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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数据信息具有重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理应建立完备的数据信息交易机制,为此,需要首先在财产法领域明确归属、扫清障碍.数据内容说较为合理地契合了民事财产法领域的规范目的 ,应当予以采纳.以此为基础,必须进一步引入数据信息的概念,作为财产设置的客体.基于先占理论、劳动报酬理论、功利主义理论,数据信息的财产属性得以证立,从而从根源上解决数据信息交易的合理性危机.现有民事财产法的规范体系难以适应数据信息规制的需要,应将数据信息作为一类全新的财产对待.数据信息的无体性加剧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必须通过对世性、排他性、期限性等效力的赋予加以对冲,从而框定权能和效力,降低数据信息的交易成本.数据信息的对世性、排他性效力使之具有二重救济路径,能够从财产秩序的维护角度促进市场交易的活跃.  相似文献   

2.
刁胜先 《行政与法》2010,(9):100-103
传统民事权利客体中并无信息的独立地位,不利于信息的民法保护。面对现实困境,应明确把信息作为民事客体,因为信息不同于物、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在民事领域,信息表现为信息财产与信息人格利益等具体形式。  相似文献   

3.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环境信息公开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朱谦 《法律科学》2007,25(3):150-158
环境信息的公开不仅是公众环境知情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也是公众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产生后维护自身生命健康和财产等权益以及积极有效参与事件处置的前提.要建立和完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信息制度,就必须结合这类事件的特殊性,在尊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共性的前提下,尤其要强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相似文献   

4.
信息社会的一个重要发现--网络生存定律:信息社会离不开信息公开与信息自由.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两个趋势:那就是"开放"和"自由".迄今为止中国所发生的所有变化都可归因于信息公开与信息自由.信息应当是自由的,但是,自由是需要付出代价的.版权是信息财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所关注的是"创作投入".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为信息的复制和传播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当下最大的问题是对信息生产者和创造者保护不力.  相似文献   

5.
李遐桢 《河北法学》2012,30(11):30-35
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性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虽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该罪名不能反映犯罪目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虚拟财产具有价值,也可脱离受害者的控制,并能被盗窃者实际控制,符合盗窃罪的要求,盗窃者如果具有永久性剥夺受害人虚拟财产的犯罪意图的,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域外的实践也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6.
胡宓  玄玉宝 《人民司法》2012,(12):50-52
【裁判要旨】网站用户的注册信息是由注册用户自行设计并交由网站保管、运行的网络数据信息,是网站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客观物质信息,具有财产的性质。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是相关网站的核心资产,可按财产权取得原则,由该网站的经营者享有所有权。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符合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要件时,可作为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护;若不构成商业秘密,则可基于其财产性质按照一般财产侵权的案由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7.
梁苏琴 《法制与社会》2013,(34):140-141
环境信息的公开不仅是公众环境知情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也是公众在突发性环境事件产生后维护自身生命健康和财产等权益以及积极有效参与事件处置的前提.要建立和完善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环境信息制度,就必须结合这类事件的特殊性,在尊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共性的前提下,尤其要强调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环境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相似文献   

8.
商标保护模式进化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历史实际的视野来看,商标法的生成,只不过是商标保护模式进化的一幅镜像。该镜像的成型,则端赖于对商标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需求。商标保护模式进化的过程,其实是将商标所能带来的各种利益以“财产语言”在法律上加以表达的过程,它体现了对商标财产属性的历史认同,揭示了商标保护模式的转向,即从以维护商标的“信息传播功能”为目的转向以保护商标的“财产属性”为本旨。  相似文献   

9.
对于数字经济时代的传统网络虚拟财产、新型加密资产和数据等数字财产,大部分研究承认了各个类别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却未能就数字经济时代的财产属性进行一个整体性的阐发。少部分研究认可了数字财产的财产属性,却否定了侵犯数字财产该当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未能在现有刑法框架下合理解释和处理侵犯数字财产的犯罪。从信息理论出发,可以看到,财产是一种信息系统,一种阶层性地记录和传播事物性、财物性、财产性的信息有机体。三种数字财产都可能符合这些财产属性。数字财产的信息理论使数字财产犯罪的刑法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具备可行性。在刑法定性评价上,本身具有可复制性的数字财产如数据一般不会被获取型犯罪所侵害,但可为毁灭型犯罪所侵害。在刑法定量分析上,应当重视财物性的本质在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只是对可能实现的使用价值进行估算形成的合意。因此,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不仅包括交换价值意义上的金额标准,还包括更契合使用价值这一财物性本质的数量标准。  相似文献   

10.
传统诈骗罪理论中,被害人视角与行为人视角交织重叠,不仅带来相关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难题,也破坏了诈骗罪归责关联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本文尝试在解构诈骗罪关系犯特征的基础上提倡诈骗罪的不法本质是交易基础信息的操纵,并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中国语境下的重构:行为人在财产交易沟通过程中操纵交易基础信息——对被害人施加影响使其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财产交易或安排——行为人非法获利(或被害人遭受财产交易损失)。这一理论重构将被害人角度的构成要件要素如错误认识、财产处分等删除出构成要件,能够凸显行为人信息操纵的归责链条,清晰勾勒诈骗罪的归责路线,并通过信息错误风险管辖思想替代争议颇多的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过于轻信等被害人教义学思维限制诈骗罪的可罚性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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