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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暂缓起诉,是指对于应当起诉,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果不提起公诉更有利于感化、矫正犯罪嫌疑人,更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考验期内履行一定的义务,暂时不予起诉的制度。被暂缓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履行规定的义务的,检察机关不再对其起诉; 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暂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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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争议及前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暂缓起诉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被告人决定附条件缓予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后,作出终止诉讼决定的起诉裁量制度。暂缓起诉的实质是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问题在上个世纪 80年代末关于免予起诉制度存废之争中,即被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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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对部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罪行未按程序作出决定,不利于司法公正。按刑事诉讼客体理论,不起诉处分的对象应是犯罪嫌疑人特定的罪行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只有对部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罪行按不起诉程序作出不诉决定,才符合我国检警关系和程序正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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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罪行不能证实也不能否定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司法实践中,惯用“存疑不起诉”的称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以“证据不足不起诉”取代“存疑不起诉”更为科学、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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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暂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察义务和考察期限,看其在考察期内是否完成义务,待期满后再决定对其是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附条件不起诉是授权和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案件审前分流机制。起诉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拥有起诉裁量权,由该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起诉法定原则还是起诉便宜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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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是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过渡性制度,笔者认为:“暂缓起诉”是一项符合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司法创新,是一项大胆的可行的尝试,是转变执法理论的体现。但是,它毕竟是新生的“幼芽”,还需要人们尤其是司法界、法学界给予重视、浇灌和扶持,在实践上不断地丰富其内容,在理论上给予准确定位和指导,在法律上给予应有的位置,并不断完善。现就这个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 一、“暂缓起诉”是可行的 暂缓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上述提起公诉条件的被告人,由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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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探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探索杨伟东张艳蕊“起诉不停止执行”是当今世界行政诉讼的通例,是行政诉讼中的一条特有原则。其基本内涵是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行政相对人应按行政行为的要求履行有关义务,除例外情况外,不因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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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暂缓起诉制度在国外很多国家是一项成熟的公诉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使犯罪嫌疑人更好地重返社会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没有规定暂缓起诉制度,但许多基层检察院曾经实践了该制度,并取得良好效果,可见其有现实需求。移植一项好的制度,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使其“本土化”,才具有生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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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不起诉制度,这意味着法律赋予人民检察机关一定的裁量权,如何正确行使这项权利,是关系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执法原则问题,作为一名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碰到一些操作上的具体问题,故而有必要作些探究,以期得到共识。一、夫于不起诉案件的类型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常把不起诉案件分为三类: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c亦称为“三不诉”。由于在办案实践中往往遇到经审查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无罪的个案时也作不起诉决定。因此,在“三不诉”的基础上又加了一种绝对无罪不起诉,故而又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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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官和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的检察工作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因此,合理、有效地控制不起诉裁量权,不仅是践行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需要,也是检察官正确履行客观性义务的必然要求。一、职务犯罪不起诉裁量权的范围界定司法中的裁量权又称为司法自由裁量权,英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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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又称缓诉、缓起诉、起诉犹豫、暂缓起诉或暂时不予起诉等等,基本上都属于裁量不起诉范畴,只是这种不起诉尚未最终确定,需对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期考验后,再确定不起诉;如在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不遵守有关规定,则提起公诉。有些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均在裁量不起诉中采用缓诉制度。我国早在刑诉法第一次修改之前,就曾在司法实践中试验性地搞过一些缓诉,学界也有建议在立法上建立缓诉制度。但刑诉法修改时,并未采纳。其后,立法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不放弃探索和试行种种名为缓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罪犯适用,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一定期间考察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起诉,以体现对青少年罪犯的宽缓处理和教育挽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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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暂缓起诉——以美国缓起诉制度为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虽然近年来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检察院推行的暂缓起诉违背了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暂缓起诉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本文认为,应该由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统一规范暂缓起诉的法规,在制定该法规时,应该适当借鉴美国缓起诉制度的合理因素,明确规定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条件、暂缓起诉协议的内容和暂缓起诉的效力及其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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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使犯罪嫌疑人避免了刑事司法过程所带来的"贴标签"的危害,同时也有利于其重新回归社会,然而暂缓起诉是有内在缺陷的,外国学者就对其进行了一些反思,因此对其可能引发的问题"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对我国而言实属必要,这样也有利于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以后的扩大推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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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的理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法律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暂缓起诉制度或被以效率或被以价值原则的名义推向了实践舞台;暂缓起诉制度的诉讼程序之暂时中止、缓起诉、暂时不予起诉等称谓的实质具有共同的特征;暂缓起诉制度符合恢复性司法的目的、符合法律经济学效率的理念、符合司法价值追求的规律,体现着司法认知水平的提高与司法能力逐步的提升,体现了刑事司法与犯罪现象之间关系的司法能动性,具有深厚的法理学、法哲学基础;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是和谐法治理念的司法贯彻,且具有司法领域制度的契合性和时代契合性;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回应型法治发展趋势规律,也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全球化规律”即法制程序化的拓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