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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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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山西政报》2007,(17):8-9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3.
《江西政报》2006,(24):14-15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第二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相似文献   

10.
皖政[2007]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旋。部长(?)局长(?)旭人二○○七年二月一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相似文献   

12.
《江西政报》2007,(3):45-46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似文献   

1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相似文献   

16.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6月27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代)姜大明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应当在本省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山东省车船税车辆税目…  相似文献   

17.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5月8日省政府第1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二○○七年五月十一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均应按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第…  相似文献   

18.
(1987年6月25日) 国发[1987]61号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切实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坚决执行"三保三压"方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在建的楼堂馆所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凡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应当立即下马;具备一定规模,确需继续建设的,应当严格审批,并按《暂行条例》规定征收30%的建筑税。  相似文献   

19.
<正>(2015年8月14日)沪府发〔2015〕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  相似文献   

20.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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