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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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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一直都是热议的焦点,这一义务实质上表明我国刑诉法要求被追诉者承担举证或者证明责任,与被告人无证明责任相矛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刑讯逼供等严重危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诉讼公正,也不利于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因此我国应当全面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取消被告人如实供述的义务,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并设立新的制度规则来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2.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该原则反对以刑讯、变相刑讯以及与刑讯相当的其他强制性方法和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自愿供述的原则作出证明自己有罪的供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之间关系密切,但存在明显区别,该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对沉默权的认可或默许。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之间并不矛盾,不能将不如实供述简单理解为抗拒审讯,进而从严处罚。  相似文献   

3.
在法律上规定刑讯逼供的证据排除规则,是遏制刑讯逼供的重要措施之一。对此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文件和有关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借鉴吸收其合理因素,我国在刑讯逼供的证据价值问题上,采取如下直接或间接否定其证据价值的基本措施应是十分必要的:一、法律上应明确规定,凡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的供述,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以逼取的口供为线索获得的其他物证、书证等除特定情形外,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二、适当参考国外“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诉讼原则,在刑事法律中不再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这一强制逼迫性极强的内容,当然也不规定那种对抗色彩极强的所谓“沉默权”制度。三、为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供述,法律中应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侦查人员合理提问的,在一定条件下司法机关可作出不利于他的推断。四、除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外,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夜间讯问,由夜间讯问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五、除危害特别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外,应逐步确立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第三者在场监督权,尤其是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4.
论沉默权     
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司法人员提问的诉讼权利,已被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性的法律文件确立为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法律未赋予被控方沉默权。目前,法学界对在我国应否设立沉默权及其相关问题争议较大。本文阐述了沉默权的涵义、诉讼价值、适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但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民主诉讼、准确司法的角度看,有必要确立沉默权。“不必自我归罪”是沉默权的司法原则,侦讯仍是一种取证手段。沉默权不能同“老实交待”对立起来。强调“认罪服法”与“不必自我归罪”原则是相冲突的。“不必自我归罪”并非不可以“自我归罪”,“坦白从宽”应得到兑现。被迫供述与自愿供述都可采用为证据。  相似文献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义务,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遭遇到多种规则与制度的挤压,比较我国与英国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同的实效和对之截然相反的价值评判.因此,笔者主张保留并改造我国的如实供述义务,将其特定化或个别化从而置于沉默权的前提之下.  相似文献   

7.
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入法,是对“沉默权”的初步尝试。但这个“沉默权”又因为“应当如实回答”而没有成为彻底的“沉默权”;将“坦白从宽”明确规定入法,是“辩诉交易”的中国化,试图通过“坦白从宽”来吸引犯罪嫌疑在不被强迫的时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这并不是完善的“辩诉交易”。正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辩诉交易制度作为配套,所以不能赋予犯罪嫌疑人完整的“沉默权”,也就必须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义务。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赋予嫌疑人沉默权,但从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民主诉讼、准确司法的角度看,有必要确立沉默权。“不必自我归罪”是沉默权的司法原则,侦讯仍是一种取证手段。沉默权不能同“老实交待”对立起来。强调“认罪服法”与“不必自我归罪”原则是相冲突的。“不必自我归罪”并非不可以“自我归罪”,“坦白从宽”应得到兑现。被迫供述与自愿供述都可采用为证据。  相似文献   

9.
“坦白从宽”作为鼓励犯罪人供述的机制,与有罪推定没有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还有助于减少刑讯逼供,更是沉默权国家的司法配套机制。“坦白从宽”对提高诉讼效率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我国将来顺应国际诉讼潮流逐步引进沉默权制度,必须以进一步完善鼓励供述的“坦白从宽”制度为前提。  相似文献   

10.
保证口供的任意性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重要体现。目前两大法系国家对于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落实有着不同的做法,而要求供述出于任意,排斥非法的取证方法,乃是各主要国家的共性。安全与自由是自白任意性规则的人权价值基础,个人自由应优位于公共安全,沉默权可看做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个方面。针对我国关于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法律规范的不足,应赋予刑事诉讼被指控人有限制的沉默权,落实公民在宪法意义上的人权,逐步具备承担国际人权公约下的国家义务的能力。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庭审中全部或部分推翻其在庭前作出的不利于他本人的供述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被告人庭前不利于己的供述是指对有罪的完全承认和自认。对于被告人庭前不利于己的供述,只要取证的手段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都具有证据能力,而不适用传闻证据规则,同时,为了体现程序的公正性,当对于供述是否是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而取得而发生争议时,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2.
在法官主持的讯问中,针对被告人的说谎行为刑事诉讼中有两种立法规制,英国规定被告人具有真实供述义务而德国赋予其说谎权。说谎权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但不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诉讼效率的实现。这与我国对英国和德国的法律特点的总体认识出现背离。通过对英、德两国司法制度的比较,揭示了法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立法要注意与该国其他法律制度相契合,要与本土资源相吻合。进而思考我国在立法规制被告人的说谎行为时应当予以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沉默权制度起源于17世纪英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人员的讯问可以保持沉默而不自证有罪的刑事诉讼权利。沉默权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个重要制度,在我国尚没有明确规定。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是法制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相似文献   

14.
对引入沉默权的若干否定性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沉默权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人权的保障、对刑讯逼供现象的缓解方面的意义都掩盖不了其固有缺陷,即与中国法律传统不协调、与刑罚理论存在内在冲突、对被害人权益的变相损害、对法律的正义导向有消极影响。因而,在我国应当暂缓采用明示的沉默权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如实陈述,而将沉默视为一种可接受的状态。  相似文献   

15.
中国应尽早建立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引入沉默权,是与国际接轨,迎合保护人权的世界潮流的需要,是解决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矛盾冲突,遏制刑讯逼供、提高审判效率的需要,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因为沉默权蕴含着程序正当、自白任意性、无罪推定等法治理念。承认沉默权,有助于人们的观念从“口供中心主义”向“证据裁判主义”转变,从片面强调惩罚犯罪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方向转变。我国应建立相对沉默权制度,法律应对沉默的内容、沉默的主体、沉默权行使的方式、沉默权行使的例外与限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保障机制和鼓励供述机制。  相似文献   

16.
沉默权与无罪推定原则之关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在证据理论上,沉默权(righttosilence)是与反对自我归罪证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沉默权又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the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根据美国学者的解释,沉默权的特定含义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查官、法官应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  相似文献   

17.
沉默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权 ,即在不利于自己的情况下保持沉默 ,在有利于自己的情况下打破沉默 ,作有利于自己的陈述。也就是说 ,犯罪嫌疑人既享有在沉默与陈述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 ,又享有如何进行陈述的权利。不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沉默权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目前还未确立沉默权制度。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制国家 ,我国应当确立沉默权制度。因为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需要沉默权 ;沉默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手段 ;确立沉默权制度符合国际潮流 ,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事诉讼法尽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这仍然是以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义务为前提的,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翻供已成为令司法人员感到十分棘手的难题。为此有必要通过赋予被告人是否作出供述的选择权,改变司法实践中过分依赖被告人口供的现象,促使从"口供中心主义"向"证据裁判主义"转变;扩大辩护律师的程序参与权,保障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利得到实现;完善我国现有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措施,缓解或彻底解决被告人翻供问题。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从这项规定看,对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有的内容涉及到无罪、罪轻,对此的如实回答,属于辩解;有的内容涉及到有罪、罪重,对此的如实回答,属于供认。法律仅赋予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才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并未赋予其沉默权,即拒绝供述权。笔者认为,该条文没有确立沉默权原则却规定了…  相似文献   

20.
沉默权并不能排除口供的证据性质 ,出于自愿的被告人供述 ,以及被告人自我辩解 ,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被告人 ,不应当将消极对抗作为唯一的选择 ,只要在非强迫情形下 ,积极的行动往往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 ,选择了消极对抗的被告人 ,也应当负担合法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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