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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琳 《人民司法》2012,(20):13-15
■案例刊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12期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该罪作为一项新罪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适用不统一、理解不一致的地方。其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就是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2.
当前,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持续推高国内刑事犯罪率,在刑事案件占比中位列第一,其中醉酒驾驶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而被判处刑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行政机关对电动自行车监管缺位问题一直存在,理论界对“醉驾电动自行车”罪与非罪没有定论,实务界对不断涌现的案件机械应对,加之民众对电动自行车的性质缺乏认知,因此如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套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综合性试卷。检察机关应通过依法用好不起诉权、打通“两法衔接”壁垒、引入社会公益服务惩戒制度等途径妥善处理案件,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3.
[案情]2013年4月,吴某某酒后驾驶无牌证二轮汽油机助力自行车载着曹某,与蒿某某驾驶的大客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曹某受伤及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结论为:送检的吴某某血样呈乙醇阳性,其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结果:送检的无牌证二轮燃油车汽缸工作容积为41.2ml。交通事故认  相似文献   

4.
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是其刑事可罚性的前提,而危险性的大小则应成为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越深,其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受酒精影响就越差,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就越大;同时驾驶车辆的大小及车型不同,对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员的危险也不同。因此在确定醉驾案件的基准刑时应以被告人的醉酒程度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驾驶车辆本身的危险系数。此外,醉酒驾驶行为的实际危险大小还取决于被告人的驾驶能力、驾驶车辆本身的安全状况、行驶路段的实际交通状况及驾驶行为的实际表现等因素,这些情节在确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时均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案情]2015年3月5日下午,陈某从某小区家中驾驶电动四轮车准备到西北街修理该车,13时许陈某驾车行驶至某区山阳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陈某体内酒精浓度达82.5mg/100ml。后经淮安市某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8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此案在办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陈  相似文献   

6.
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得到正式确认,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弥补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与缺陷,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刑法规范,但作为一种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量刑不均衡的问题。该罪在刑法上的确认,主要是基于现有行政、民事手段对醉驾、飙车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惩罚、教育警示中所显现出的力度上的不足,因此,从立法目的、刑事政策和社会效果等角度来说,在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应坚持从严把握的原则,应慎重适用免除刑罚和宣告缓刑等手段。但刑罚法定和罪责刑相统一原则,也决定了在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上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态度,不能盲目排除免除刑罚和缓刑等的适用。另外,要根据刑事政策以及量刑空间、法律间相互衔接等需要进行量刑起点的设置,并对常见量刑情节进行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适时发布典型案例,以作为量刑参考。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的恶性交通事故现象,引发公众普遍不满及社会广泛关注,在公众的强烈呼声中,危险驾驶罪应运而生.但是由于立法仓促,危险驾驶罪量刑却“形有神缺”.针对危险驾驶罪在量刑方面的不足,本文拟从危险驾驶罪量刑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作为切入点,进而引出对危险驾驶罪量刑均衡研究,试从立法完善和司法完善两大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立法完善及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8.
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上升为刑法规制范畴,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自醉驾入刑以来,基于立法不周延及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醉驾犯罪的法定量刑设置不尽合理、案情相似情况下犯罪人领刑不一、司法机关对醉驾犯罪采纳的量刑标准不统一及对醉驾犯罪适用缓刑的情况各异等。适当增加其量刑情节,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量刑基础,有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等途径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9.
王靓 《法制与社会》2012,(26):16-17
刑法的谦抑性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更是刑事司法的指导理念.量刑规范化是公正司法和法律正义的重要保障.《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引起社会的广泛争议,本文拟以刑法谦抑性为指导,结合某基层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一年来的实际数据,将刑法谦抑性融入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和实践中,分析危险驾驶案件中量刑情节问题,最终得出可以于实践中利用的量刑量化过程.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调研上海市危险驾驶罪司法裁判情况为基础,以截至十月全市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罪219件案件为素材,分析司法现状,总结、归纳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具体特点,重点剖析目前执法、司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以期能够降低危险驾驶罪施行中的不足,促使危险驾驶罪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11.
危险驾驶行为在不同情形下构成不同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结果的严重性和行为人所负责任的大小有要求,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未必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危险驾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并且,醉驾型危险驾驶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有所不同。少数情况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可能需要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相区别。危险驾驶案件也会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对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涉及死刑时应当特别慎重,但并不绝对排除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12.
俞彧 《法制与社会》2013,(33):21-22,24
最近两年内,中国一些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飙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驾车人以“交通肇事罪”被或“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本文试图在解读该条规定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分析该罪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3.
王磊  董利 《法制与社会》2012,(18):133-134
自2011年5月1日起醉驾、飙车行为被正式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科处危险驾驶罪。因最高人民法院对危险驾驶罪量刑适用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使得各地法院判决处罚结果不一,容易造成畸轻畸重的结果,使民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通过对某基层法院一年来危险驾驶罪判决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危险驾驶罪量刑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4.
一、来自实务界的声音:对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调查评析我们将从《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库检索出的1000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裁判文书作为调查样本,进行了统计分析,大致了解醉驾入罪后实务界适用刑罚的情况。(一)基本情况分析一是犯罪主体情形。首先是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方面。千起案件中,涉及被告人1003人,主要是农民或无业者,文化程度比较低,主要是小学或初中,有的还是文盲。很多人对醉酒驾驶行为危害性认识仍然不足,并不知晓醉酒驾驶驾驶行为已经入罪。其次是被告人人身危险性  相似文献   

15.
高峰 《法制与社会》2011,(32):250-251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是刑法为应对社会发展为法益保护要求而给予的一种特殊评价。本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二元行为,在主观要件上为明知行为本身的故意。在处理上需要注意分清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  相似文献   

16.
醉驾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并不贴合犯罪故意中"必然会"或"可能会"的紧密程度,醉驾人对危害结果也并不持有"追求或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同时,现行规定不要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因此也不属于传统理论上的过失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如此规定,是为了凸显刑法对醉驾行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性,是一种突破我国传统刑法罪过理论的立法模式,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有相通之处。  相似文献   

17.
贾凌  李霞 《法治研究》2012,(8):79-83
危险驾驶罪对醉驾行为的有效遏制,凸显了刑法的评价与教育功能。但作为一个新罪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行为司法适用问题的考察,针对醉驾行为在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诸如取证、法定刑配置、刑罚裁量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此罪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8.
胡俊  柴瑶  李炜 《中国检察官》2022,(19):37-40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中,存在执法流程和侦查取证不规范、事实认定及证据审查分歧、司法政策和标准把握不一等问题。为此,需要从诉源治理的角度出发,在立法、执法、司法、社会治理等多个层面建构和完善治理体系,释放“少捕慎诉慎押”、认罪认罚从宽等政策和制度效能,实现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处理三个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9.
童翔燕 《法制与社会》2012,(27):247-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时间,“酒驾入刑”和“飙车入刑”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举国上下对本次刑法修正案的关注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媒体界对“危险驾驶罪”展开了广泛的热议,但是有关危险驾驶罪入罪的具体条件,各方的观点却并不一致.①这种争议在官方和民间产生的原因不仅仅是各自所处立场以及知识结构的不同,更多的因素在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本身就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何清晰厘定危险驾驶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20.
危险驾驶入罪以来,在犯罪构成主观要件、行为性质认定等方面产生了各种争议,同时也影响着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应属于间接故意,客观方面应当属于抽象危险犯。而由于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种类与量刑档次设置存在一些问题,在今后的立法完善上可以扩展行为类型、增加量刑档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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