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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的流失缘起于立法的诸多不足以及与国情脱节的司法技术。就目前来说,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切实途径是优化司法调解、提高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度。而司法调解在实践中存在诸多偏误,构建一个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优化完善的司法调解系统,必须正确处理司法调解本质的商谈性与干预性、依据的规范性与说理性、程序的自足性与开放性、方式的劝解性和妥协性、结果的强制性与说服性这五大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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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调解的和谐社会价值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岑珍慧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07,20(6):9-11
司法调解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理念,它既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出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因其自身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司法调解正成为打造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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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调解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直接接触,由中立的第三者参与调解,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我国现行刑事调解制度存在许多缺陷,应在恢复性司法视野下进行刑事调解制度的重构:更新与构建刑事调解制度生存的司法空间,理清刑事调解适用的原则,扩大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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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过对社区调解以及其他恢复性司法程序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认为应将恢复性司法从刑事司法制度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制度,并最大限度地用恢复性司法解决冲突;恢复性司法应使用当事双方地位平等的民事诉讼程序模式;当恢复性司法未能解决冲突时,应使用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诉讼作为后盾进而解决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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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博文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2):110-124
在中国,司法调解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与司法审判并存的诉讼活动。司法体制改革历程一直围绕着调解与审判在实践中的比例变动展开。司法调解的坎坷发展历经兴盛、消沉与复兴三大时期,以相关司法政策变动为外在表现形式,呈现出U型发展趋势。以历时性视角,阐释造成司法调解几经沉浮的因素,即社会场域、司法场域、政治场域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继而揭示司法调解兴衰历程的根源在于政治场域对司法场域的支配以及政治场域、司法场域和社会场域的共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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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是桃,婚姻是筐。婚姻的美好,就像结实的筐里盛满鲜美的桃。人生总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缺憾:有的人生只有桃,没有筐;有的人生只有筐,没有桃。不论有桃没筐还是有筐没桃,虽都不十分完美,但很多家庭也还是凑合着过。如果生活中既无桃也无筐,那可真是老鼠钻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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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调解模式的构建——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支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云鹏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1):94-97
设立刑事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改革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构建刑事简易程序调解模式更有利于契合设立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初衷。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可以概括为妥协精神、效率价值、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几个方面。恢复性司法对刑事简易程序调解模式的构建不无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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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关于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调解的纷争一直存在。《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但实践中行政纠纷“案外和解”的情况大量存在,其实质就是“调解”,这种现象造成了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值得我们深思。而“民生司法”理念的提出,更使得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将有限调解引入行政诉讼不仅是必然的、可行的,而且对于司法机关转变观念,树立行政审判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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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丹琨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3,(1):83-92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的同时也面临了诸多问题,包括衡量标准不统一、检察调解协议有待保障落实、检察调解制度构建存疑等困境。在总结最高人民检察院12个典型案例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检察调解实践提出了加大制度约束与裁量基准公布、保障检察调解后续程序公开透明、构建多元检察调解路径等建议,以促进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避免“程序空转”,推进案结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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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是解决环境争端的重要途径,其中必然会涉及到利益衡量的过程,法官通常会先从环境法律规范中发掘确定的利益阶层秩序,为环境司法中的利益衡量寻找客观评价标准,但这样仍会给法官留存较大恣意空间。而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其核心功能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限制司法裁量恣意,因此有必要在环境司法利益衡量中引入此制度,并针对环境司法审判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发布指导性案例,辅助制定法提供确定的利益阶层秩序,同时指导性案例中的利益衡量逻辑思路和利益衡平方式也可被参照援引,为规范环境司法中的利益衡量做出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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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如何走向统一?——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玄玮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5):2-6
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其最主要的根源在于制定法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案例指导制度可以有效地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对于促进司法适用标准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正在探索中的案例指导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务之急是提高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水平,以适当的方式赋予指导性案例事实上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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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案例指导工作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逐步进入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的阶段,在审判实践中对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后继发展,应充分发挥各类案例的功能作用,实现案例体系的合理化。案例指导在我国并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是,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制定法本身具有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案例指导对我国法院及法官在理解适用法律、定分止争中所起的作用越发显著。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应当实现与法律适用统一的对接,从裁判过程的一般环节出发,解决当前法律适用中的裁判准则发现、裁判结论正当化、法官裁量权调控这三大机制缺失,为审判实践提供普遍性与特殊性、稳定性与适应性、确定性与灵活性、抽象性与具体性和谐统一的裁量指引。"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我国时有发生,危害了法治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以及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为统一法律适用,避免"类案不同判"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具体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但未规定具体的适用规则。人民法院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具体规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前提条件;二是法院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内容;三是法院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配套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制定具体规则,明确案例的功能定位,积极能动地回应法官群体、社会公众对案例适用的制度需求;明确案例事实的"识别要件",通过"识别要件"的比对,判断案件事实的同一性,确保案例适用的实体公正,并最终实现司法机制和结构的合理化、有序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