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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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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9月1日印发的《诉讼收费办法》规定:“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至50元。”“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199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70号《关于几种案件诉讼费问题的复函》(下称《复函》)又规定:“对驳回起诉的案件,应按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规定,从80年代至今,全国法院对驳回起诉案件的诉讼费均是按每  相似文献   

2.
我国古代,对打官司的时间,作了严格的规定.如唐令规定:凡民事诉讼原则上以农闲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日为受理时间.清代则以四月一日至七月三十日为农忙期,在此期内不受理民事诉讼,县与府在衙门前挂“农忙止讼” 以晓谕之.在周朝受理的民事案件,原告被告双方都要到庭,并缴纳“束矢”(一百支箭)作为保证,败诉则没收;刑事案件原告被告双方都要呈缴证件和“钧金”(三十斤铜)无论民事或刑事,如果有一方不到庭,或者不呈“束矢”、“钧金”、证明,就认为是“自服不直”.打官司花钱在剥削制度下,是一种惯例.法官贪赃枉法是普遍  相似文献   

3.
杨明 《法治与社会》2010,(10):36-37
在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不支持的情形下,刑事案件被害人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对于已遭受刑事案件伤害的被害人而言,无异于是又一次伤害:再一次立案意味着讼累;而因为民事诉讼需要交纳诉讼费,刑事被害人一般而言又极为贫困,交不起诉讼费的尴尬情形就常见起来。  相似文献   

4.
世界上稀奇的事总会层出不穷。日前一则法院集资的新闻就让所有学过法律的人“大跌眼镜”。据5月23日《法制日报》报道,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最近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凡到法院打官司,除了交纳“诉讼费”外,还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否则不予立案。  相似文献   

5.
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对原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其中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诉讼费收取标准也做了较大调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并没有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诉讼费进行区分,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那么,《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这种区分究竟会给本身就不甚完善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会带来什么影响呢?下面就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徐建 《中国律师》2007,(4):45-45
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近日《法制日报》等媒体上有些法官对新交纳办法可能带来的问题表示忧虑.他们不解“为何诉讼费不上涨反而还下调了,降低诉讼费用没了诉讼门槛,恶意、无理诉讼必然增多.引起“诉讼爆炸”,法院的办案经费更难保障,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将会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7.
修改后的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款是选择性规定,实际上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也可以作出起诉的决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够严谨。首先,它违背了保障人权原则。保障人权,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价值取向。我国刑诉法也明确规定,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除了这一原则规定之外,刑诉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对人权予以充分保护。如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  相似文献   

8.
ONPRESERVINGSUSPICIONANDNON—PROSECUTION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4O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不起诉形式之一。对于这种不起诉;有的学者称之为‘对阿4不起诉”;有的称之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有的称之为“不便于追究不起诉”;还有的称之为“存疑不起诉”。笔者同意将这种不起诉概括为“存疑不起诉”。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的不起诉适用…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我院受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的交通肇事案。按照法律规定,我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先审理了刑事部分之后,在审理民事部分时,按提起方要求民事赔偿总金额的10%收取诉讼费。请问,法院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被使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科波裕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条科: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被法院受理后,法院是否应该收取诉讼费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ZI日印发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将公诉案件附带的民…  相似文献   

10.
撤诉亦称“撤回起诉”或“诉之撤回”,是指自诉人取消已经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狭义的撤诉包括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这是自诉人积极的意思表示。广义的撤诉除撤回起诉,上诉外,还应包括自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而按撤诉处理的.这是自诉人消极隐的晦意思表示。本文取广义的撤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就是自诉案件的撤诉在刑事诉讼法中仅有的法律规定.很显然,用如此简略的文字来规范撤诉这一  相似文献   

11.
2015 年《民诉法解释》第338 条规定的民事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具有“填补空白”的意 义,但该规定及关联规则的结构和表述存在缺陷或含糊,适用时应注意作出合乎民事诉讼法原理和逻 辑的解释,并考虑未来适时进行规则调整。应将作为裁定结果的“可以准许”解释为“应当准许”;将 形式上“并列关系”的“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与“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两项 条件,解释为“一般性”与“排除性”关系;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应视为重构一审撤回起诉规则的“排头 兵”,事实上除“不准再起诉”外,二者不应有实质差别;将《民诉法解释》第339 条后半段的“和解而申 请撤诉”解释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均可。  相似文献   

12.
一、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产生和各国法律的规定诉讼费用担保是一种限制外国人民事诉讼权利的制度,渊源可追溯到中世纪时的习惯法,在古罗马把诉讼费用叫“誓金法律诉讼”,原告可要求被告交出一定数额的金钱,此钱称为“誓金”,以此证明他的起诉是正当的.原告也交出同样数量的金钱.法官对当事人交纳的“誓金”是否正当进行裁决,一方“誓金”交付不当即判为败诉,将其“誓金”收缴国库.这制度还可追溯到用普通法规范形式出现的中世纪英国法.当时英国法规定,除非他能对其对方当事人指定一个将承担有关判决履行责任的人,否则外国人不得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3.
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一项行为要发生一定私法意义上的效果,就要求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真实一致、无瑕疵,如果“构建法律关系的行为不是以无瑕疵的意志为基础的,则可以将此视为不成功的构建行为”。错误作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一种情形,它影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相比于大陆法、英美法有关国家,我国《民法通则》未建立完善的“错误”制度,导致救济规则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探讨。一、“错误”概念的界定。各国民法典一般并无专门条款规定“错误”的概念,如德国、法国民法典也只是规定了意思表示错误的范围、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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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什么叫诉讼费用?征收诉讼费的意义是什么? 诉讼费用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当事人支付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的费用。这种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依照规定交纳的其他费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这里规定的其他费用是指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比如鉴定费、勘验费、翻译费、法律文书和诉讼资料副本复制费等。 征收诉讼费用,这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建国以来,除了在少数城市和地区征收过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15.
诉讼费交纳与诉权话题关系至密。本文不对中国诉讼费制度作全面论析,而只就立案环节与诉权密切的如下问题进行理性和制度上的反思。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标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性意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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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6):30-30
国务院2006年12月31日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规定。:(2)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1)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4)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5)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新办法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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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镇孙仁龙问;我是原告,依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诉被告(邻居)非法自建隔墙挡住我家通风,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拆除隔墙。法院受理此案并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在开庭宙理前,被告将此隔墙拆除。开庭审理时,宙判长说实体问题已经解决,动员我撤诉。我认为应当判决争议谁是谁非,并判决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故不同意撤诉。审判长说不撤诉就要驳回起诉。我认为,违法人在诉讼中发现对自己不利而自行停止违法行为,法院不判决谁是谁非和诉讼费由违法人负担,违法人就逃避了诉讼费和对其的制裁,权利人却遭到了经济损失(付出诉讼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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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当事人除交纳诉讼费外,还须为准备诉讼、参加诉讼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律师代理费等,并要因参加诉讼影响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对诉讼费的承担法律己有明确的规定,即由败诉方承担.对当事人因诉讼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是否由败诉方承担则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审判实践中,虽有将交通费、住宿费等作为“间接损失”判令败诉方承担的做法,就总体而言当事人必要的诉讼支出是否应由败诉方予以补偿、补偿责任的划分与确定、补偿程序等问题并未明确.以下笔者就上述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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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此,有观点(详见《人民检察》2002年第2期第55页欧尧刚的《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文)认为该规定不够严谨,因为他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也可以作出起诉的决定,故建议将该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够妥当。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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