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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变更登记不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较为统一地认为:房地产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不相同的,非要式合同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要式合同因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2月17日在《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1989]民他字第50号)中指出:“未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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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何理解“依法”二字,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房产买卖合同不具法律约束力,签约人可以翻悔.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签订书面合同,房产买卖关系即告成立.产权转移登记是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而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首先,人们签约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来兑现承诺,寻求一种保证.在商品经济活动中,人们从协商一致到实际履行.除即时清结的合同外,通常都有一段时间.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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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已签订,但还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是否生效?对此,不但在理论界,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看法。因此,认真分析二者间的关系,不但在法理上有研究的价值,而且在实践中也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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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创设于1994年。但有关法律法规始终没有明确登记备案的性质和法律效力,而且也没有赋予购房者申请登记备案的权利,留下了严重的法律缺陷。为此,有必要赋予其准物权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强化登记备案的前置条件,缩短开发商申请登记备案的时间,赋予购房者自行申请登记备案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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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产权登记杨健和,郭乃军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买卖纠纷骤增,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产权登记在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根据,法学界对此有很多争论,笔者就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产权登记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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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不动产预告登记进行论述,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进行对比,阐释了同一商品房上是否能多次进行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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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一样,同样可能存在格式条款,对于其效力的认定,应根据条款约定的内容及具体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免除开发商责任或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无效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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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商品房买卖纠纷骤增,此类纠纷法院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产权登记在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根据,法学界对此有很多争论,笔者就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产权登记的法律问题,作一真些粗浅的探讨。 一、商品房买卖的产生过程 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单位以盈利为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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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私房买卖合同是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以有偿转让房屋所有权为目的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这种合同的效力,目前通行的观念认为,必须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即过户手续后买卖合同才能成立生效。笔者认为,城镇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不应以办理过户手续为要件。理由是;一、城镇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即为有效。城镇私房买卖合同属合同的一种。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城镇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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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法定要件,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实房产因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证据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并无不当。案号一审:(2011)章行初字第22号二审:(2012)赣行终字第13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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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买受人在5种情形之下不仅可以要求解除、撤销合同或者是要求宣告合同无效,而且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及赔偿损失,还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要求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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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发布了最新的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本文将主要从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中适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对此问题作详细地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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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尺度,规范了商品房交易行为。但随着商品房销售模式的变化、房价的波动以及房地产政策的调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呈现新的特征,司法解释既有的规定面临新的挑战,表现为与物权法、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房地产法律、政策的冲突与协调,新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关联案件等不断增多,商品房买卖合同审判实践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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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的“买受人”,即购房人应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该《解释》不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合同法的直接适用,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司法创制。该《解释》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其中三种情形值得推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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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城镇房地产市场已经形成,以商品房买卖为标的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要求我们正确认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以求合理的调整和解决。传统的购房置地的房屋买卖观念已经发生变化,居民出卖自己私房的个别现象已为将房屋作为商品进入广阔市场所代替。《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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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施行以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突发性增多,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认识不尽统一,有的认为该司法解释既然已明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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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房价的不断走高以及房产中介的居间行为日益活跃,近年来基层法院审理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明显呈上升趋势.而审理此类纠纷的依据主要就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文认为在适用《解释》时出现的问题及问题形成的原因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房屋过户问题及一屋二卖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