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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中雇主的追偿权有其特殊性,在成立要件上要考虑雇员过错大小,故意以及重大过失情况下对追偿权的行使要件应当放宽,雇员一般过失情况下则应尽量减少雇主追偿权的行使。在追偿金额的确定标准上要考虑行业、安全生产条件、职业风险等差异,实行差别化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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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对指示交付作了明确地规定.作为交付的一种形式,其旨在便捷交易,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然而,《物权法》第二十六条并未明确阐明指示交付的成立要件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由此引发种种学术探讨、理论纷争.对于指示交付是否为观念交付的一种,本文持否定态度,但由于指示交付本身的特殊性,又使得它无法与现实交付画上等号.其本质究竟为何?本文试用“纸质化交付”来解决其现实与理论中的困境.并以此为基础,论述与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指示交付,并对学界存在的种种关于指示交付的法律问题作出回应,全面完善指示交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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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有相同点,容易混淆;二者也有区别,容易彼此孤立.如何掌握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对准确定罪和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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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片面帮助犯的成立要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片面帮助犯能否成立 ,在中外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本文以比较方法对此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 ,认为片面帮助犯能够成立 ,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其成立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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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债权被数个担保措施保障,应当区分情况而定担保人相互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在共同保证、共同抵押的场合可存在追偿权,在混合共同担保关系中,物上担保人之间、物上担保人与保证人相互间不应享有追偿权,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反对此说者,在解释论层面不合中国现行法及法理,在立法论层面不宜被采纳,因其未能证成担保人相互间存在着各项义务间具有内在联系的共同关系,利益衡量时未能全面而平等地照顾到担保人的全体,不当地限制了意思自治原则作用的发挥,未把债的相对性和自己责任等原则及规则纳入权衡因素,将目光局限于单一的交易关系,忽视了系列交易、一组交易中各个子交易之间环环相扣、处处衔接的特殊安排。其所谓公平理念及标准以及当事人预期,明显带有解释者的主观偏好,似不中立。至于将降低交易成本作为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享有追偿权的根据,更是偏离了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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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区别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应同一还是区分,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应一分为二还是合二为一的问题。弄清这一问题,关系到能否如实反映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客观规律。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的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包括:(1)要有当事人、客体与内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设权性。其中,第一条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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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证券领域违法案件频发,证券监管机关作出了大量的行政处罚。然而,行政违法行为成立要件缺失造成了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抽象化、归责原则适用混乱等问题。行政违法行为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亲缘性。建构证券行政违法行为成立要件理论需要做好对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扬与弃”的工作,从违法客观方面、违法客体、违法主观方面、违法主体等方面进行规定。违法客体依附违法客观方面。违法客观方面包括违法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违法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应以危害结果纳入为原则,不纳入为例外。违法主体是必要条件,但已内含于证券从业要求。违法主观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主观过错在违法认定中的影响。四方面内容在结构上并非是同一平面上的耦合式逻辑,而是一种递进式、阶层式的逻辑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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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仅对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进行分析研讨,认为票据权利有效存在,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义务人获得利益是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三个成立要件,并就其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作了相应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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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事实判断、后价值评价是认识事物和决定取舍的普遍方法。我国犯罪成立要件模式具有静态性和整体性。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同时的、一次性的完成,不仅混同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而且颠倒了先事实判断、后价值评价的顺序,带来了诸多弊端。构建由典型事实到刑事违法性的两要件双层次犯罪成立模式,能克服现存犯罪成立要件模式之弊,对确保刑法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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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是共同担保中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由于受到当事人特别约定、法定的追偿权顺序、保证方式和担保期间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共同担保人并非都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共同担保人对其他担保人也并非都有追偿权或具有相同效力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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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是为了全面了结破产债权债务,通过重新调整相关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发挥其功用,其间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在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相对滞后且不完善的情况下,十分值得研究。本文试就债务人破产中担保人追偿权预先行使问题作一探讨,以就教于大方。一、担保人追偿权的取得和通常行使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一般财产(保证)或特定财产(抵押、质押)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因而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不同方式的担保关系,被分别称为保证人和抵押人、质押人,统称担保人。前者为人的担保,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人身信任关系而发生的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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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追偿权与代位权之区分及其意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尽管保证人的代位权与追偿权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二者有显著的区别,在权利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权利的法律性质、权利的功能、权利的行使程序、诉讼时效的起算、是否包括利息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我国法律应当明确区分并分别规定保证人的代位权与追偿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