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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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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具有开放结构的特征,需要法官以社会一般观念和经验认知为逻辑前提对其进行理解和判断,故其具体内涵和范围总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并呈现出模糊性和歧义性的面相。同时,学界在规范性要素的内涵、外延、与违法性的关联性等基础性问题上仍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而这些分歧意见,也影响了规范性要素的明确性。为了实现刑法的安定性,立法者使用记述性要素足以使特定的犯罪行为类型化时,便不得采用规范性要素。  相似文献   

2.
刑法的明确性问题:以《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它对于罪刑法定司法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我国《刑法》第225条第4项为例,对我国刑法的明确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国刑法中广泛存在空白罪状、罪量要素和兜底条款,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这些立法模式的明确性是存在争议的。空白罪状因为存在参照法规,只要参照法规是明确的,则应当认为并不违反明确性的要求。罪量要素虽然是概括性的规定,但它是把本来应当由司法机关行驶的裁量权由立法机关作出框架性的规定。因此,罪量要素也不违反明确性的要求。兜底条款则要具体分析,如果仅是对行为方法的兜底性规定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但相对的兜底罪名以及对行为方式的兜底性规定则确实存在违反明确性之虞。我国采用司法解释方式对兜底性条款加以规定,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明确化的应因之道,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讨论解决。  相似文献   

3.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主义对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它要求立法者不得制定构成要件不明确、行为犯罪化的边界不清晰、法定刑幅度不确定的刑法规范。判断标准是明确性原则的核心。在判断某一刑法规范是否具有明确性时,如果一般民众能够理解其意义和适用范围,并能据此预测某一行为的后果,那么该规范就是明确的。所以,刑法明确性的判断基准是具有正常智识的一般民众而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判断的尺度包括理解可能性和预测可能性。  相似文献   

4.
刑法规范应当是明确清晰而不能是含混模糊的,否则便可能为司法人员有差别地、随意地适用刑法预留广阔的空间,从而不利于保障民众的法自由与法安全.刑法的明确性包括构成要件的明确性和法定刑的明确性两个方面.在判断某一刑法规范是否具有明确性时,如果一般民众能够理解其意义和适用范围,并能据此预测某一行为的后果,那么,该规范就是明确的.所以,刑法明确性的判断基准是具有正常智识的一般民众而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判断的尺度包括理解可能性和预见可能性.  相似文献   

5.
在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明确性原则关系的探讨中,传统刑法理论从明确性原则角度审视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往往自陷困惑。如果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本身存在的原则基础出发,审视其与明确性原则之间的关系或许是一个很好的观察视角。  相似文献   

6.
行政行为明确性原则是法明确性原则的一项子原则。行政行为明确性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明确。行政行为应当明确之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要件之一。在行政行为明确性原则的司法适用中,应当采用要素判断法对行政行为是否明确进行判断。一般而言,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明确的要素包括两个:一是授予或者侵害权益的类型;二是授予或者侵害权益的程度。在行政法实践中贯彻行政行为明确性原则的要求,需要推进行政行为内容要素的明确化、制度化,在行政决定书中尽量采用数字化的表达方式并确立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定解释义务。  相似文献   

7.
魏海 《广东法学》2009,(6):55-60
罪状是刑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辨析了罪状的概念,认为罪状是指刑法条文描述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特征;揭示了罪状的特征,指出罪状应当具有法定性、明确性、概括性;梳理了罪状的分类,主张应将罪状分为成文罪状和不成文罪状,叙明罪状和简化罪状,本条罪状和援引罪状,基本罪状和修正罪状;剖析了罪状的要素,提出罪状由客观性要素和主观性要素、定性要素和定量要素构成。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处罚法定原则的制度布置偏重于法律效果侧面,对构成要件侧面较为忽视。构成要件法定可分解为违法行为法定和要件要素法定两个维度。在违法行为法定维度,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拥有违法行为的创设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仅能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授权立法或执行性立法补充设定部分违法行为。在要件要素法定维度,应秉持相对法定主义,容许立法设置空白要件和不确定法律概念,但应提升空白要件的明确性,并构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规则。基于“行为—要素”框架的处罚要件法定原则,具有运行封闭和认知开放的特点,有助于保障行政处罚系统在维持自主运作的前提下动态调适。  相似文献   

9.
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所规定的某些构成要件要素,并不为违法性、有责性提供根据,只是对犯罪分类起作用,这类要素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合理确定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理解犯罪之间的关系、解释事实认识错误、解决共犯过剩现象以及处理事实不明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承认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0.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故意同时具备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认识要素包括对构成要件各种事实的认识、不作为的认识及行为可能性的认识。意志要素体现为实现意志,但以容忍结果发生为充足。  相似文献   

11.
刑法中的构成要件是形式意义的类型还是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评价类型,是一个与犯罪论体系是形式还是实质有关的重要问题。大陆法系刑法中规范性要素和主观要素的发现与推广,使得构成要件由抽象形式类型发展为具有价值属性的犯罪类型。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是从整体上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各种要件之统一,它从来就是实质的。顺应构成要件的实质价值属性,应从是否具有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理解刑法构成要件,并以之为内容建立实质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2.
《北方法学》2020,(3):61-76
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止害损失的处理,存在着因司法解释性规定的内容各行其是、明确性和操作性不强等而造成的混乱现象。止害损失由犯罪行为引发,理应纳入定罪量刑要素予以考量,但在适用中亦存在诸多问题,如行为人对于止害损失的非可控性使得其可责性和非难性易受到质疑,止害损失的非确定性与犯罪危害后果明确性的要求存在冲突,止害损失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将不同层次止害损失进行定罪量刑上的同等处置有失公平。对于止害损失的司法处理,应以法益保护和权利保障兼顾为导向,确立止害损失的间接经济损失排除原则,止害损失的数额鉴定、非重复性评价、适当性评判等认定合理性原则以及行为人对止害损失的认识可能性原则。  相似文献   

13.
罗世龙 《法学家》2023,(3):146-160+195
针对“违法性的判断对象能否包括主观要素”这一问题,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立场,即主观违法要素全面否定论、例外肯定论和全面肯定论。全面否定论和例外肯定论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不能很好地完成违法性认定的任务。全面肯定论符合违法性的内涵和功能,其不仅可以避免将没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形宣布为违法,而且有利于违法性的准确认定。违法在于确定行为人做了什么事,责任在于确定是否可以对行为人所做之事予以谴责。违法事实在责任阶段都具有对应的责难性,既无必要也不应该单独地将主观内在的违法事实作为责任要素。单纯责任故意、过失说和双重故意、过失说对故意、过失的体系性安排均不合理,在全面赞成主观违法要素的前提下,单纯不法故意、过失说应得到提倡。  相似文献   

14.
美国《模范刑法典》的最大贡献在于把所有的客观要素区分为行为、结果和附随情节;把所有的可责性要素从80多种降低为四种,即蓄意、明知、轻率和疏忽;通过要素分析法建立了这些客观要素与可责性要素之间的关系。要素分析法不但以其全面、清晰和简洁为公民提供了行为规范,而且也限制了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不但限制了司法者在定罪时的专断和偏见,而且也为司法者公正地量刑提供了基础。要素分析法的这些进步并不能遮蔽它在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要素分析法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结果加重犯、从重处罚情节和罪过结构的重构都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标准对法律规范社会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建立在标准的规范性基础之上。《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原则》(GB/T1.1-2020)为我们认识标准的规范、分析标准的规范性进而解释标准对法律所起的作用提供了路径指引。通过标准的构成要素、标准的表达方式和标准的体系构成三个层面的分析,可以系统地阐释标准对于法律所起作用的规范基础。  相似文献   

16.
独立而完整的法理学学科,主要应当由内容性要素、方法性要素和渊源性要素构成。所谓内容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的理论学说;所谓方法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所阐发和运用的方法论;所谓渊源性要素,主要是法理学赖以取材、孕育和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研究法理学的构成,仅仅注重研究内容性要素和方法性要素是不够的,还应当充分注重研究渊源意义上的法理学构成要素。法理学的渊源性要素包含资源、进路和动因三种基本要素。其中,资源性要素是构成法理学整体的更重要和更基本的要素,主要包括理论学说、流派思想和人物作品三种。在这方面,中国现时的法理学著述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17.
社会正义具有若干要素,正像David.schmidtz在<正义的要素>一文中阐述的观点那样:正义问题是关于什么是人们应得之物的问题,但是这在实践中的意思取决于实际环境.这个问题可以由相互性、平等、需要等原则来回答.这样一来,正义就是一个展现出一定程度的综合性和统一性的综合体,但是这种综合性是有限的,这与邻里之间的一体化方式相类似.从David.Schmidtz的观点中可以得出,需要是社会正义的一个要素.本文正是基于这样观点,试图通过分别阐述David.Schmidtz在<正义的要素>一文中对需要要素的理解和戴维·米勒在<社会正义原则>一书中对这一原则的理解,来引出本人在这一问题上的一点思考.  相似文献   

18.
从教学活动的内在结构要素入手,考察教学要素的文化特质对教学作为文化实践的规约,是认识教学的文化实践属性的一种基本路向。教师、学生和课程知识是教学活动实施运行的三个基本要素,分析体认这三个要素的文化特质及其对教学实践活动的属性规约,是理解体认教学具有文化实践属性的内在理据。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其对教学的理解与行动受其因家庭和地域来源而形成的个体文化差异以及作为成年人的群体文化特质的影响。学生作为教学活动的行动参与者,其对教学的理解与行动选择也受其因家庭和地域来源而产生的个体文化差异特质以及作为未成年的群体文化特质的制约。作为教学活动直接目的指向的课程知识,是人对世界认识的文化结晶,知识的产生及其向课程知识的转化过程亦是文化筛选的过程与行动,以其为内容的教学势必受到课程知识文化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并不违反刑法明确性原则.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情节严重,其情节只能是客观方面的情节,而不包含主观方面的内容.情节严重需要行为人认识,对其认识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应采用法定符合说处理.情节严重并非客观处罚条件,在司法适用中要尽量减少不明确的解释,并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20.
于柏华 《中国法学》2022,(6):134-155
各类主体都会面临在价值冲突情境中如何合理行动这一问题。主体只有无偏倚地对待其追求的价值与被其损害的价值,使其行动体现“价值平衡”,相应行动才可能具有合理性。比例原则作为基于价值平衡的规范性要求,因此可被用于规范各类主体在价值冲突情境中的行动。在不同价值冲突情境中,比例原则有两种规范形态。一种是包含适当性、必要性与平衡性的三要素形态,另一种是仅包含平衡性的一要素形态。在私法中适用比例原则规范私主体行动时,需区分私主体行动引发的价值冲突类型,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三要素比例原则或一要素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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