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新增的一种犯罪,刑法学界对其构成要件中的诸多问题存在争议。对于犯罪主体中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以及犯罪客观行为中的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正当利益作何解读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予以探究。  相似文献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明确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内,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关系人在非共犯情况下单独构成犯罪的问题,契合当前反腐斗争的需要,同时亦为立法对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积极回应.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仅对该条的罪名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其主体范围、客观行为等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犯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有本质区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存在处罚范围上的差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利用影响力、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几个构成要素,除了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一要素外,其他的要素自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4.
受贿罪的认定,在其犯罪客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随着我国法律的修改,对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论。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有四种类型,主体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公务性,在实践中应注意受贿罪的几个特殊主体;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的基本形式是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实践中应注意斡旋受贿的行为。  相似文献   

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职务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权或者地位上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横向制约的关系。"数额较大"应以5000元为起点。"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取"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原来职位与地位对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形成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设立,彰显了我国从严惩治贿赂性犯罪的立法倾向;该罪主体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的标准与范围以及客观方面对“利用影响力”的解释,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立法上存在完善的空间,并且与受贿罪存在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产生的新型罪名,这一罪名的产生完善了我国关于贪污腐败犯罪的立法体系,加大了对贪污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本文将着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加以分析和讨论,以使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更加准确与规范。  相似文献   

8.
贿赂罪客观方面比较研究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在比较中外刑法贿赂罪客观方面“职务行为”与是否谋取利益两要件基础止,阐述了我国刑法贿赂罪的完善形式:即在受贿与行贿两罪中分别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制性要件,从而更有利于惩处贿赂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的出台是出于反腐倡廉实践及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新增的罪,有必要就其犯罪构成从客体及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作以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一般型受贿罪、斡旋型受贿罪比较容易区别,与受贿罪共犯却较难区分,在抓住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这一关键点的基础上,还要看其与本罪主体是否就受贿形成了通谋,同时要分情况作具体而详细的分析、论证。  相似文献   

1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当其与受贿罪发生竞合时,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多环节利用影响力请托情形,关系人可成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共犯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与介绍贿赂罪在很多时候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对请托人的行为应采取引证罪状方式规定,并规定单位犯罪条款,罪名概括为"影响力行贿罪",并应当根据受贿行为的时间准确认定犯罪时间。  相似文献   

11.
具体适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务部门对法条关系、溯及力、关系密切人认定、定罪量刑标准等有较多疑难问题,有必要明确相关问题的刑法适用规则。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罪质特征表现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及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关系的人员等利用个人影响力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具有倾向性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以此为对价换取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   

12.
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严密刑事法网,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我国《刑勘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我国《刑法》中其他相关犯罪规定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在立法和概念上的关系亟需厘清,这是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也是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的基础。  相似文献   

13.
尽管我国刑法典受贿类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但是在“影响力”的含义上,二者范围并不相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影响力”是指对他人的行为或者思想能够起一定促进或者改变作用的无形力量,其可分为形式上的影响力和实质上的影响力、职权性影响力和非职权性影响力以及直接影响力和间接影响力;行为人表现出来的影响力强弱与行为的定性有着密切联系。  相似文献   

14.
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严密刑事法网,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我国刑法中其他相关犯罪规定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在立法和概念上的关系亟须厘清,这是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也是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的基础。  相似文献   

1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该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要素;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上,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受影响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可构成该罪;该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包括其本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也包括除行贿手段之外在其他程序上违法而取得的利益。  相似文献   

16.
受贿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在司法实践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主要表现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贿赂等客观方面的理解和认定上。  相似文献   

1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新增的一种犯罪,刑法学界对其构成要件中的犯罪主体,诸如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都存在争议,鉴于此,有必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其进一步界定。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立法目的在于使我国贪污贿赂类犯罪的刑事法网更加严密,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这体现了我国严惩腐败的一贯态度。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本罪的受托人并非利用自身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而是利用其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易言之,本罪在实施过程中包含着一个贿赂和影响力的逆向流转过程。具体表现为:(1)贿赂的流转过程,受托人(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身)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给予的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影响力的利用过程,受托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可见,本罪的犯罪主体自身缺乏直接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他们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需要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基于与国家工作人员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作用于公权力,通过其他公职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完成。  相似文献   

19.
本文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五个困境及相应的出路,困境之一"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立本罪",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利用其权力性影响力作用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利用非权力性影响力,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困境之二"与斡旋型受贿的关系",比较我国刑法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应该将斡旋受贿行为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困境之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的超过要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目的犯,且是一种短缩的二行为犯。"许诺说"是为了证明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一种证明手段,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的一部分。困境之四"与受贿共犯的区别",结合两高的《意见》,分门别类地讨论了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之外的密切关系人、非密切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能否成立受贿共犯。困境之五"与介绍贿赂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是一种"掮客",本人不是行贿的对象。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自己是行贿的对象,其利用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获取行贿的财物。如果行为人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有可能成立诈骗罪,因为请托人在一定的信赖基础上才会给予行为人行贿的。  相似文献   

2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人,不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性质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作为交易的筹码,通过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托人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同于受贿罪,也不同于斡旋受贿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离职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应构成受贿罪。由于《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对其生效以前实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无溯及力,不得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