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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法律与生活》第519期(2014年8月上半期)读者栏目中读者来信所述情况,盗窃者涉嫌构成"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罪"。我国《刑法》第280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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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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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确定和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根据是《宪法》第41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最近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所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其不法行为或为了公共利益而不得已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必须承担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一)侵权行为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的。这里的“执行职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和行政规定行使职权,另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法律和行政规定,不适当地行使职权。前者造成他人权益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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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根据刑法第 93条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两种情况 ,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刑法 93条第一款 )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刑法 93条第二款 ) ,一般认为 ,前者是“正宗”的国家工作人员 ,后者是“准国家工作人员”。(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 93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国家机关” ,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在上述五大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是刑法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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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其它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一门人们较为陌生的法,而我国的行政诉讼则又是一个人们陌生的问题,因而,极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尽管目前我国尚无行政诉讼法典,但行政诉讼制度已由宪法和有关法律作了一般或具体的规定。新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不难看出,第一款和第二款包含了原则上对我国行政诉讼制的确立,第三款包括了对行政诉讼中行政赔偿原则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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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3)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保健食品和国产保健食品。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保健食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保健食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一、国产保健食品(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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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大代表约见的规定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该条文的内容是这样的:"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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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后的《刑法》第九章将渎职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过窄。具体而言,其弊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修后的《刑法》第九章将渎职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得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无法被追究。修订后的《刑法》第九章以外的一些章节,即第二章危害公共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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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回放2013年11月29日,一则"体育总局陷天价诉讼"的报道吸引民众眼球,新疆吐鲁番市天盛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天盛和)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已将"愉快合作一年"的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简称训练局)告上法庭。原来,早在2012年3月双方开始合作,训练局授权天盛和使用"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和"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的标识。2013年3月18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简称《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指定"、"合作"等标识。一段时间后,天盛和为此停产。天盛和认为,训练局有明显重大过失才导致其损失巨大。在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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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解决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权利引起的赔偿问题必须立法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所确认的法律关系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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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继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确立国家赔偿的立法原则之后,我国法律对于职务侵权(严格意义上应称为公务侵权)民事责任所作的开创性规定,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是不容置疑的。然而,上述规定仍有未尽完善之处,即未能明确揭示职务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由于立法上的疏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对此产生了种种歧议,或理解为“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