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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人员倒贷应定贪污罪柴飞《人民司法》今年第2期刊登的张俊华同志《储蓄人员倒贷应定挪用公款罪》(以下简称《张文》)一文,认为周某行为的性质应定为挪用公款罪。同年第5期又刊登了高清江同志《储蓄人员倒货应定投机倒把罪》(以下简称《高文》),认为周某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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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概念的法律思考朱贵雄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挪用公款罪确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本文试从挪用公款罪概念应具有的逻辑含义角度,提出界定挪用公款的探讨意见。一、挪用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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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规定应细化何建明,华为民《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区别不同情节规定了两种量刑幅度,并分别规定了最高刑罚与最低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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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唐伯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九八八年元月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混淆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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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规定》第三条在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的同时,又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罪论处.”两者应如何区别和掌握?笔者认为,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认定:第一,从挪用公款的时间来说,如果超过了三个月时间,即使在案发前已归还了,只要达到规定数额标准的,仍要追究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责任;在案发时未归还又不想归还或无力归还或拒不归还的应以贪污论处;如果案发后能如数退还或退出大部分的宜以挪用公款罪论处.第二,从归还能力上分析,有的具有能力归还而不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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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法院受理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案犯系企业的承包者为数不少,在审理中,由于对承包制的一些问题认识不一,在处理时便产生了不同意见.为此,笔者拟就承包企业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界定问题作一粗浅的分析.一、承包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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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挪用公款犯罪中的问题浅议刘兵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在这个《补充规定》颁布后,各级检察机关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对挪用公款这种近一个时期以来日趋猖极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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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挪用公款罪的若干思考侯国云,单民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实践证明,增设这一罪名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经过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也发现,《补充规定》对挪用公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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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年第5期刊登了朱志华同志写的《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私贷公款收取利息的行为》一文。作者分析了这一犯罪行为的三种定性观点,即投机倒把罪、贪污罪、受贿罪,并主张定贪污罪为妥。笔者认为此种行为定挪用公款罪较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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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理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现行刑法对此情形作了修改,即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就表明今后对这种情形不再以贪污罪认定,而是直接定为挪用公款罪,作为挪用公款罪的重罪情节。但对此处“不退还”之含义,法无新的规定及解释。1989年“两高”在《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不退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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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5月至1990年4月,张某利用为单位购煤之机,挪用煤款80307元。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张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6个月未还,构成贪污罪无异义。但对张某贪污的15000元公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应否追回,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赃款不应追回。理由是:债权人收到被告人的赃款是善意的不知情的,并且债权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故法院不应追回这笔赃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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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上诉人刘艺霞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巨额公款874.2万元;上诉人李少洋勾结并伙同刘艺霞贪污巨额公款并予以挥霍,罪行败露后,二人携巨额公款畏罪潜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刘艺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一审法院判处刘艺霞、李少洋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之后,李少洋、刘艺霞被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