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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国务院1955年年底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2年年初发布试行的"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都作了规定。但是由于这两个办法都未公开发布,没有为广大职工所了解,过去一个时期中各单位对这项工作也不够重视,没有认真执行;加之原办法的某些规定不尽恰当,例如"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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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2)
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不能和企业职工采取同样的办法计算工龄,国家机关和企业部门的工资标准也有差别,因此,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还不能立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目前为了适当地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和计算工作年限等问题,制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现在一并颁发,望即遵照执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所属的事业费开支的单位,都可以参照这个命令所颁发的各项办法和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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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人、职員的退职問題,國务院1955年年底發布的"國家机关工作人員退职处理暫行办法"和前政务院財政經济委員会1952年年初發布試行的"國营企業工人、职員退职处理暫行办法(草案)",都作了規定。但是由于这兩个办法都未公开發布,沒有为广大职工所了解;过去一个时期中各單位对这項工作也不夠重視,沒有認真执行;加之原办法的某些規定不尽恰当,例如"國营企業工人、职員退职处理暫行办法(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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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20)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七八年原则批准、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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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2)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55)中劳配字第○三八一号关于厂矿、建筑企企处理多余工人职员与工人技术学校招收学员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内称:「自中共中央关于增产节约的决定与国务院「关于控制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长与加强劳动力管理问题」的指示发布后,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各省市和各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均能认真地贯彻执行,因而各企业、事业单位盲目招用新职工的现象已大为减少。目前有不少企业对编制定员工作正在积极进行,并结合着整编工作,对多余工人职员也进行了处理。但在处理多余工人职员时,有的厂矿企业将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一定技术的工人职员动员还乡或予以辞退;有的建筑企业对固定工人和职员不加区别地动员还乡或将固定工人改为预约工人,因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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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8,(10)
1958年3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4次会议原则批准第一条为了改进劳动组织,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和妥善地处理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一)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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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1,(24)
国务院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已有大量年老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从而使企业的劳动力得到了更新。许多退休、退职工人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义务工作,发扬了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受到各方面的赞扬;有的到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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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21)
国务院人事局转来你省人事局3月24日关于女工作人员改为家属后要求补办退职手续问题的报告阅悉。同意你省人事局所提的意见,即在1952年10月22日以后,到1955年12月31日以前这一期间,凡是女工作人员改为家属的,都可以按照前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颁发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补办退职手续。她们应领的退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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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不能和企业职工采取同样的办法计算工龄,国家机关和企业部门的工资标准也有差别,因此,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还不能立即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目前为了适当地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和计算工作年限等问题,制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现在一并颁发,望即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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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19)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部分规定作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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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8,(10)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8年3月7日第94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学校试行,同时由你们指定一些重点单位,组织工人、职员,结合整风运动进行广泛传达和讨论。讨论中所提出的意见,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按照所管理的系统集中汇总,于1958年4月30日以前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