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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比较法研究》1990,(2)
<正> 导言 比较法作为一门学科第一次成为世界法学专业会议的主题,并且在世界法学界普遍地、正式地获得“比较法”(droit compare,comparative law)的命名,是90年前即1900年在巴黎举行的“比较法国际大会”的事情。比较法在各国法律教育中的重要意义,也是从法国比较法学者埃斯曼教授(Adhemar Esmein,1849—1913)在大会所作的报告:《比较法与法学教育》(载《大会会议记录与资料》第1册,第445—454页)开始,逐渐引起各国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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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1):153-156
由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学科办、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以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共同主办的“比较法在中国”学术研讨会,于2007年11月24日在浙江嘉兴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商务印书馆、南京审计学院、徐州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就比较法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和前景、研究中新视角、新思维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而充分的讨论,现就会议取得成果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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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具有无穷的魅力,可以促进法律和人类的进步。有学者认为比较法的目的是创建共同法,但这种观点过于理想化。将比较法的目的定位在促进法律趋同化是较为合理的。法律趋同化具有历史必然性,而比较法可以促进法律趋同化走势的加强。因特网为比较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法律资料,使比较法得到了蓬勃发展,从而使法律趋同化走势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因特网本身促进了各国文化的趋同,这从另一方面推动了法律的趋同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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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比较法——评马克西尼斯的《比较法:法院与书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引言
现代的比较法研究自其确立以来,历经了长期的发展并逐步系统和成熟,形成了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方法论,从而在20世纪取得了此前不可想象的成就.*然而晚近以来,尤其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比较法是否依然延续着昔日的辉煌?其在当代又是一种怎样的面相?对此,英国比较法学家马克西尼斯(Basil Markesinis)教授的近著<比较法:法院与书院>[2]对比较法的当下境遇进行了完整、细致而深刻的考察和诠释,值得引起比较法学界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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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是日本北海道大学教授,长期从事比较法研究与教育,并曾出席比较法国际学会。本文是作者根据其在比较法国际学会上的报告及日本九州大学召开的比较法学会上的报告,增补而成。文中介绍了欧美及国际法学界关于比较法教育的动向,回顾了日本比较法教育(包括外国法教育)的历史,指出了当前比较法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比较法教育应有的态度,特别就比较法教育的目的、对象、方法、教材及课程安排等问题,分析了利弊得失,提出了作者个人的看法。读后,发人深省。回顾我国在"四人帮"严重干扰和破坏下,法学研究与教育长期中辍,特别在锁国政策的影响下,对外国法及比较法的研究,更成为最大禁区。粉碎"四人帮"后,拨乱反正,迎来了法律科学的春天,法学界解放思想,冲破了过去"四人帮"的重重禁锢,法学研究与教育,才步上正轨,正蓬勃发展,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加速四化建设的过程中,国际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亦与日俱增,"知己知彼",在新的形势要求下,对比研究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制,进行比较法教育,其重要性,无论在立法工作上,涉外事务上,或在法学研究与教育上,确有重新认识的必要,特将全文译出,藉供参考、商榷。再原文附注较多,为了节约篇幅,译文中,除保留少数带有补充性说明的必要附注外,其他关于引用参考文献等一般附注,概行省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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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概括了比较法研究的历史贡献,结合当今国际现实阐述了"比较法与法律国际化教席"的宗旨与方法,并展望了法律国际化的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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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巴别之塔来形容《比较法总论》一点也不为过,由德国著名学者撰写的这本书向大家展示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及其特殊法律制度的比较,积极探索真理,为比较法研究开创出新的领域。《比较法总论》让人们认识到具备有关外国法律制度的知识对本国法律发展的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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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比较法,我们为什么学习比较法,对于我们初学比较法学的人来说,可能是一个很困惑的问题。在《比较法:法院与书院》该书中,马克西尼斯教授从比较法近三十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为我们展示了他眼中的比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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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法律慢慢相互渗透,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度加大,比较法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甚至成为"人类法律文明的晴雨表"。比较法曾历经兴衰起落,如今面临双重困境:其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独立学科地位在我国至今未获教育部确认,比较法研究也缺少对外国法的深入了解和系统关注,且不同程度地偏离法律实践。因此应明确将其定位为法学二级学科,完善课程设置,关注外国法,提升比较法研究的层次和质量,促进本国法律实践,逐步摆脱当下的比较法教育和研究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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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西尼斯所著《比较法:法院与书院》一书是比较法领域的一部经典著作。作者以敏锐的学术眼光,对"近三十五年"来比较法从鼎盛走向衰落的历史命运进行审视,不仅道出了比较法衰落的原因,更是指出了比较法的"复兴之路",即比较法应当通过"方法论"的创新实现其自我救赎。马克西尼斯所推崇的"功能主义方法论",对思考中国当下的比较法研究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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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比较法在当代已经普遍受到重视,但是对于比较法的概念,比较法是不是法学部门的一门科学,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看法。认为比较法不仅是一种研究方法,而且是一门学科的观点,是比较普遍的。持这种观点的著名法学家有法国的达维教授、西德的茨威格特教授等代表性人物;与此相反的意见认为,比较法不是一门学科,而只是一种法学研究的方法。持这种观点的以苏联的齐希瓦杰教授、英国的戈特里特教授等为代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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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与法律实践:论取消边界>是加拿大麦吉尔大学(University of MiGill)比较法学会、法律系法学教授戈兰(H.Patrick Glenn)于2000年11月份在美国召开的比较法百年世界大会上提交的一篇论文,作者还就这一问题在大会上作了主题发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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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与当今中国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科学》1992,(6)
当今中国的立法,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日益发展的,十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不仅表现为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使社会生活的主要和基本方面有法可依,而且还表现为国家注意学习和吸收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认识到比较法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仅就比较法在当今中国立法中的运用情况、特点和发展趋势,作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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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一鸣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4):39-46
比较法学派是国际私法中继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学派之后的第三大学派。比较法学派的科学立场和研究方法使它既避免了普遍主义学派的那种脱离现实中的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在抽象的真空中进行理论推测的不足,也避免了特殊主义学派的那种仅仅站在本国立场上,对先前国内司法判例和个别法官观点进行纯粹实证主义分析的缺陷。因此,比较法学派客观地认识到了国际私法的实然性与应然性之间的矛盾,并以化解这一矛盾为契机,促使国际私法从实然走向应然,使之成为沟通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的一座桥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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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的历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波洛克(Sir Frederick Pollock,1845-1937)是19世纪著名的英国法学家。他曾就学于剑桥,亦曾在林肯律师会馆学习,获得律师资格。因之波洛克的学术视野,始终不曾局限于英国本土。他毕生的学术追求,亦体现出纵横两方面的贯通感。波洛克之学术贡献,首推其与梅特兰合著之《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律史》(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与一般的英国法制史多从1066年写起的谋篇方法不同,此书对罗马法有深入而广泛的论述。其内容还涉及蛮族与罗马法的关系、东罗马帝国时代的立法和教会法的产生,乃至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亦即对于英国法中的罗马法因素,二子皆高度重视之。此种体认,若无长时段大视野的贯通,颇难达致。波洛克的另外一篇论文《自然法史》,从亚里士多德和斯多亚学派写起,对自然法观念的发展及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作了系统的总结和阐述。对于研究自然法这一在西方法学史和法制史上影响深远的法学流派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波洛克以史家之视野治法学,1883年入牛津接亨利·梅因的法理学教授席位。波洛克同时精通拉丁语、希腊语、法语和德语,他是对当时法学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少数几位法学家之一。波洛克学术活动的黄金时期,正是比较法学在英国逐渐获得发展的时期。1895年,英国成立了比较立法学会。1900年,英国派遣波洛克参加了在巴黎召开的第一届世界比较法大会,他是这次会议上惟一的一名英美法系的代表。1903年,波洛克从牛津退职。这篇《比较法学的历史》是波洛克的退职演讲。但是我们不妨把它看做是波洛克治比较法学的心得所在。因此它既是一篇比较法学的简略总论,也是鼓励后来者在英国的比较法学界勇猛精进,大有所为的号令宣言。而不可避免地,它也是对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致敬之词。波洛克首先揭示了在法学研究中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之间的关系。在波洛克看来,这两者之间是相互为用、密切联系的。恰如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K.茨威格特和H.科茨所强调的那样:"一切法律史的研究都表明是运用比较法方法的一种作业,……我们记得,现代比较法的奠基者们主要是重要的法律史家。如果缺乏历史感,甚至现代比较法学者都不能够理解外国的解决办法。"〔1〕波洛克所以在此篇演讲中特重梅因,而对著名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采取近乎严苛的"责备贤者"的态度,与波洛克对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之间关系的深刻体悟,有直接关系。隐然贯穿全篇的,是波洛克对比较法学发展的历史动力和理论基础的体察。波洛克意识到,法律的多样性是比较法存在的前提条件,并且无论怎样,为改进立法之故而研习国外之法律,始终是推动比较法发展的力量。但是,在波洛克看来,比较法学有其超乎功利主义目的之上的理论价值。比较法的思想基础,起初是自然法学,即探寻普世法的原则。波洛克以为,此种研究,意义不甚明显,乃至在其演讲中,一笔带过。波洛克真正命意所在,是他意识到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才是比较法学最佳的培养基。而反观欧洲大陆流行的理性主义法哲学,由于其倚重先验方法,势不能对比较法学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先验的理性主义不退潮,比较法学必不能大张其道。在这一点上,大木雅夫的观察不可谓不深刻:"相对于比较法发展的这种不利情况,人们自然而然地会把英国看做比较法思想的先驱之地。与欧洲大陆不同,英国既有着独立的法律传统,又是经验主义的故乡。"〔2〕由此我们不难解释为什么比较法于18世纪后方能兴起,为什么比较法在英国获得了相当的繁荣。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是英国选择了比较法,而是比较法选择了英国。在这一主线指导之下,波洛克把历史上那些对比较法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思想巨擘的名字一一列出,略述其学术要旨。也把那些对比较法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历史事件,一并提及。此篇之所以名之曰《比较法学的历史》,概出于此。如果希望从中找到比较法发展的编年史,读者必将失望。但是如果注意到作者所察觉到的这一思想史的基本脉络,就不难理解,作者对历史资料,何以作如此大幅度的重新剪裁,甚至为突出主旨不惜令其支离破碎。尽管比较法学有所谓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之说,但是毋庸置疑的是,若无一种整体的器识,治比较法学之境界,必非常有限。就比较法学而言,波洛克的可贵可重之处,即在于此。这篇演讲的风格,与其说是学术的,不如说是诗性的。波洛克运用了大量的典故和隐喻,高推比较法学在人类知识领域的位置,并号召后来者能由此出发,发扬光大之。学者与其从事的研究之间,必有一种近乎宗教使命似的感应交通,方可期其为大家。于此一广为流布之观点,余初持保留态度。译毕此文,于今信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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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5):169-180
以比较法教育作为办学方针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在近代中国法律教育史中享有很高的地位,历来为学界关注。但至今的研究都没有注意到该校在比较法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例如教员的缺课、学生对教学方式的诟病、比较法课程数量的锐减等,这些现象实际是西方法律教育移植后逐渐本土化过程的反映,也是中央与地方教育自主权博弈的结果。比较法课程重要性的降低,教育部及司法院对法学院发展的限制,兼职教员微薄的薪资,都对比较法教学产生了重要影响。解析东吴大学法学院比较法教育发生转变的原因,为反思民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提供了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