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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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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国卿 《法制与社会》2011,(22):14-14,18
本文从州际协定的宪政基础、法律地位和目的、作用三个方面介绍了美国的法治协调工具——州际协定,通过对州际协定正面和负面的客观分析,总结其经验为我国区域立法协调的制度设计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在美国,州际协定和行政协议都是实现区域法制协调的重要机制.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相互取代的关系,而只是互补的关系.从实践来看,涉及的州际关系的重要程度决定了各州到底是采用州际协定、正式的行政协议,还是非正式的行政协议.对于涉及重大政治问题的,刚性的州际协定机制是不错的选择,而对于涉及简易的行政问题或紧急问题的,柔性的行政协议机制似乎更有用武之地.  相似文献   

3.
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作:现实问题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区域行政立法协作是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地方政府在行政立法领域的协作主要集中于规章冲突的事后解决机制,欠缺规章制定之前的事前协作。对此,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建议性州立法委员会以及州际协定在协调州际立法上所体现出来的协作理念和模式给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区域行政立法协作机制,需要健全行政协议制度、政府间信息公开和交流制度,成立区域行政立法协调委员会。  相似文献   

4.
欧盟一体化进程同时也是欧盟法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的过程,欧盟法对欧盟一体化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持,为成员国之间提供解决争端的法律机制,对欧盟一体化的形成发挥着制度性的作用。欧盟的区域法制协调经验对我国如何协调区域法制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相似文献   

5.
周菊 《政法学刊》2010,27(5):34-39
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需要有统一、完善的法制作保障。国家统一的法制往往满足不了特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需求,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又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作用,且地方立法之间往往存在着冲突。借鉴美国的法制协调经验,构建我国的区域法制协调机制,有利于我国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6.
《北方法学》2020,(6):5-16
从时间与空间两个维度梳理可以发现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区域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轨迹和基本特质。行政区划的单元性和独立性导致区域间法制不协调和落实障碍,是我国区域经济法制发展的主要现实问题。反思"提速式""法律政策化""软法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兼顾"以及"冲突法"等区域法制建设思维,解决跨区域法制协调问题的"补强与创制"路径,才是契合实际的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方向。无论是"联动措施补强型""地方法制创新型"或者"中央参与示范型"的区域经济法制实践,都仅是解决区域间经济协作"领导力和执行力不足"的治标之举。未来国家层面统一立法统摄下区域间的立法协作与创新才是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要并有效促进区域合作的治本之道。  相似文献   

7.
区域协调发展是区域一体化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时代顺应。但是,区域协调发展面临市场体制不成熟、行政区行政等诸多制度障碍,两者皆指向行政区不当行政,后者直接阻碍区域一体化的发展,也对区域协调发展构成直接的制约因素。因此,突破行政区经济藩篱、纠正行政区不当行政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强区域府际合作,这是破解区域协调发展制度障碍的最为重要的抓手,而加强区域利益法制协调则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点。  相似文献   

8.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本质,是要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形成相互依赖、合理分工、协调发展的经济统一体。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法制协调,而行政契约在法制协调中具有比较优势。故要完善行政契约保障机制,以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相似文献   

9.
王立民 《法学》2023,(4):3-16
中国租界法制是一种由相关国家在中国的租界自己制定或认可,并在本租界实施的近代区域法制。当时的中国租界分别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斯拉夫法系三个法系国家所建立,它们的法制有一个共性,即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它们的立法主体、法律渊源、法律体例与法条等都与成文法高度吻合,而与判例法体系相差甚远。形成这一共性的成因主要是:中国租界的成文法是成文化的不平等条约的延伸与具体化、中国租界的成文法符合中国的法制传统、英美法系国家建立的中国租界传承了其本国制定成文法的做法,以及上海租界的成文法被中国其他租界仿效等。中国租界成文法具有重要启示,即它的制定与修订都是为了解决租界存在的问题,这也是租界法制发展的内在动力。  相似文献   

10.
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区域一体化发展中,仍然必须尊重和保护地方的正当利益。当面对冲突的地方利益和地方政府间的制度壁垒时。应主要依靠法制协调来解决纠纷。这种协调既包括中央政府通过制定有关区域发展的法律,或设立某种区域协调机构所做的努力,又包括地方政府间从地方性立法、地方行政和地方政治等方面进行的自主协调。  相似文献   

11.
12.
程燎原 《法学研究》2011,(5):143-163
法治政体理论在根本上把法治理解为,只有立宪政体才会要求并实现法律统治的一个政体问题。建立民主立宪的法治政体是辛亥政治革命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华民国法治政体的雏形,但这一政体也陷入多重困厄之中。孙中山等人对这一政体及其困厄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与反思。从法治政体理论及民初缔造法治政体的实践出发,可以对治法型法治的思想观念进行比较性的检视。  相似文献   

13.
胡东海 《法律科学》2011,(4):121-127
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14.
15.
<左传>文辞古奥,义蕴深微.由于时代悬隔,虽经历代训释,疑义犹夥.本义湮没,通假不明,指代不清,诸般情形,在在多有.本文就襄公时期若干训诂问题予以新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内容上不断丰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形成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在理论上不断创新,是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在体系上不断完善,是发展和开放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7.
18.
蒋杰 《法学杂志》2001,22(2):40-41
本文主要阐述了建立我国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19.
Grouping of ammunition types by means of frequencies of occurrence of GSR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An attempt was made to build a classification scheme for gunshot residues (GSR) samples originating from four types of ammunition, collected from shooters' hands immediately after shooting. The secured material was examined with the use of SEM-EDX method in the automatic manner. The obtained results were expressed as frequencies of occurrence of particles assigned to various chemical classes.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 most discriminative of these features the Mann-Whitney test was performed. Cluster analysis was performed for grouping the analysed samples according to their origin, i.e. the type of ammunition. It has been found that samples of GSR originating from Browning 7.65 mm and Luger 9 mm ammunition can be fairly easy differentiated from the remaining samples, whereas samples of GSR originating from of Makarov 9 mm and these of Tokarev 7.62 mm could not be differentiated using frequencies of occurrence of particles in the selected chemical classes.  相似文献   

20.
提单的管辖权是正确处理无单放货等提单纠纷的首要问题。提单的管辖权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物。无单放货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所谓的“侵权纠纷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的规则并不能当然适用。根据现行法以及民事侵权的基本法理,分析中国法院用于否定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侵权诉因”及“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两个主要事由,认为以“侵权诉因”排除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法理;而以“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作为否定承运人总部或主营业地之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也过于极端。在上述批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提单管辖权条款问题的三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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