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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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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风险社会语境下,风险之所以被纳入刑法研究视野,根本在于风险对法益可能造成威胁。在风险社会中,刑法法益有了新的发展动向:法益精神化获得新的发展契机,超个人法益的重要性得以凸显,生态法益的独立地位得以提升。法益理论发生变化,与法益理论紧密联系的以犯罪类型、违法性根据、罪责原则、刑罚目的等为主要内容的刑法理论体系亦需要随之作出相应调整。为应对风险、保护刑法法益,有必要厘正风险,以规范刑法法益的逻辑起点;容许具有社会有用性的风险存在,以恪守法益保护原则;通过法益衡量,厘清为规避风险而造成的法益冲突。  相似文献   

2.
刑法是法益保护法。法益概念应当是立法评价概念,包含利益与法的要保护性两个要素,具有司法解释机能和立法指导机能。法益理论可追溯至权利侵害理论,现今遭受规范理论的挑战。法益概念自诞生至今,一直存在着内容模糊、性质虚化、功能滞后、目的落空等质疑。然而法益概念本身作为观念形态,必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抽象性、精神化,因此重要的不是模糊、精神化,而是何种程度的抽象与精神化。法益理论在新兴法益方面应采取开放立场,在集体法益方面应采取二元法益论,并在价值相连模式下通过法益还原论,缓解集体法益在扩张上的必要性与肆意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3.
刑法法益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刑法法益的学说起源于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时期,并不断发展、成熟。文章在回顾法益学说的沿革和法益概念之后试着理解刑法法益在犯罪本质、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功能。  相似文献   

4.
在先法性法益、宪法性法益和后刑法法益中,只有后刑法法益概念具有解释论机能。通过对入罪判断起决定作用的目的论解释以及谨守出罪的实质解释,法益概念的解释论机能得以充分实现。构成要件保护法益的内容决定刑法规范的目的,这便从形式上划定了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实现刑罚处罚范围的明确性。在此基础上,基于刑法的辅助性法益保护原则,通过保守的实质解释进一步限定罪刑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实现刑罚处罚范围的合理性。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是复杂法益,包括秩序法益、传统法益和生态法益,三者之间存在一定位阶关系且判断基准在于人类关联性,这对于相关司法解释的准确适用至为关键。  相似文献   

5.
环境刑法法益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刑法是各国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威慑力和强制力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然而各国环境刑法的保护法益并不相同,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环境刑法规范的保护法益确定都有其各自的社会背景,对此进行比较分析有利于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环境刑法的法益保护目标。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从立法到修正并不是一个单线性过程,而是两种不同法益价值相互穿插、相互影响、相互博弈的双线性过程。刑法修正正是在秩序与自由这两种法益价值之间穿梭进行,其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平衡刑法的秩序保护价值与人权保障价值。秩序与自由这两种法益价值本就处于一种天然不平衡的状态,步入刑事立法活性化时代的风险社会,刑法工具主义色彩浓厚,更加剧了二者间的失衡。欲使法益的天平回归平衡,须加重自由法益一端的砝码或是减轻秩序法益一端的砝码,刑法谦抑主义正是后者。由此看来,刑法从立法到修正实质上是立法者在秩序与自由这两种法益价值上的选择过程,而法益平衡则是选择的最优解。  相似文献   

7.
与其考察继受法益知识本身是否真实可靠,不如细致研究法益知识本身的本体功能,从而探索出契合我国司法实践需求的本体知识。法益定义应在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做出:前者是指,根据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所应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后者是指,根据自然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自由主义的实现依赖法益论的坚持与完善。法益的状态说与利益说之争蕴含着前实证法意义上的法益上升为刑法法益的正当性难题,应坚持人本主义法益论去逐步解决。法益抽象化、精神化并非不合理,不合理的仅仅是以刑法保护所有的抽象化、精神化法益。唯有在完善法益论自身的基础上,妥当依赖刑法理论等论说的不断合理化,形成内外互动机制,才能使得法益论自身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刑法立法上,伪证罪的法益已经从公民人身权利向国家司法利益转变。刑法理论界存在的“复杂法益说”观点是旧刑法“人身权利说”的变种。伪证罪侵害的具体法益应当理解为“言词证据的司法运用”。据此,对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作如下解释:在主体要件方面,将被害人解释为伪证罪的主体有其实质合理性,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伪证罪的主体。担任言词证据记录工作的人故意做虚假记录的应当构成伪证罪;在主观要件方面。刑法对伪证罪设定的目的要求并不符合伪证罪的法益需要;在客观要件方面,关于伪证行为中“虚假”的认定,“客观说”更符合伪证罪的保护法益,刑法将伪证罪限定在刑事诉讼中,不符合伪证罪的法益内容。  相似文献   

9.
经济刑法保护的法益属超个人法益,但无论是个人利益说还是传统秩序说都无助于解决法益理论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捉襟见肘的尴尬处境。应当对作为经济刑法法益的超个人法益进行二元化展开,划分为溯源性超个人法益和独立性超个人法益,构建“溯源性+独立性”的经济刑法二元“双环”法益结构。经济刑法以溯源性超个人法益为原则,以独立性超个人法益为例外。溯源性超个人法益与个人法益之间可追溯,用以规制刑法解释,独立性超个人法益限于重大的、基础性经济秩序,用以实现立法批判。  相似文献   

10.
法益与罪数     
将法益作为判断罪数的唯一标准,确实不尽合理,但是,法益于罪数论意义重大.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于区别在于,在想象竞合情形下,没有哪一个罪名能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相反,在法条竞合情形下,其中一个法条能对法益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由于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侵犯的都是数法益,从全面评价法益的角度讲,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认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事前行为的关键在于,看事后行为、事前行为在本犯之外是否侵犯了新的法益.  相似文献   

11.
从环境刑法法益的角度谈环境刑法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环境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环境法益,而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只注重对环境犯罪侵害人身、财产法益的保护。在绿色文明时代,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应确认环境法益在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刑法法益中的主导性地位,树立环境刑法法益在整个环境刑事立法上的指导形象。  相似文献   

12.
行政犯侵犯了刑法秩序和行政法秩序,法秩序属于法益。行政犯的主要属性是行政违反性,规制行政犯主要是服务于实现行政上的利益,行政上的利益属于刑法的法益。规制行政犯所追求的行政上的利益本质上是一种派生性生活利益。行政犯所侵犯的法益以派生性生活利益为主,刑法秩序和行政法秩序为辅。  相似文献   

13.
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集体法益,而不是个人法益,现行有关贿赂犯罪保护法益的学说基本上都是立足于个人法益而展开的论述,存在明显的视角混淆。立足于不同个罪强调法益保护的个别化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却忽视了受贿罪乃是相互关联的整体,这种人为的分离并不具有制度基础,也不符合集体法益的属性。受贿罪保护的法益乃是民众对公务廉洁性的信赖,其要素包含国家机构运作能力、公务员的不可收买性(廉洁性)、国家决策的公正性与独立性。这种信赖都不会因个别的贿赂行为遭受损害,而是一种真实的累积效应。刑法用于控制国家工作人员的方法有限,避免信任滑坡就是刑法设置受贿罪的合法化根据。  相似文献   

14.
儒家法律思想的"礼法结合、应经合义"等伦理道德价值观念融入中国法律两千多年,在现代刑法中又以规范违反说等影响着犯罪本质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对犯罪本质等问题做展开讨论,以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等争论为切入点,祛魅审视儒家法律思想在刑法上的传统烙印,我们可以得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机能是保护法益。应以法益在客观上是否被侵害或威胁为标准,判断某种行为是否为犯罪,是否值得科处刑罚,并将此贯彻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5.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根源于秩序本位与自由本位两种刑法价值观的对立,是对立统一关系;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均须全面看待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机能。法益概念的清晰明确性、规范性以及专属性有待商榷,仅具司法论意义的法益无法取代社会危害性。在当前风险社会背景下,社会危害性理论为实现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的转向提供基础和起点,对于立法中犯罪圈适度扩张问题、司法中定罪与量刑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6.
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刑法建构的基础性问题。随着金融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愈发重要以及现代金融因其复杂性和脆弱性而天然存在的巨大风险,将金融秩序作为金融犯罪保护法益的局限性日益凸显。整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金融犯罪的保护法益需作适时调整,应从秩序法益转向安全法益,将维护金融安全作为金融刑法的首要目标。金融刑法的发展应厘清金融安全与金融自由、金融创新的关系。安全与自由如影相随,离开了安全,也就无所谓金融自由。安全是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底线,脱逸安全的创新并非真正的创新。金融刑法的设罪应从事后规制向事前预防转型,金融刑法的司法适用也应同时发挥安全法益对行为可罚性的解释和限缩机能。  相似文献   

17.
在大陆法系刑法中,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是关于违法性本质的两种不同的理论解说。当这两种学说被介绍到我国以后,我国有学者提倡法益侵害说,并试图以此来重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诚然,法益侵害说自有其积极的借鉴意义,但是,法益侵害说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解释法益时不具有稳定性,在违法性的解释上离不开生活伦理道德,以及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会遇到困难。  相似文献   

18.
为避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并充分发挥法益限制处罚的机能,在已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的前提下还应将之具体化。在民法编纂背景下,基于刑民一体化视角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中的信息自决权。分析欧美两大模式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源头,个人信息的使用体现出信息主体的意志力,具有赋权效果,以信息自决权作为该罪法益可突出个人信息权在理论源头上与人的尊严和自由密切相关性。基于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的理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也不是等同于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而是其中最重要的权利即个人信息自决权;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正是对刑法一般性的自我决定权的丰富和发展,并能充分发挥刑法保护公民自由等个人法益之机能。信息自决权司法实践中具有甄别值得处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机能。  相似文献   

19.
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存在超个人法益论与个人法益论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其中,超个人法益论的论证过程有失完整,且存在较为明显的逻辑缺陷,因而有悖于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与当前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可能导致处罚漏洞产生;个人法益论虽然肯认了该罪的个人法益,但仍存在论证瑕疵。因此,应当将本罪法益确定为个人信息权法益,并运用场景公正理论,通过综合评估该理论框架下信息主体、信息类型与传播原则三个变量,厘定具体情境中的个人信息权利边界,从而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紧张关系,实现对个人信息权法益的场景化保护。  相似文献   

20.
法益侵害说和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社会危害性的认定上,应当坚持结果无价值论的观念;体现这种观念的是法益侵害说.在分析法益是否受到侵害的时候,只能从客观方面来考虑.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下,坚持法益侵害说,必须主张客观判断优先的观点,同时,在犯罪概念上,提倡多元的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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