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孟庚秋 《法制与社会》2014,(26):288-290
独任制因其易造成一人独断、权力滥用以及违背民主原则和审判原则等受到质疑,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独任制从案件数量、比例、类型和标的额等各方面不断扩张,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许多国家,也同样做出了扩大独任制范围的选择。司法实践中,民事独任制能够缩短办案周期、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易于落实错案责任追究,且在案件质量上也不比合议制差。因此,我国应通过修改法律来确立独任制为基本民事审判组织制度,明确独任制适用于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类型,并把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张至二审民事案件。在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同时,应通过推行独任法官选任制度和建立健全独任法官培训机制来提高独任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完善和落实错案追究机制,最大限度的发挥独任制优势,防止裁判独断和司法腐败,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东莞市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入手,介绍了东莞市基层法院案件审理方式,说明了当前基层法院广泛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文中分析了我国合议制普通程序的弊端,对比了英国、德国,日本的法院审判庭审理方式,说明了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的必要性,并且对建立此程序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相似文献   

3.
花蕾 《中国审判》2020,(5):50-51
法庭上,法官为何唱起“独角戏”?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二审独任制,即由一名法官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上诉案。当天,另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亦适用独任制审理。这是全国法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后,上海一中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简单民事二审案件。此前,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一般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相似文献   

4.
刘广三  李晓 《法学论坛》2016,(5):128-135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通过适用速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诉讼效率,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仍存在着适用率不高、效率提升不明显、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在今后的改革中,应明确速裁程序以效率为价值追求,全程简化诉讼流程,建立强制律师帮助制度,改革审理方式,明确量刑优惠幅度,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进而完善速裁程序,使其成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的第三种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5.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独任制在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改革完善现行独任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进行的量刑程序改革自2010年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以来,已经近一年的时间。如果从酝酿、局部试点到在全国部分法院试点算起,这项改革已经历时6年有余。实践表明,量刑程序改革不仅对我国刑事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弥补了现有刑事诉讼立法的不足,拓宽了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领域和视野。适时对量刑程序改革进行回顾与总结,并立足长远谋划下一阶段的工作,对于推动有关方面进一步深入研究量刑程序问题、规范量刑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为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缓解司法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兼顾诉讼效率与公正,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小额诉讼法院审理一些涉诉金额较小案件的专门程序应运而生。然而,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都表现出明显的不完善。因此,需要结合社会条件及司法现状,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明确受案范围及管辖法院,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完善该程序审级设置及独任制等,使当事人能够利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8.
小额诉讼与程序分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小额诉讼程序的价值和目标,是为了弥补正式司法程序在便民诉讼方面的缺陷,而不是像我国法院期待的那样为了分流案件或分解司法压力.与西方问题不同的是,我国民事司法本来就是以简单的民事关系和传统民事纠纷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调解为重心、以职权主义为理念的诉讼程序,这些正是西方司法制度所不具备故而只能通过小额诉讼程序才能体现的重要特征.因此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将适应市场体制和商事社会需求的专业化、规范化、体现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普通程序从传统司法模式中分离,同时必须改变程序分类单一和改革目标单向的结构,因为这直接导致了目前简易程序的严重滥用并且民事司法改革方向无法确定.故须首先按照不同的价值目标对程序进行如下分类:实行一审终审制的非讼程序应适用于民法、公司法等实体法所规定的更大范围的非讼事件;实行职权主义和调解优先原则的家事诉讼程序应当独立建构,优化督促程序等商事速裁程序,并通过诉讼成本分担等制度杠杆抑制支付令异议;改变独任制(审判组织)与简易程序(诉讼程序)捆绑模式,以使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各自的价值目标和适用范围不受法官人手的影响而得以明确.  相似文献   

9.
量刑程序的改革正在我国法院试点并推进,为了促使这一改革健康深入地进行,关注程序改革面临着的系列理论分歧。笔者从量刑规范与量刑程序的改革孰重、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是否完全分离、被害人是否参与量刑、量刑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如何兼顾四方面进行了理性的思考,以探求真正适合我国的量刑程序改革之路。  相似文献   

10.
高志刚 《北方法学》2017,11(1):17-26
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部署,明确了司法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但在试点的过程中,没有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和改革,尚未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价机制。改革试点评估机制是建构现代化司法制度的决策基础,可以获得和积累对新体制的知识存量,反馈修正制度设计,激发制度变革动力。以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院员额制改革为样本,着重分析当前改革试点评估的现状和问题,明确试点评估的主体、原则和基本方法,探索完善司法改革试点评估运作机制的具体路径和操作模式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1.
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改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由最高法院推进的量刑程序改革目前正在全国部分法院进行试点。试点方案遵循依法、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兼顾、公正与效率兼顾等原则,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尝试采用不同的方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当前,我国的量刑程序改革面临着一些现实的问题和困难,同时,法院自身的特点决定了由其推动的量刑程序改革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前程序具有明确争点、固定证据及促进和解的功能。为了达到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目标,许多国家依据新的司法理念对审前程序进行了审理结构上的调整或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尚未形成独立的审前程序。为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应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借鉴美、德等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证据制度、诉答程序、初步审理、法官释明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相应的改革。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基层人民法院速裁庭的审判实践入手,分析在司法资源紧缺的今天,合议制普通程序作为基层审判主体的司法制度加剧了司法资源和司法需求的紧张关系,弊端显现明显,对比普通法系国家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审理方式,建议建立我国的独任制普通程序及其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4.
量刑程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由最高法院所推动、各地法院所试点的量刑程序改革,正面临着一系列困境和挑战。走出这种困境的主要出路在于通过建立控辩双方的诉权制约机制,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公开、透明和对抗式的诉讼程序的制约。为此,应当改变那种数量化的量刑制度改革思路,使得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在对抗化的法庭审理中得到检验,使得量刑情节对于量刑裁决的影响也得到恰如其分的法律评价;同时,量刑程序改革还应注意避免量刑程序的公开化的改革损害定罪程序的公正性,防止量刑程序改革可能带来诉讼效率下降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有利于落实平等保护,应积极稳慎探索在重大复杂案件和涉各类企业案件中的适用,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而检察机关针对重罪案件无权作出不起诉决定,需向法院提起公诉。现行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方案中缺乏法检程序衔接的内容,因而有必要分析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借鉴英美暂缓起诉制度的经验,结合企业合规试点情况,将企业合规上升为法定的量刑情节,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法院运用合规结果,进一步构建涉案企业合规法检衔接程序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6.
张晋红 《法学家》2004,(3):40-43
一、审判组织形式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客体的理性分析 学界在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时,基本上是出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理念、提高诉讼效率和消除法官滥用职权的"自由"空间的需要,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一般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①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又扩大至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即当事人除了可以选择程序之外,还可以在合议制与独任制之间进行选择,甚至也可以选择法官.②笔者认为,即使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但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不宜包括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7.
李本灿 《现代法学》2023,(2):139-157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经形成了诸多经验:在程序选择上,可以充分挖掘现有的程序资源。尤其要强调的是,在相对不起诉程序中,轻罪一律不诉的观点不宜接受;在程序衔接上,侦查阶段启动合规监管应当谨慎,行政机关的参与亦应有边界;在效果延伸问题上,应当着力实现个案合规到行业治理的延伸。试点中的突出问题是:犯罪主体与合规考察对象错位;专项合规与全面合规纠缠不清;重罪案件轻缓化处理规则不清。在合规考察对象问题上,单位犯罪条款缺失类型的个人犯罪案件有实施合规考察的空间,单位意志缺失类型的个人犯罪案件不宜实施合规考察;在合规方案的选择上,专项合规概念应予以抛弃;在重罪案件轻缓化处理问题上,宜尽快构建明确、规范的轻缓化规则。  相似文献   

18.
中国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的建构始自20世纪90年代,知识产权法院是其自然延伸。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诸多理由,如促进司法统一、提高程序效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树立良好国际形象、试点司法改革等,但并不能从理性上由此得出知识产权法院具有必然性的结论。因而,知识产权法院是综合政策的结果。知识产权法院在我国应定位于专门法院,其建立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必要借鉴域外知识产权法院的经验,并结合现实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院制度。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还应置于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在司法体制、机制以及知识产权特别程序制度方面进行探索,为全面的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相似文献   

19.
周洪生  冯鹏玉 《法学》2004,(11):117-122
简易破产程序设立目的是加快对小型企业的重整和破产 ,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实行独任制 ,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简化 ;程序环节简化 ,一些公告省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次表决 ,一次性分配破产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于破产案件立案时或审理中决定适用简易破产程序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案件的 ,裁定终止原简易破产程序 ;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时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破产程序的三大分支程序包括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之间均可以相互转换 ;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的监督等。  相似文献   

20.
印波 《法学杂志》2018,(3):115-123
对死刑案件相关辩护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可知,我国对于刑事辩护投入不充分,资源分配不均衡;辩护程序依附于定罪、量刑合一的审判传统;公权力机关内凝型关系挤压死刑辩护的空间;民意与舆论压力也妨碍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试点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改革语境下,职能部门应调整死刑案件法律援助费用及其来源,适时提高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资质要求,充分保障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将死刑案件定罪和量刑阶段的辩护程序分离,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机制,在死刑案件中逐步确立无效辩护制度,营造尊重和维护死刑案件辩护权的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