的不同; 2.对二种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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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销赃罪,是由他人盗窃、诈骗、抢夺、贪污、受贿等犯罪(姑且叫它们为“本罪”)所得的财物引起的一种犯罪,是伴随着“本罪”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以“本罪”的存在为条件;以“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对象;通过给“本犯”销售赃物的行为来帮助“本犯”,危害社会。因此,销赃罪相对于“本罪”来说,具有从属性。但是,销赃罪与“本罪”毕竟有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我国刑法不是把它依附于各“本罪”之中,而是单独列为一条;其处刑也并不随“本罪”而起落,而是规定了独立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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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修订后刑法第396条明确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属于单位犯罪,在某些方面与单位有关人员共同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极为相似。然而,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犯罪在本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犯罪虽然都带有一种“集体”的形式,但其实质是不一样的。首先,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单位犯罪。其次,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这个集体一般都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组织,他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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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809佛山邮政储蓄案”主犯何丽琼在听法院一审宣判。涉案金额逾13亿元的“809佛山邮政储蓄案”近日一审宣判,主犯何丽琼因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四罪,被判处死刑;主犯陈琦丽因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4名被告人分获4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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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所得和收益”一般表现为一定数额的货币,那么我们可不可以像盗窃、贪污一样,以一定数额作为其追诉标准呢?笔者认为,不宜以数额为追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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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2期《人民司法》发表了曲晶同志所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实践与反思》(以下简称“曲文”)一文。该文结合司法实践中所审判的3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例,分析了此罪在法定刑方面存在过轻的问题及其成因,并建议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即“适当比照贪污、受贿罪,依据非法所得的犯罪数额和情节轻重,划分若干档次,分档量刑。可将本罪刑罚分为两个档次,差额巨大为第一档次,应高于贪污、受贿等罪相应的量刑幅度7年以下有期徒刑;差额特别巨大为第二档次,应低于贪污、受贿等相关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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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订刑法第271条规定有职务侵占罪。该罪对惩治财产犯罪和职务犯罪有重要意义 ,但修订刑法实施以来 ,该罪应用并不多 ,其原因 ,除了客观上的以外 ,还有一些是认识上的。现对该罪构成要件方面择其要者分述如下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有人认为 ,刑法第271条应称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贪污罪” ,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也应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1条的行为 ,实际上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贪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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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过宽,应适当缩小,即把其主体严格控制在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内。同时,扩大可罚性范围,一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贪利性不廉洁行为均可构成犯罪。另外,建议取消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中关于财产性质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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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同时犯有贪污、受贿两罪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处理此种情况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个问题很值得探讨,即,对被告人犯贪污、受贿两罪合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量刑起点该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2条第(2)项和第5条规定,个人犯贪污或受贿单一罪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笔者提出,对被告人犯贪污、受贿两罪合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也应在5年以上处刑。其理由如下: 1.贪污、受贿两罪性质、特征、危害相近,因此两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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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污贿赂犯罪量刑失衡之现实表现
第一,存在罪刑不均衡及“同罪异罚、同罚异罪”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关于贪污贿赂罪的有关规定.贪污、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和量刑一般成正比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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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京城的小会计卞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卞中死刑,缓期2年执行。卞中一案是北京市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贪污、挪用公款案。而令人惊讶的是,卞中贪污挪用2.2亿元巨款竟然是为了在情人面前维护自己的男人尊严,仅仅为了挣个“面子”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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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贪污与挪用的性质互化及条件张新民“互化”也可称为互变,本是数学用语,意指同类量中,高级单位变为低级单位或低级单位变为高级单位的过程。本文则指经济犯罪中的贪污与挪用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由挪用公款行为转化为贪污罪或贪污行为转变为挪用公款罪的过程。挪用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