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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农业普查工作的意义这次农业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第一次农业普查以来全省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重要依据。做好第二次农业普查,对于进一步摸清全省农业资源情况,制定科学的粮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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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办发[2008]3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对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组织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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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甘政办发[2018]33号2018年3月5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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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发[2017]6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要求,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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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楚政通[2015]5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15]6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州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目的和意义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州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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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川办发[2017]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12月18日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普查目的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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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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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鄂政办函[2018]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4年3月26日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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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关键时期,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工作和"三农"问题,不断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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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鄂政电〔2017〕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目的和意义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省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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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在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 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搞好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普查作为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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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领导,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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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金政办发[2010]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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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发[2007]8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切实做好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省情省力数据,为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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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三产业普查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全省第三产业普查工作,贯彻执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方案》,研究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许卫国(副省长)副组长:仲跻权(省计委主任)、方晓林(省统计局局长)成员:胡建阳(省计委副主任)、周连科(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孙平(省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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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津政办发[2015]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第三次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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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绍政发〔2015〕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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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2005〕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我国将于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为切实做好我省的农业普查工作,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国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我省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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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2008,(2):26-28
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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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陕政发[2015]3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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