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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刑事诉讼中奉行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它以被告人口供为印证机制的中心,忽视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相互印证才敢定案。这种证明模式追求客观真实的价值取向,却可能不利于发现真相,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因此,要重新认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建立对单个证据的独立审查方法和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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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 总被引:40,自引:0,他引:40
我国刑事诉讼通行“印证证明模式”,将获得印证性直接支持证据视为证明的关键;注重证明的“外部性”而不注重“内省性”。采取印证证明模式的主要原因包括非直接和非言词的审理方式、审理与判定的分离、重复的事实审理需要案件在书面上的可检验性与印证性等。同时,该模式与法官的素质以及占主导地位的认识论有一定的关系。印证证明模式具有易把握与可检验的优点,但刑事司法的现实环境常常使印证要求无法达到。在我国,应当谨慎而适度地借鉴典型的自由心证证明方式,以适应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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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认定案件事实采用的是印证证明模式,这种模式以相互独立的证据发生重合和交叉为检验证据和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依据。然而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不是万能的,它有合理性的同时又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当新刑诉颁布后迎来适用上的巨大冲击,使得其在未来的发展中不得不有所变革。但在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及追求客观真实理念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必将长期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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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相互印证是我国刑事证明活动的传统。这一规则虽然难免对于刑事诉讼的效率产生掣肘并仍然难以防止刑事司法错误发生而被人质疑,但是它毕竟反映了事物存在的规律和司法认识的规律,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理性主义精神。重要的是正确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限度,即依据这种相互印证关系能够确认被印证的证据之真实性,能够使案件事实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公正与效率的同时追求,要求正确合理把握证据相互印证的限度,正确适用证据相互印证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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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采取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其功能发挥的程序机制在于全力突破口供,由供到证,以口供作为印证证明的中心,切断犯罪嫌疑人获知其他证据的可能,对口供排除的强烈排斥.刑诉法再修改后,防止非法讯问的程序规范化,律师辩护权利的充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相互印证的办案模式面临严重冲击.诉讼证明应当转为由证到供的相互印证,以及时、详细地提审应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对抗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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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法律是人类理性的结晶和象征,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中相互印证证明模式就是建立在理性主义的原则下,而一个个冤假错案的出现,证明了理性思维并不是万能的,理性自身存在固有的局限。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所追求的"客观真实""实质正义",很大程度上是对理性的过度信任,导致了冤假错案的频发,而从新树立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改变现有的证明模式和司法运行结构,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持保障整个司法体制的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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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证明模式是“印证证明模式”,其特点是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导致这一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盛行的因素包括不甚理想的法官素质、卷宗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科层型的司法权力机构、不独立的法官等等。这一证明模式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惩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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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印证与自由心证并非证明模式,而是裁判者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所遵循的裁判方式。印证应事实查明活动的要求而产生,以非实质化的证明活动为支撑:依据印证裁判,强化了查明事实真相的要求,忽视了程序正当性的保障;依据印证裁判,局限于证据之间关系的形式审查,亦加剧了我国庭审证明的形式化,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机械、僵化,严重挤占了其自由心证的空间。印证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诉讼理念等具有共生关系,在支撑印证运转的制度空间中很难为自由心证寻找生存的空间。伴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庭审证明实质化的落实,应让法官的裁判方式回归自由心证,并通过弱化对证明力规则的依赖,强化控方的严格证明,强调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改造合议庭的构成,强化裁判文书的公开和说理等制度改革实现法官的自由心证。同时,印证应退出证明模式的舞台,作为一种证据分析方法,其本身的精细化、科学化应该得到特别的强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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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1)
印证是中国司法证明的传统模式,具有独特的制度生命力。印证不同于完备的证明,是一种非饱和性、进阶性论证。印证最基本的运行方式是相互,其对立面是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的前提是非同一来源,其理论基础是概率叠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口供印证勘验笔录的证明方式使用不当,就会出现实践偏差,应予以重视。印证理论的发展不必与自由心证相纠缠,而应以信念理性为心理认知基础,印证调控外在,信念理性规划内在,两者彼此契合、相互支撑。印证与信念理性的哲学教义是可靠主义。可靠主义是对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以及非理性的兼容与调和,它为印证与信念理性提供了一系列基础性答案。从印证到信念理性再到可靠主义,这是司法证明科学化进程中的一条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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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维度"是描述、检验和反思刑事司法证明模式之实践样态的切入角度,各模式的变量差异决定其在"作用维度"中呈现的作用效果,进而形塑出多样化的刑事司法实践样态.同时,通过"作用维度"可以连接理论与实践,其中作用效果的区别,正是界定刑事司法证明模式的评价要素.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处于"经验-规范""实体-程序""知识-权力""认知-行为"四重作用维度之中,以此为指引,"整体主义"证明模式是"印证证明模式"转型的基本方向.当前学界对于"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存在理论误读,需要结合"证明过程中的整体性"和"证明模式之作用维度的整体性"加以澄清,并在"作用维度"的理论框架中接纳更多交叉学科的知识增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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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证明是刑事案件证明的基本方法。司法实践中,印证证明有时未被正确地运用,出现印证证明模式化、粗滥化的现象。审查者对印证证明的认识模糊、运用混乱是没有形成真正印证或形成虚假印证的内在原因。基于此,有必要厘清刑事印证证明的证成逻辑。从证据来源、印证的同一性、印证的程度判断同向证据形成充分印证,并消除根本性的矛盾证据和进行必要的检验,进而准确把握刑事印证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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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
在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上,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印证模式”。这种印证模式的形成和我国司法传统和司法理念密切相关,其强调证明力的客观性、外部性和可检验性。印证模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漏洞:一是将具有或然性的经验法则普适化,二是重视证立、轻视排伪,三是过于依赖直接证据,这些漏洞有时会导致案件事实背离实质真实。随着审判中心主义的推进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落实,我国应当由印证模式走向印证与心证的“混合模式”。只有在印证的过程中融合心证,使主观判断和客观判断相结合,使外部性审查和内部性审查相结合,才有可能弥补印证模式的证明漏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