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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鉴定文书不仅应包括通说中的尸格、尸图、骨格、骨图,而且还应该包括通详类上行文书、仵作甘结,它们各有侧重,相互验证。通详类文书中有介绍现场勘查、分析说明的作用,仵作甘结则体现了验证图格,防止作弊的用处。三者共同构成了一套精巧的表达体系。同时,清朝还在损伤描述要素上作了规范化的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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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法律形式构成较为复杂,在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变迁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宋朝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律、疏议、刑统、敕、令、格、式、申明、断例、指挥和看详等。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类、非刑事类和混和类三种,其中刑事类法律形式有律、疏议、刑统、敕和断例;非刑事类法律形式有令、格和式;混和型有申明、指挥和看详。申明中有两类属于刑事类,即申明刑统和随敕申明。根据在国家法律适用中的效力等级和作用,宋朝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基本法律渊源、一般法律渊源和补充法律渊源,其中基本法律渊源有律、疏议和刑统;一般法律渊源有敕、令、格和式;补充法律渊源是申明、断例、指挥和看详。宋朝法律形式的基本特点是繁多而有分工。宋朝法律形式的繁杂导致中后期"事类"立法的兴起,最终促使中国古代法律形式转向简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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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充型和填表型文书形式统称为填写类文书。在92种刑事法律文书中填写类文书有75种。然而目前公安填写类文书的填写规范问题却被忽视,还基本处于按约定俗成填写制作的自由状态。刑事法律文书常规栏目的填写如果不规范,必然会出现漏洞,影响执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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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作”源流考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先从“仵作”的名词概念说起.《简明法制史词典》“仵作”条释曰:“古代官署中检验死伤的吏役.仵作,名于宋代.郑克《折狱龟鉴·释冤下·府从事》引《玉堂闲话》:‘乃追封内仵作行人,令供近日与人家安厝去处’.明、清使用较广.……清末改称‘检验吏’”.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够准确,也稍嫌笼统.对此,杨奉琨先生作过专门考证;但是,仍然失之笼统.因此,笔者在此利用文学作品资料,并且参照其他文献史料、律令典籍,对此作进一步考析,以期把问题的研究深入一步.其一,仵作名称的文献记载源流.《词典》说:仵作,名于宋代,见于《折狱龟鉴》所引《玉堂闲话》.《折狱龟鉴》是宋代郑克的著述,成书于“南宋初年”;《玉堂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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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验史上,清代首次全面要求州县及各负有初验职责的地方衙门配有仵作,并从待遇、考核、激励等一系列制度上作了规定。从史料来看,清代的仵作配备逐渐到位,但是素质离官方要求仍有一定距离,其收入除工食银外,相当部分还来源于漏规。同时,因传统官僚体制的影响,虽服役公门,关系甚重,但因可能作弊,身处贱位,而时时需被官员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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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的官衙机构是一个非常庞杂的系统.在这个系统最底层、也最为庞大的“胥役”中的“仵作”与各“衙役”同班当差,但因其接触尸体的特殊性其地位更低下,被认为是贱役中的“贱役”.自先秦至清末,官衙中的“仵作”一直扮演着一个看似重要,但实际上却被世人鄙夷的角色.“仵作”远没有因为宋慈的盛名而带来的荣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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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 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文书格式文本”。 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 请文书格式文本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在该办法建立的 “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中,仅是包括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的接收、补正、受理、技术审查、许可决定、变更、延 续、撤销许可决定等文书样本,没有卫生许可申请文书格 式文本。从查阅的有关资料情况看,目前还没有制订出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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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皇权与中央权力集中体现为皇帝决策权.清代统治者借鉴汉唐宋明历代政治法律实践的经验教训,并根据自身的治国理政需要,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皇帝决策法律机制.首先,基于"皇权无上限"的原则,法律明确规定皇帝的决策权范围,赋予各级机构对于皇帝决策权范围之外相关事项的直接决定权.其次,法律严格设定"本章批答""御门听政"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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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末立法改革的背景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作为第一部正式明确规定律师制度的草案而备受争议,虽然这部草案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施,但却成为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起点。如何将封建法时代的讼师平稳转化为近代的律师是一个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交叉领域,也会出现正式的官方制度和非正式的民间制度之间的博弈。该草案关于律师制度的种种规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日本的经验,但却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以沈家本为代表的立法者和以张之洞为代表的执行者之间围绕此草案产生巨大争议,其背后的实质在于此草案的内容与当时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巨大鸿沟。向日本学习立法经验不但需要借鉴它的成果,更重要的是需要了解它的过程和融会理解它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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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初步形成于唐永徽年间,基本定型于唐开元时期,今传《唐律疏议》大体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律疏。《唐律疏议》包括书名、目录和正文三部分。书名在宋朝是否已经出现,颇为可疑,但到元朝,它的存在则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目录应是形成于唐朝,但也仍有疑问需要厘清;正文包括律文和疏文两部分,也都是仍唐朝之旧,有学者认为篇目疏议系唐朝以后所添加,这样的说法并不能成立。《唐律疏议》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五代宋金都将之视为现行法,在元朝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考,明清两朝也是制定律典的重要依据。《唐律疏议》对日本法律也有巨大影响,日本古代法典《大宝律令》、《养老律令》都是以永徽律疏为蓝本编纂而成,极大地推动了日本古代法律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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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末宪政运动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清末宪政运动是中国近代宪政史的开端。本文重新讨论了清末宪政运动中的三个问题,认为:清末预备立宪不是骗局,而是清末统治者认真权衡自身利害做出的政治抉择;立宪派领导的国会请愿运动不是乞求统治者的恩赐,实际上是一场同清政府争夺立宪主导权的斗争;清末君主立宪虽然失败,清末宪政运动的方向仍然应当给以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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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白描的手法勾勒了清代命案发生后,初次检验的运作情况。从中可以看出,清代的检验运作总体上是严谨的,由于官僚体制、诉讼模式等的不同,其呈现出与今日不同的面相。由于审验合一的特性,清代的检验在命案审理中之地位远较今日重要,检验是理解清代命案诉讼的一把锁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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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案汇览》中运用成案裁决案例的基本史料为基础 ,并借鉴现代判例制度的理论 ,从法律推理的角度探讨成案的具体论证方式及其中所体现的法律思维过程 ,可以较为清楚的认识清代成案制度的性质、特色以及当时法律结构的模式。清代成案具有较明显的司法效力 ,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 ;清代对成案的运用已形成一套富有特色、较为复杂的论证方式 ,但与现代判例制度相比 ,在区别技术方面具有明显的缺陷。这是当时的权力分配体制和法律思维方式共同作用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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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衙门的组织架构与制度安排,以及牧令缺乏行政技能和法律知识的状况,导致了官箴书和幕友的大量出现。清代著名幕友和循吏汪辉祖撰写的《佐治药言》和《学治臆说》被幕友和牧令视为官箴书中的典范。这两本书在清代中国流传广泛,影响巨大,其主要传播方式包括口传、抄本和刊印;而他人的引述、摘录与汇编,也对书籍的传播和阅读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推荐、赠予和购买情况来看,这两本书在当时应该得到了很好的传播、阅读与接受。严格说来,清代官箴书是特殊意义上的总结和阐述州县实务知识的书籍,具有经验性与实践性的特征。官箴书的广泛传播与阅读,也导致了州县牧令在处理行政事务和司法问题上形成了相对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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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因案修例,即基于某一司法案件对《大清律例》中的相关条例进行修改。这是清代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法现象。《大清律例通考》《读例存疑》等考证类释本和《驳案汇编》《刑案汇览》等描述类案例集,分别以法律文本备注和刑事案例陈述的形式,记载了因案修例的诸多实例。结合因案修例的各方面特征来看,它属于清代法律的一种司法创制机制,带有典型的传统中国特色。清代统治者通过此种机制从司法案件中抽象出成文法则,进而实现法律文本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均衡。对于当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因案修例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其对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路径和方向,以及完善“由案到法”的衔接机制、指导性案例的审核机制、类案判断机制、指导性案例的退出机制等,具有积极的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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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海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2):123-136
传统国家的地方财政状况无法保证日益增长的商业社会控制的需要和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于受制于政治体制、考绩考成制度、地方财政供给严重不足等各种制约因素,清代州县官员在民商事案件的司法中往往采取的是一种消极和被动应付的态度.各种客观政治和财政条件的约束,理应成为我们研究传统司法的重要角度,而不应仅从国家意识形态宣传等官方表述去研究,方能更全面、客观地认识传统司法的真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