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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经济审判中,“漏列当事人”往往是二审发回重审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目前各地法院推行的错案追究责任制来看,该问题已成为明显的错案表现形式之一。使广大审判人员不得不投入较大的精力,以防此类现象的出现。然而,笔者认为:作为民事、经济审判中,仅存在“漏告当事人”,而不应出现“漏列当事人。”“漏列当事人”不应作为错案而进行追究。第一,“漏列当事人”有悻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使民事案件的“自诉”带有“公诉”之嫌。所谓“漏列”,指应该作为主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相对方当事人未告的情形下,法院未将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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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弃“上诉”转为“申诉”增多的原因 1.当事人对“上诉审”改判缺乏信心。一些申诉的当事人认为一二审对口业务庭之间审判人员上下沟通、关系密切,加之一旦改判,一审审判人员承担错案责任追究,一般不易改判,因此,不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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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我国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自发出现的一项旨在加强对法官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的措施。从80年代未到90年代初起,全国各地法院开始试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经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直至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该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然而,面对“错案责任追究制”在施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如何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笔者拟就此略呈浅见,以期与各位同仁商讨,并供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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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国有不少法院实行了错案追究制度,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由于在理论上对错案的认识和理解有不同意见,导致了在实践中对错案的认定和处理不统一.要实行错案追究制度,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错案.对错案进行科学地界定是实行这项制度的重要问题.如果错案范围界定比较宽时,就会出现不应追究责任的而追究了.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副作用,如所办案件越多,出现错案的概率就越高,这就影响甚至打击了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复杂、疑难、新型的案件,审判人员不敢大胆去办.这就伤害了审判人员的创新精神,加大了审判人员的心理压力,进而影响了整个审判工作.因而错案追究制度的目的也就没有达到.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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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究是我国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出现的一项旨在加强法官的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措施。但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对于错案追究中的许多理论问题尚未明晰的现象,比如错案标准问题,错案追究制的范围、对象、程序等,科学规范的错案责任追究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在实践中错案责任追究还具有很大的不可操作性,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尽快加以完善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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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法院下发《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决定在河南试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给法官上了一个"紧箍咒",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办法》规定了错案追究制度设立的目的与依据、错案的概念及认定、实施错案追究的机构以及追究的原则。早在1998年,最高法院就出台过《审判人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而后各省高级法院也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但错案仍然时有发生,错案责任也鲜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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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民法院为更好地公正迅速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正在依据民诉法的规定,深入地进行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这个改革给当事人提出了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当事人需了解,否则,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将处于不利地位以至败诉。问题之一:强化证据意识,明确举证责任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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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方式改革必须有一个正确的方向.从英国修改民事诉讼规则和美国面临的困境可以看出,当事人主义在英美国家已走向衰落.其衰落的原因告诉我们,我国民事审判方式不应走向英美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而应注重法官在程序上的管理和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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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对事实自认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离婚案件,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除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当事人本人也应当出庭,而对于其他民事经济案件,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出庭。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往往不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自认、法庭调查中对证据的质证、法庭辩论等均由诉讼代理人进行,审判中时常遇到诉讼代理人就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事实进行自认的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就诉讼代理人对事实自认的问题作出规定,①因而在审判实践中,诉讼代理人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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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案的认定问题错案的正确认定是有效实施该制度的首要条件,是追究错案责任问题的前提.错案究竟如何认定,需要明确下述三方面的内容:1.错案的定义.所谓错案,简单地说即错误的裁判.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做出,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关规定的,损害当事人(被告人)实体权益或诉讼权益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据此,错案的定义构成可归纳为:①审判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②违反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有关规定;③损害了当事人(被告人)的实体权益或诉讼权益.依案件性质不同分为民事错案、经济错案、刑事错案和行政错案四类.这里要强调的是,错案的裁判必须是已经生效,具有执行效力,或正在执行过程中,或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有的观点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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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因其易造成一人独断、权力滥用以及违背民主原则和审判原则等受到质疑,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独任制从案件数量、比例、类型和标的额等各方面不断扩张,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许多国家,也同样做出了扩大独任制范围的选择。司法实践中,民事独任制能够缩短办案周期、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易于落实错案责任追究,且在案件质量上也不比合议制差。因此,我国应通过修改法律来确立独任制为基本民事审判组织制度,明确独任制适用于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类型,并把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张至二审民事案件。在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同时,应通过推行独任法官选任制度和建立健全独任法官培训机制来提高独任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完善和落实错案追究机制,最大限度的发挥独任制优势,防止裁判独断和司法腐败,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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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在我国,调解经历了从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的“调解为主”到《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着重调解”再到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自愿、合法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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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存在的误区分析 我国民事司法改革最初是以法院系统内部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为发端的。而所谓审判方式,简单的说就是指因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形成的审理案件的方法和形式。 那么,为什么要进行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呢?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功利型的解释认为,是缘于解决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所带来的民事、经济案件激增与法院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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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曾在我国的审判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它逐渐暴露出一些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第一,举证责任倒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传统的做法是由法院调查取证。相当一部分案件,本应由当事人举证的没有举证,而由审判人员四处奔波,收集调查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有的当事人不但不觉得自己有举证责任,甚至还责问审判人员“为什么还没有查清?”有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只是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辩论,然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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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笔者在查阅民事案卷时,经常发现审判人员在向当事人交代权利时说这样的话:“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为你辩护。”在出庭通知书上也会出现“出庭辩护”的字样。甚至有个别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说“请辩护人发言”的话。把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混为一谈,这是错误的。笔者认为,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有以下不同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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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不宜动员原告撤诉□罗新祥民事、经济审判中,某些审判人员常常动员已立案受理的原告撤诉。这种做法存在种种弊端,必须予以纠正。一、与法律原则相违背。处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