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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规则体系包括取证合法性规则、违法取证的法律后果规则和合法性审查规则。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取证合法性规则体现在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审批要求方面,技术规则不应纳入取证合法性的范畴,取证合法性规则的权利基础模糊、特殊性问题没有得到规定,与技术规则的衔接需要完善。违法取证的法律后果,目前立法中仅有瑕疵电子数据排除规则,暴露出完整性、科学性、开放性方面的诸多不足。合法性审查规则体现在审查对象和审查程序方面,存在对应性、系统性和功能定位等方面的缺陷。电子数据合规性规则体系的完善,既需要解决规则体系本身的课题,也要关注改革的基础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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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电子数据审查判断应秉持证据三性规则,基于电子数据特性,还应审查其完整性与同一性.对于通过技术手段依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重点审查取证、流转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法律规定;对于收集、调取的平台电子数据,技术规范层面进行完整性校验值比对,应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制度,必要时进行鉴定或检验,探索引入区块链技术;法律规则层面适用推定规则,以印证证明规则为补充,并排除原始恶意及身份不同一的"虚假"数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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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设置了大量有关实物证据来源和保管链条的审查规则,此类规则与鉴真规则虽具有表象上的共性,实则两者的证明方式、规范目的以及证据排除的后果存在本质差异.我国亟待构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以强化证据准入资格的审查,规范证据的收集提取和保管行为.实物证据鉴真规则的构建,面临着证据审查一体化和侦查中心主义的障碍,有待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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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首次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但电子数据的相关证据规则仍不够完善。我国现有关于电子数据的研究多集中于电子数据取证、鉴定等技术方法,缺少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证明力及证据规则的研究。从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在电子数据的证据属性,电子数据的鉴真、鉴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加强对电子数据的证据限制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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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信息化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应用不断扩大,电子数据在食药监执法中的价值日益突出。由于当前我国行政诉讼领域中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尚未明确,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操作不够规范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在现行法律环境下电子数据在食药监稽查取证环节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电子数据的取证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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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真作为证据能力审查的前置程序,契合了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程序性认定的需求,满足了形式关联性的考察目的,发挥着证据门槛的重要作用。然而在国内实践中,对鉴真概念的认识不够准确,导致了鉴真的证明责任性质不清、证明标准异化、鉴真方法发挥作用有限,存在较大提升空间。为了保障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适用,应确立以形式关联性为中心的鉴真规则,打造以证据控制和提取者为基础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形成以刑事诉讼视野下的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巧用外部鉴真和自我鉴真融合的证明方法,是较为妥当的系统性处理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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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越来越广泛,以及网络攻击、入侵事件不断发生,电子数据安全风险与日俱增,给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带来挑战,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定不完善、侦查人员对电子数据形成阶段的真实性缺乏审查、取证技术人员对取证阶段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缺乏审查、审判机关对诉讼平台中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缺乏审查机制等四个方面,应该采取完善刑事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定、侦查人员加强对电子数据形成阶段真实性审查、取证技术人员应重视取证阶段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审判机关建立对诉讼平台中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的审查机制等措施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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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类型案件中的证据学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盗窃"网上"虚拟财产"类型案件是最近出现的较为特殊的案例,它是网络与人们生活进一步紧密结合所出现的负面产物.从发展的眼光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司法机关将严重侵犯合法"虚拟财产"的案件纳入司法程序已成为必然趋势.从证据学的角度来看,这种案件中要解决的是电子证据在运用上的相关问题.在此,需要首先从实体上界定此类案件在何种情况下构成"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然后在分析相关技术的基础上归结出此类案件中电子证据的特点,最后对于此类案件中证据的取得既要遵循一些电子证据取证上的基本规则,又要确立规范取证主体、取证途径以及提取、保全和鉴定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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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颁行的刑事证据规定确立了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根据所要鉴别的实物证据的不同,鉴真有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一是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某一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出示、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录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情况。中国刑事证据规定尽管确立了“保管链条的证明”方法,但强调通过对各种“笔录类证据”的形式审查,来验证实物证据在来源、收集、提取、制作、保管等各个环节上的可靠性。刑事证据规定还针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分别确立了鉴真规则。鉴真制度要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司法改革的决策者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侦诉关系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效实施排除规则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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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的获取程序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由于能够客观反映电子数据获取的过程而成为对电子数据进行鉴真的重要依据,它既能够连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又反映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从属性上看,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具有独立的证据属性,它不仅有别于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而且有别于其他笔录类证据。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判断也具有特殊性。当前,可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引入外部监督、明确制作人员义务等方式规范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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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违法和犯罪行为之间"质"与"量"的二元关系出发,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取证主体的规范分析入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部分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转化。然而在行、刑衔接中证据材料可直接移送的范围,原则上应仅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几类实物证据。未来的行、刑衔接中为了使证据的移送有序、顺畅,应尽快实现行、刑衔接中证据种类的统一,同时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适用排除规则的标准也应兼采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取证、排除规则的双重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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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的规则选择: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卡梅框架的法律经济学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经济学上的"卡-梅框架",是从法益保护的效果模式出发,对法律规则做出的一个类型划分。其原初结构是以法益的转移自由和定价意愿为标准划分的"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禁易规则"。通过引入法益的初始归属和限价方式两个新的划分标准,可以增添"管制规则"和"无为规则"两个新的类型,扩展和重构"卡-梅框架"的救济分类和规则结构。这五类规则构成了法律经济学上可供选择的一个"规则菜单"。一个社会在特定领域的规则选择,对应着国家权力干涉社会生活的不同程度,体现了法律背后的观念变化和权力博弈。对于法律救济规则分类与效率比较的理论研究,有助于深化对中国现行法律的学术理解和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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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的日益普及,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涉及胚胎的法律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首先厘清胚胎的法律属性,再确定胚胎的处置规则。本文在分析相应法律规范、制度、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比较法和实践研究,对以上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出了胚胎的法律定位应界定为"中介",在处置规则上应考虑生育行为的社会属性、未成年人利益及利益均衡,以不允许单方处置为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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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提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取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针对网络犯罪进行调查、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刑事电子证据取证作为一个关键环节,不仅要以诉讼法学与证据学理论为基础,而且需要引入一定的电子技术知识。本文以建构刑事电子证据取证理论为目的,全方位的探讨了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及法律定位;探讨了电子证据的取证原则、规则、程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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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21,(5):5-16
目前司法实践在对跨境网络犯罪的侦查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传统刑事司法协助以外的非正式电子取证手段,但学界对此却一直存在着认为非正式电子取证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以及其所获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也存在疑问的攻诘。传统的正式刑事司法协作难以应对新型跨境网络犯罪,数据主权与打击犯罪的利益衡平与我国证据立法的空间表明跨境网络犯罪中非正式电子取证应当具有合法性。在此基础之上,对跨境非正式电子取证所获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应当遵从证据能力到证明力的阶层化思路,在证据能力认定中重点考察是否存在《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从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证明力认定中重视境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与证据补强来弥补最佳证据规则和瑕疵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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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应当通过对刑事诉讼中对物强制性侦查措施这一取证环节设计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完善和规范执行程序、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平等保护财产权,对侦查权进行合理的规制,并通过司法救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细化,落实宪法所要求的“人权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理念,并“追诉犯罪”之间实现有效的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